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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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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年賣了房子, 明年5月報稅時就必須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計算出售屋所得後, 再乘上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 就是應納的售屋所得稅: R1 Q% z: O ~$ _4 p1 C$ z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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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申報方式有兩種 :
/ j3 ]! M {$ M& O6 t; U; c1. "所得稅法" 規定, 以售屋的成交價 (及買賣契約價), 扣除房屋取得成本, 房屋改良以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等費用, 餘額即為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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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2 [$ ^! u9 n4 ^- p6 ^& d( X5 k8 V2. 若無法提供原始購屋成本,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規定, 財政部每年將公布各地區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以房屋 "評定現值" 的一定百分比推估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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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T+ M* h. ~& R2 ?# [% S9 p以上兩種方式都是目前合法的申報方式, 但由於第二種方式評定現值普遍低於市價, 通常以此報稅比較划算, 不少民眾都是用財政部每年三月頒訂的"房屋財產所得標準" 申報售屋所得. 而第一種方式, 一個人認知即為所謂的實價課稅. G: @7 U4 ?6 F! [- }: U6 e8 b
2 C* U0 j9 g# X3 q4 v( P* A' S但實務上又是如何呢?? & m$ {( W" j" ?! J: U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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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特地諮詢的國稅局後, 本人的結論是, 國稅局是不會接受北大地區這些建案採取以"評定現值"的方式來申報售屋所得, 因為他們非常容易取得當初的購買成本, 特別是第一手的屋主大部分是購自建設公司, 他們只要行文給建設公司, 建設公司很快的就會將您當初房屋的去得成本提供給國稅局. 國稅局人員舉了一個例子, 某人出售一筆50多年的房子因年代久遠, 不記得當初房屋的取得成本, 固採取以"評定現值"方式申報. 但國稅局調查發現該房子某人是以繼承方式所得, 所以就以該房子申報遺產稅的價值做為該房子的取得成本, 要求某人改採售屋的成交價申報所得並要求補稅. 更何況北大這些建案幾乎都是在10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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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可扣除的房屋改良及轉移房屋所支付等費用, 這部分就需要自行相關的發票舉證了, 譬如裝潢費用是可扣除的, 但必須提出發票證明. 像我本人, 是找自己朋友規畫, 開出估價單, 談好沒問題就施作, 付款. 並沒有開立發票, 但估價單國稅局是不接受的, 所以這筆裝潢費用就無法自所得中扣除. 如購買房子時所支付得代書費等..都是可扣除的, 但是必須能提供繳費的證明單據, 否則就無法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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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D+ V9 C7 F2 B如果國稅局真的已經嚴格採取這樣的做法, 自現在起大部分北大地區的屋主們就會面臨巨額的出售房產交易所得稅, 所以建議各位屋主盡可能找出當初的交易憑證. 也希望有這方面的專家能提供一點資訊5 F8 O9 A, [+ w*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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