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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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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 J/ a( x, Q7 D( Y8 T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
' r- u/ O8 j& {% e; S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q0 |/ T4 r5 P( f3 y0 O, U
: x7 R! i2 {9 h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
9 o* \6 ^4 d4 r/ E) [& Q- V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B9 b" [1 E3 s$ [: U( y
,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 C& c5 C% T- _; c
500萬元。0 a$ @+ N2 y6 `+ P6 H: \
5 W0 C" O( }4 \3 h$ N
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4 U9 @2 S1 B/ z) K5 a/ c" I
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1 J, ?- h9 Z' M2 j#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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