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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房仲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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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31 17:53:4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Z1 }' j, z. @( E4 T房仲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x$ G/ `& x: X) ]1 _: y

6 v5 H. q4 R- J( I- d0 z, c2 F/ @2012-08-31 / 自由時報 /  投資理財 / 張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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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3 N) i6 ^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坊間許多仲介公司與屋主簽訂定型化契約,註明:「買方出價高於賣方底價,雙方的買賣契約即成立、生效」,台北地院最新判決首度引用消費者保護法,認為這條仲介業者霸王條款,違反消保法第12條,剝奪買賣雙方的決定權,對屋主不公平,判決仲介敗訴,賣家握有決定是否賣屋的最終選擇權。& q8 t' i2 w4 P. x  O6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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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仍可上訴,若判決結果定讞,現行的主流房仲定型化契約勢必要檢討、修正,把買賣的決定權保留給賣家,不是非賣不可,房仲業者回歸到「居間者」的角色,並在委託合約中明訂萬一買賣不成,賣家應支付多少服務費給房仲,以避免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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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 U' F  h3 L' |; K  苗栗婦人王秀英擁有北市仁愛路四段一樓店面,前年12月7日與新北市三峽有巢氏房仲簽訂專任委託約,約定2396萬元以上金額即賣出,隔天王秀英在電話告知有巢氏,房子不賣了,又隔一天當面告知,房仲員才拿出買家周女的買賣意願書,買價2886萬元,高於底價500萬。但王婦執意不賣,房仲認為買賣已達成,提告要求王婦給付4%服務費。  ; K! N9 I1 f* G  O: n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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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趙子榮判決王婦勝訴,認為王婦已合法終止委託契約,所以不須支付服務費,主要理由之一就是引用消保法,認定房仲業者只不過是居間人,所簽的委託銷售契約也只是「居間契約」,買賣雙方仍保有議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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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 a9 I/ U1 @2 |' k  趙子榮解釋,若有兩位買家的出價高於底價,豈不兩份買賣契約都發生效力?賣家既然可以選擇賣給看得順眼的其中一個買家,可見賣方是有選擇權的,在斡旋和委託階段,房仲無權代理屋主,決定與誰締約,決定權仍在賣家。 : x' g- Y5 @0 Q# d/ r2 x) f,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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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起案件,除了這項理由,還有買家周女的買賣意願書沒有填寫日期,真實性存疑;而賣家與仲介簽約當晚,房仲的于姓女員工把底價洩漏給別家的房仲員,兩人假裝夫妻買家,到苗栗王婦家敲門2小時,王婦覺得太恐怖,嚇得不敢應門,躲去朋友家,才決定不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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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于女事後被有巢氏開除,但法官認為有巢氏在訓練員工和平時教育時,就應叮囑員工不得洩漏底價、不得騷擾客戶,可見王婦之所以決定不賣,可以歸責於房仲業者,判決房仲敗訴,領不到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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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是定型化契約有違消保法的觀點,房仲業者認為,消費者在與房仲簽訂委賣契約之時,要確認是否要房仲人員「代理收受訂金」,這關係著賣方是否授權房仲人員有賣屋的決定權,只要堅守這一部分,賣方簽訂委賣契約時,同時保留選擇權。 & m+ W& b3 ^' Z( K
不要拿過去的記憶..來折磨現在的自己...
~~在意你在意的人所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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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31 18:36:27 |只看該作者

# x6 k, @; y& w% g! P台消基會:定型化契約 購屋下訂前必看7 U9 u. w+ N0 V* z" b2 g; Q

5 D1 S5 ~+ \7 i* J+ o/ t0 G【大紀元2011年05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北報導)5月一向都是消費者購屋的旺季,對此消基會今(24)日也提醒民眾,內政部已對成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進行修改,民眾除注意重視定型化契約的5日審閱期;雨遮、屋簷部分可登記為所有權不得計價及房屋面積有誤差可互相找補外,仲介業者應提供消費者選擇交付「斡旋金」或「要約書」的資訊,否則若購屋發生糾紛,除民眾可拿回斡旋金外,依〈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仲介業者將會被處以罰鍰。, ^, a" q' i1 c; k: }* K1 Y
消基會法律委員會召集人陳汝吟提醒民眾,在購買房屋時,須重視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依內政部公告的審閱期間至少為5日,而與仲介公司訂立的委託銷售契約,則至少為3日,因此,若建商或仲介公司違反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的內容。# V1 |! [$ U, O& [' J% m& @* p% q

# s. `9 s6 E+ Q( J) l但要注意的是,業者契約書上印製好的「拋棄審閱期間」或「我已攜回契約並審閱完畢」等類似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或已行使權利等條款,但即便不動產經紀人單方面記載拋棄文字,並要求消費者在上直接簽名,該拋棄條款仍屬無效,因此消費者也不要以為簽名就已成定局,而乖乖吃悶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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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要確認買賣範圍和使用限制事項,如樓頂平台、法定空地、露台等空間,是否為住戶所共同擁有,且對房屋的「現況」必須調查清楚,在瑕疵部分也必須在合約中註明處理辦法,避免發生買屋之後發現有嚴重問題,而求償無門。8 T" B  ^/ n" o+ f

4 B! f9 [- d+ d8 R3 r4 V9 z陳汝吟也提到斡旋金及要約書的問題,她表示,過去仲介公司經常使消費者誤以為看屋亦或「談價」必須先與仲介公司簽定斡旋金契約並交付一定金錢,這也使得一但消費者看屋後反悔,也會被仲介告知斡旋金已交付屋主為定金,契約已成立,若有不願覆行簽訂不動產契約,則會被沒收斡旋金等。; t" d) K8 ]% a

5 b+ e6 i9 V% A$ [她強調,內政部規定,仲介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公平自由選擇交付「斡旋金」,或使用內政部所頒「要約書」之資訊,如果房屋仲介業者提出斡旋金要求,卻未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此時消費者除可要回已付的斡旋金外,仲介亦恐將被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被罰鍰。, h4 A/ A- W. @, {2 G8 G* S+ T

2 k# q* u; d# {) e) y不過,陳汝吟也提醒民眾,由於「邀約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賣方如果同意邀約書的出價時,買賣契約便正式成立,民眾千萬不能因為沒有先付錢,就隨意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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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 N+ L+ R: ^$ t 美東時間: 2011-05-24 09:42:11 AM 【萬年曆】
: x. j  u" G: J  N+ a+ R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11/5/24/n32662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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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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