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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機械車位我上你下 害別車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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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1 07:23:2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新北市報導】9 T, K' H3 p  y2 \- l
2013.03.11 02: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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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機械式停車位上層車輛要開走,必須操作讓下層車輛沉入地下槽坑,上層車輛降至平面位置後才能駛離。
7 K9 f9 Y4 M% O0 `( ]- s記者楊竣傑/攝影2 d- V1 G9 Z8 s( @7 J+ g  v# h
去年北台灣六一二大水時,李姓車主為搶救愛車,把停在社區地下室機械式停車位上層的車子往下降後開走,導致下層車輛降至地下槽坑泡水,新北地檢署依毀損罪嫌將李姓車主起訴。
) l, \' w" E2 l9 U/ w2 m0 p李男挨告後說,他不曉得自己移車行為害下層車子遭殃,刑法「毀損罪」不罰過失,檢方採信辯詞,曾處分不起訴。被害車主不服,聲請再議,檢方二度調查後認定,李將上層車輛往下降,可預見下層車輛會降至地下槽坑而泡水,因此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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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指出,去年六月十二日清晨降下超大豪雨,鶯歌區某社區地下停車場排水不及而淹水,管理員緊急廣播通知住戶移車。9 D! u" ~9 E4 Z'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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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清晨六時許移車時,將他停在雙層機械式停車位上層的車子下降,開出停車場後,未把下層車位「復原」至平面位置,下層車位車主張姓住戶趕到停車場時,見愛車已泡在地下槽坑成為「泡水車」,頓時傻眼,怒控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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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辯稱當時擔心淹大水,為家人與財物安全,在找不到張情況下開車離開,屬於「緊急避難」,沒想到後來會淹大水;但張姓住戶不滿表示,李明知深約一百八十五公分的槽坑積水,卻擅自操作移動停車位,又沒把他的車位復原,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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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事後該社區停車場已加裝防水閘門,管委會也規定上層車位移車後一定要將停車位恢復原狀。8 g/ N7 M0 w' S* P) g9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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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 [; l1 I5 `- ^& [1 C全文網址: 機械車位我上你下 害別車泡水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750112.shtml#ixzz2NBLwF5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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