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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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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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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o0 @1 D+ l8 a. r

7 s" l9 F# S/ ~2 m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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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V$ f) [0 I: Z7 i: {4 ^: j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D) z, U, l8 b6 N1 Z) n8 h

/ H6 w% Q/ S4 P0 j5 P8 N: T
8 Q( p- |- |) o4 }; G, m) N: R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9 n9 Q, {0 ^: C- O% [4 Y
1 ]  D) d* ~9 s! r$ ~+ \: _

. H+ g% Y% ]9 L9 s4 c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c' U! r  |: z2 t6 z  \%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F; R) H1 n: [/ P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6 j8 }, x7 e6 G0 a+ E, V+ }: _+ S$ m! c5 ^! x& P( Q; k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 W$ L6 ]2 [1 ?7 D/ n" |0 Q% G
: \( k) l) a1 J- E% N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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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l; g- E* v, K8 T7 F- `- t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7 S. T5 Q$ T; P+ V* f1 r. L) }6 S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M& I  L, ?  ^# f' x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 F/ `6 I3 f8 q( ~/ L7 y

+ x6 B- W# E4 p& q6 }9 y8 Q3 f
2 w, ]0 h' A. A1 y7 ~0 Q
7 W" G# L1 c' h3 c
  l4 H/ L6 C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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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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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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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 j3 u& v3 ]) z. X- n/ r/ J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t4 d! |9 ]: f2 H- `, T
; ^; b9 {: @+ h- f; x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k. S* J6 O: S( I' L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t$ A' e3 |  V- `6 e% m' o
若是2 N8 r4 z8 A; }5 H" G9 D* Z  U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t* p6 q1 x) a9 n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R4 s% e* O, ]0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5 j5 R9 f% B  O0 b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D% L, M) u9 z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Y: u# a9 e& X2 J9 @3 y- r. T* t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 S0 L; p- Q- S6 r& ?
可以改善的話/ T. ]+ X8 J0 F, C# D; T& x+ M! @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s& T) P( f3 C6 x% _8 E只是貪圖方便5 ?7 n- J. E. x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W! W$ U9 a2 u3 g4 T5 [4 _" g( `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o! o( }$ P0 N$ n! Y+ y9 o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8 j/ Y$ ^- ~" L3 n2 ~) H1 s( U! e$ e9 q3 \" |# ~# ]9 [0 R$ B* ]3 {
當然這需要智慧
' ^, X9 i2 C$ N3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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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Y. x' a$ |* |0 S" y

# O3 `3 _6 ]  d7 M  E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 w% a: c4 d% u! _: j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9 g& n0 ~6 ]- J( }+ L2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c- j; a' H0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0 _9 z0 J; ^4 @; L$ U. W

, @" i: p6 j7 o+ Z8 d + n+ o0 o5 \8 v) A; d' D1 R

. e- l# G# m0 [2 X3 H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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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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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1 `0 X8 V! b% [& J/ U1 s7 W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0 l/ \* i6 e4 V. V4 p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N0 ^+ y7 n2 u, {9 W- S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g  F& Q% [8 }- R

" r+ j+ s& {" s3 @7 h尊重他人
1 @6 t) k0 ]1 P4 V6 I* a# w+ F" e2 r+ S* M
互相尊重' ]8 A5 D: o1 ^( P3 b$ Q; ^: P

3 b( V& g% p. ?"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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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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