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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流] 房貸抵押權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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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1-14 10:05:1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閱報秘書/房貸抵押權有兩種
2 J1 B8 y+ s' ]  ^/ q$ z1 `6 M2011/01/11  
4 H! @/ F2 ?; G6 X【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3 M) A3 v8 @6 |: ]" U0 I; E' d* G7 Y消基會點名6家銀行逕行擴充房貸定型化契約內容擔保範圍,金管會銀行局官員表示,辦理房貸如果是普通抵押權,不能擴及其他債務,但若消費者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可以擴及其他債務,但是銀行必須在契約中清楚揭露說明。( B/ m% d1 X1 b' i
8 ~; Y/ B- Y1 l( w+ F0 s* T/ B
銀行局官員表示,一般來說房貸有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消費者辦理房貸時必須自行勾選要選擇哪一種貸款方式。普通抵押權情況比較單純,例如價值1000萬元的房子貸款600萬元,足額擔保的情況下,銀行不可以要求有連帶保證人,也不能擴及其他債務範圍。
* d' p: w1 y" _6 x; t
: u& {. Z4 s+ X* `9 U但如果1000萬元的房子貸款800萬元,設定抵押權為1000萬元時,就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部分。雖然公平會認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包括現在及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但是銀行必須在契約中清楚揭露,例如以紅字或粗體黑字標示明白,並充分向消費者說明。! |' n* i  ]5 Q# G( \2 F

' q8 x! y7 n3 B2 P4 |/ J7 h6 ^銀行局官員表示,銀行應該清楚告知消費者本次房貸的擔保範圍有哪些項目,可能擴及到哪些銀行往來債務,例如可能及於信用卡、消費性貸款等,但一般銀行可能在揭露或說明的部分不夠詳盡,這也是消基會最在意的部分。$ p. G" x1 q2 C! v/ C4 b( i
7 C2 Q8 x: y  I, U
【記者張博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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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副主委施惠芬今表示,公平會在處理因應銀行定型化契約這件事,就是要求銀行揭露擔保債權的範圍,至於很多細節部分,是要由金管會監督。金管會規範銀行可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金融業界在辦理房貸時,公平會則要求銀行要載明擔保的債權範圍,強調資訊揭露的部分必須清楚,且須用粗體黑字書寫,讓消費者清楚明瞭。 - `3 p. V/ e7 W1 @,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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