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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社區管委會使用經費超過規約規範,有何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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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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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6-11-28 18:16:1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我們的社區多離譜,明明社區規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規定,單一事項的事、物所發生費用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時,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始可動支】,也就是十萬元以上必須區權會通過授權,一直追加高達近百萬的工程,居然沒有招標,也沒公告工程需求於公佈欄,讓住戶知道,連愛北大社群網站,也未張貼,找到的廠商【保賀工程行】,資本額只有 20萬,於今年六月倒閉,七月重新開張改名,社區工程交此小廠商保固怎會有保障。管委會趕著區權會前完工,感覺真的是在規避監督,之前我以存證信函通知,完全置之不理,還有人中傷我,我昨日火大,破例,直接每一戶一封信通知住戶,終於今日貼出公告,暫時停工,區權大會提早一週,各位網友看看這張照片,明明社區前面有遮雨棚,磁磚掉下來是垂直的,怎會傷人呢,但是故意封鎖社區大門出路,造成大家非常恐慌,趕快簽聯署授權書,結果 1. 規約並無此規定可以取代區權會 2. 聯署書只能用於招開臨時區權會 3. 必須達3/4才能招開,只有69% 4. 聯署書沒有大約金額,很多人訝異以為只需要十多萬。 5.. 有的住戶明明沒聯署,居然公告於公布欄說有聯署,住這種集合大廈,問題還真多呀 !! 可見華人的社會真是人治社會,沒有法治觀念。請問提告傷鄰居感情,但是不告,種下惡例,如何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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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6-11-28 18:45:37 |只看該作者
謝謝,仗義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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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8 22:20:21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提告傷鄰居感情:
; Z$ L0 r2 x: D1 A2 G
  J  ]: l4 u) l; r                       -有些人把社區當作私人小金庫,提款機,可沒把其他住戶當成"鄰居"!
; M  ~+ K; b0 y$ L+ ]: M! [8 {: F! d* ?2 C. m9 a3 ~- G
                       -他們在胡作非為的時候,可有思考到鄰居感情,法律規範,道德良知呢?4 c4 p# U- H3 K2 c. U
/ y" p8 A2 m. X! T% d" n2 L4 w
有的住戶明明沒聯署,居然公告於公布欄說有聯署:
- c1 |  B9 }" p( k4 F
5 p; |+ E  E. u$ {) F$ t" w. C1 Q                       -連署書應立即清點封存 ,擇日開驗 ,若真有如所述情事,就只有法辦一途.
9 W2 @+ [( g/ ]; g
2 q3 q2 ?- T* i% n( w5 ~2 Z& q! Y' j- W  E4 H" p
想正本清源 , 安身立命 ,就必須除惡務盡 ,各社區住戶大團結 , 揪出壞分子,不合格的廠商,才能免於被欺侮,被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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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2:50:30 |只看該作者
今日社區貼出公告反擊,說我造謠,我手上握有合約96萬影本,很多住戶告訴我,它們接到我的說明書,紛紛到櫃檯要求它們停工,他們才停工的,我們不知道是否貪瀆,我們也願意相信沒有,但是這都是事實,為何惱羞成怒呢? 廠商很小,休業,重新開張也是事實,不知道哪一點有造謠?
8 Y. r0 ]- I, w, B' b( p; y: R
3 X; L' s4 A, I3 [, H9 y謝謝樓主的仗義ˊ直言,我們不要有人在我們社區以為他可以為所欲為,破壞體制,其實這是最嚴重的事,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就不好了。如果他們要提告最好,省的我考慮到鄰居情,我先告背信最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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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4:19:05 |只看該作者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29 13:03 4 O7 s! ]) H, l; g3 \1 w7 [
我是局外人 依據目前所獲得的資訊看來, 個人認為:. u& d$ U/ j" G! z* I

3 ~% \4 D2 i# c, _7 {# W決策過程若違反規約, 罔顧正義 ,是重大瑕疵 ,
% k0 c2 q4 N; @/ O0 @7 V
那試問由管委會負責的話, 使用到的錢, 不還是住戶繳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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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4:46:01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玩具熊 發表於 2016-11-29 14:19! ]- v1 N" s" Y7 s
那試問由管委會負責的話, 使用到的錢, 不還是住戶繳的管理費?
5 r, _' Z' k, |- |6 A

3 V4 C; a7 p2 {. S  Q, p1 F  j! |主委和委作公司所簽的契約,因主委代表社區,都由社區買單。
( T. R. B4 b& J" X. T但是社區或區分所有權人因而損害自身利益者,可向有責失之物管或委員,在刑法上提起背信訴訟,民法上提起損害賠償,行政上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主管機關可本於職權,移送相關單位。
8 J8 ?/ A3 j3 Z%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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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6-11-29 14:46 0 @- O2 |0 p  v0 w
主委和委作公司所簽的契約,因主委代表社區,都由社區買單。
* f: @( g1 ^, C5 d但是社區或區分所有權人因而損害自身利益者 ...
& ^( O( I7 k/ k( o1 e4 I, }
感謝發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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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1:40 |只看該作者
玩具熊 發表於 2016-11-29 14:19 % {+ n" S+ d3 e( }: V8 J. v
那試問由管委會負責的話, 使用到的錢, 不還是住戶繳的管理費?
! j% `. j2 g, p' k
管委會用錢 要看規約是否許可
+ q$ t8 z- q0 [% c6 G' B! K0 b! `' t# g
如果規約說 10萬以上重大修繕要經過區大同意 區大沒有同意 管委會就不能做
, G1 M9 v" a, _0 v. R9 x! P! t9 H: r$ n  [* Q# s" ?9 h( ^
社區住戶已經詢問過了 連署書只能用於召開臨時大之用 不能用於表決, q8 E( W8 X* g5 n/ s+ \2 G* x3 T
7 s6 N) R/ c* j+ q0 u5 W( u
管委會決議動工 顯然違反規約 # ^9 I/ _) P1 ^) E) R& i& j

  u, Y( R; T  h  @6 a! r做錯了 要全體住戶買單 非常不合理
! L4 |2 x% H0 _$ }0 L. I
% q" ]6 r' d! Z最終可能還是要尋求法律途徑處理善後
1 F6 F& ]7 j& H6 U% ?9 F. w
* `0 G' k) o8 J) e2 M9 v' _8 q1 L& O/ k2 r/ Q% n% Z  m
2 w+ f7 l( ]/ v- @7 y: L$ e- }' `

# G, H0 r: j; r' 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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