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恐龍學長 於 2011-10-6 11:26 編輯
社區物管已經開始整頓停車空間堆放雜物了~~~
借此機會也跟各位住戶說明一下此違規的相關法規.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雖取得地下停車場之專用使用權,惟該專用使用權之行使亦應符合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供停放車輛之使用。
二、又公寓大廈之停車空間除充作停車位外,亦有作防空避難設施使用之目的,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三、委員會得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以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