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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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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21:49:51 |只看該作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則說,有關退縮綠軸範圍界定部分,因屬建物法定空間,仍屬私權範圍,宜由社區增加標示,俾利轄區分局落實執法之判斷。5 K" H/ _6 D8 o

, c7 _- o) K7 u; A# d假如只有社區增加標示,轄區分局就可落實執法之判斷,真無法理解?法令既已明文規定,都不執行,毫無公權力之社區畫個標示,轄區分局就可落實執法?不知法令依據在那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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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22:07:5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0 22:17 編輯
( i/ o' t1 l$ y! U2 K) h% N  E/ i  F8 Y2 o2 `3 p. `
新北市政府綜合結論,請城鄉發展局提供社區退縮綠軸明確範圍界線,供社區管委會研議施作區格線或點,作為轄區分局執法取締之依據基準。" O5 w+ R- r/ h% V/ t' p6 A9 T

- p  s5 K: s6 w& W  ], q一再以私權做為出發點,推給社區管委會,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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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22:19:1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0 22:20 編輯
% z8 n# a/ G! u% R2 q
2 N: Q+ O( ]( W# m" v查交通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76)交路字第○二六○一七號函示:「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上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社區〉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故其停車收費妨礙公眾通行者仍可依法取締。」, b% u0 o- V  D! W+ k3 F2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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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1 21:32:32 |只看該作者
亦就是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縱然是私人或社區共有,只要妨礙公眾通行者仍可依法取締,民眾檢舉,依行政程序法,警察機關必須將處理情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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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5 22:29:0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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