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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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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 N* A! W$ q( w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 e9 w5 d& b" K1 }# u% p% t- m
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9 U5 {, J; o& C; E# w( ^

- e( q8 K( v& f' Y# @! E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 l% e  H5 k! j+ {- Y5 n
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j3 Q# o, N" K4 A, z+ U% ^
,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
6 v/ C6 w9 K7 l* n3 g500萬元。' N# g. q8 W* s

# M  H$ n$ ^- M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 e  p& n3 U, I  f. U. O
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h* U+ [6 }! ?# j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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