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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貴社區有限制12歲以下兒童在社區單獨活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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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6-1-2 08:08:0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祝愛北大的朋友們新年快樂~
% L! o2 ^$ _: T
* z: u: e- {- e6 S懋萱又要來請教問題了:
0 K9 ~, N5 K. A( _, C& C7 O! L9 F; E+ D
敝社區的公設《休閒空間管理使用辦法》已經有規定12歲以下兒童使用公設需要至少一名成年人陪同。
8 j; G0 M4 e% k; f% _
/ D7 n3 z: v: `6 S' m但是目前有住戶提出,對於公設以外的所有一樓公共空間,亦要列出管理辦法,禁止12歲以下兒童單獨在大廳迴廊等等空間自由活動,必須要有家長或成年人陪同……0 a1 Z* @' V7 j* Y0 c6 a2 s5 G

3 x  x7 Z& d# f- ^3 v: `$ {( {作為家有小朋友的住戶對此難以認同,但敝社區有一名:
2 l+ v9 P& L% u6 H. I$ {) ]6 U* D. D0 t* G
”以吼哭多名小朋友喜歡躺在公設中看平板三溫暖中拉起窗簾並湯池中大幅度划水教別人練功困擾到同使用住戶講話誇張真假莫辨而聞名社區的住戶”: N% y& `) u! B$ O& \2 y
  p8 D1 `- F. l9 f: Y6 W0 d
以“關愛小朋友安全做善事”為藉口,堅持要對12歲以下兒童在一樓非會館的公共區域的活動亦作出限定,: p4 {5 b& R9 x1 Y4 K' H
% J8 ^/ {0 b+ _
作為小朋友家長,特來請教北大的其它管理良善的社區,是否有類似的管理經驗可參考?
0 ^& V$ F  |) { - G1 m4 m7 \. z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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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 12:24:37 |只看該作者
他是用兒福法34條,12歲以下"兒童"..... 不過,我印象好像是六歲以下才有罰則,7~12歲是極可能ㄈ生危險之處... 如果貴社區中庭被他界定為極可能發生危險之處,那管委會又會有責任~~& O4 _; H1 u, s: @7 v: R

& l# c0 J; ?+ ?/ \" @( `孩子到了一個年紀,探索是人性,自家社區內都要處處設限,這種鄰居其實滿令人頭疼的! 每個社區這種鄰居或多或少都有,就所有權人會議時駁斥他囉,因為環境是大家的,不是他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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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 12:54:42 |只看該作者
ckwan 發表於 2016-1-2 12:24   i! b7 ~" l- [6 [5 ~& v. L
他是用兒福法34條,12歲以下"兒童"..... 不過,我印象好像是六歲以下才有罰則,7~12歲是極可能ㄈ生危險之處 ...

3 g: S" t9 \! w  N, k+ h
6 ?& }! X3 D) W您指的是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34條?
0 ^  j, x8 K& }) z+ ?% p) M8 ?3 ^1 D6 m
如果引用51條:獨留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列為不適當之情形來看
& M( I4 q1 _# `# S4 i4 O
6 ]" R4 U" ]$ w獨留兒童在家,致發生危安事故,父母監護人都要負絕對責任了,更遑論社區公共區域放任其自由活動之風險承擔,除非社區聘請合格保姆服務這些小朋友,代位分擔父母照護責任(成立托兒所).....但我想是不可能的!
$ y1 g. ]9 T3 C) P. u7 k7 |3 T  s5 r3 k7 E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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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wan + 2 一樓公共空間~ 很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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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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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 16:13:10 |只看該作者
"對於公設以外的所有一樓公共空間,亦要列出管理辦法,禁止12歲以下兒童單獨在大廳迴廊等等空間自由活動,必須要有家長或成年人陪同……"
* m4 o$ N1 \4 v5 u* E$ C8 {# ?- j! z  t
我很好奇是,那11歲小朋友到一樓的便利商店幫媽媽買瓶醬油,獨自經過大廳迴廊也不可以嗎? 那讓小朋友獨自從B1的機車道出入就比較安全嗎?
, `/ E  R- A/ N8 N3 [& B/ r1 F% m! g
這規定有點奇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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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代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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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 16:55:43 |只看該作者
十二歲有點扯) r, {  s1 G  z; l  k
像我女兒自己走路上下學的怎麼辦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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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 17:21:19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十二歲以下,看來不僅是我們個別的住戶覺得扯了……
4 ?1 j! m9 I" ~/ ]' s- {) m六歲以下沒有成年人協助我自己都不會讓他到處跑。
( d6 I- {- v. P6 {  q但是,她要求十二歲哦……
! E! y, Y" c) ?. G1 h' t- y  Y7 q/ [
該住戶更扯的事,我還沒好意思講哦……9 v, D" {( U, C( z( v( ]: @2 Z
因為還沒親眼見到!! E' F$ P! @# B* ~. _5 p( F( y7 ~
但是無論如何,如果真的有拿扎別人傷口的事來當藉口發慈悲做善事的言論發生的話,那做法就更無恥至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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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 21:18:12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6-1-2 12:54
+ b4 a# _! B# J. L* G% R, D您指的是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34條?1 X9 V/ c" V: y# R# F: n
3 B9 A" f* I. @
如果引用51條:獨留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 ...
+ q# @0 t3 H6 h7 |" p
他引用了"兒童"的定義!! 但... 小三小四在自己家的社區玩還要父母陪同....那可能連上學都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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