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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 何須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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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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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7-17 01:13: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吃是主觀的 外在也是主觀的 政治也是主觀的 為何很多人會去吵吵鬧鬧 因為不懂得主觀這二字 何謂主觀....就是沒有道理....沒有道理的事情 何須去吵 從小到大約六成的人說我帥 但也有四成的人說我醜 我還是活過來了 阿宗麵線大排長龍 但也有人說難吃 難道覺得難吃的人也要跟阿宗面線的老闆說你要改變什麼 改變什麼嗎....耍寶...........有人說好吃 就不能有人說難吃嗎...凡事是相對的...扯到什麼法律問題......低能.....好像自己挺高尚的 什麼都拿法律來處理.....我覺得理 在於法律之上 除非那個人跟本沒有吃過 就去批評 這種人厭惡至極.............如果真得吃過而去批評 卻要受到批判 說是同業 難道你是股東.....如果一個人的批評 而改變了你要去吃的決定...我覺得是不智......我相信很多人看了新聞報導 而去嘗試 最後都悻悻然的離開.......我們得到了什麼....很多東西是要自己嘗試的 才知適不適合自己..........東西沒有好不好吃的問題 只有適不適合自己的問題..........我相信ibeta的人素質是高的 除了我之外啦....如果某某人吃了某某店的東西 他覺得好吃 你自己去吃 也果真如此 你和那個的人口味就很接近 下次他再發表別家店時 相信你也很願意再去嘗試 反之 如果某某人吃了某某店的東西 他覺得難吃 但你去了 覺得不會啊 代表你跟那個人的口味天南地北 下次他再批評時 聽聽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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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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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1-7-17 01:41:34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大家都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呀~
尤其在這個資訊那麼發達的時代
與其說他們在吵來吵去
到不如說大家其實也是在找一種樂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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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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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7 05:17:41 |只看該作者
一千個好評價敵不過一個負評價,

例餐廳大家都說好吃結果一個說骯髒,不乾淨,服務態度不佳具細靡遺通通寫出來....多少影響到....

例牙醫設備好拉技術好醫生有耐心拉價格公道拉>只要負面的出現例價錢不公道拉,愛理不理拉,薍拔牙拉,洗牙很粗魯拉,等批評......多多少少一定有影響..

一定有人看到負評而不去某家電一定有的!!我就是其中一人...獎親身經驗沒錯..店家自勉勵改進.也不錯...

若能把親身經歷要講的用海大的以建議代替批評.來敘述....把主觀儘可能變客觀...雙贏....更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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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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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7 13:37:25 |只看該作者
因為不懂得主觀這二字 何謂主觀....就是沒有道理....沒有道理的事情 何須去吵

對台灣政治人物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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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8 02:21:40 |只看該作者
北大公道伯 發表於 2011-7-17 01:13
吃是主觀的 外在也是主觀的 政治也是主觀的 為何很多人會去吵吵鬧鬧 因為不懂得主觀這二字 何謂主觀....就 ...



阿伯,
給您一個"讚"

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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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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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9 20:47:32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北大公道伯 的帖子

如果呈現的是具體的事實........那可能還有言論免責的自由

如果呈現的是"主觀" 抽象的形容詞...........那極可能會吃上"妨害名譽"之官司...

不可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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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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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0 01:32:4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北大公道伯 於 2011-7-20 02:06 編輯

回復 服務小弟 的帖子

我的看法和你不同 請多指教

這是自由時報的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2/today-t1.htm
報紙跟媒體要的是閱報率和收視率 事實的真相和公平正義不是他們關心的 聳動的標題跟斷章取義都是他們常用的技倆 我們不應針對斷章取義的文字就表達出自己的看法 這樣對當事者是不公平的



這是被告的判決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JUD03_0.aspx?jrecno=99[/url],%E6%98%93,3930,20110215,1&v_court=TCD+%E8%87%BA%E7%81%A3%E8%87%BA%E4%B8%AD%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M&jyear=99&jcase=%E6%98%93&jno=3930&jdate=1000215&jcheck=1

被告不是因為說店家難吃而被告的 而是因為他停車糾紛 用挾怨報復的態度 說難吃 有小強 惡霸等行為 才被告的 常理如果去一家店吃了一次覺得難吃 你還會去第二次嗎 但被告卻不只一次去吃


首先,法官定刑不是因為難吃二字,是媒體武斷下標。

在妨害名譽之訴裡,被告要負舉証之責。被告的部落客,要為自己說的文字,例如難吃、有小強,店家惡霸等舉証,或是提出自己經過查証,而當時發言確信為真。

在判決書裡法官清楚地表達,難吃是主觀意見,是言論自由。但部落客說的惡霸、有小強,卻無法提出証據証明。

原告的人格權受到侵害,自然可以要求恢復。所以附帶民事賠償二十萬元。

過去如邱毅委員在公開場合說,某女性委員長相不佳,被告後卻勝訴,不是因為他有言論免責權,也不是因為他是爆料天王,更不是因為他有所本,而是他的意見,是主觀看法,這是在言論自由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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