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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社區規約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設置,指以懸掛、張貼、施工、潑塗、書寫…等方式;本辦法所稱廣告物之定義,從新北市政府主管廣告物機關所訂定相關辦法之定義。
第三條
本社區外牆之廣告物設置,除1 樓原設置之廣告燈箱及對外宣傳社區形象廣告物外,其餘部分禁止設置廣告物。對外宣傳社區形象廣告物之設置方式,以短期且不破壞外牆磁磚為原則。
第四條
本社區屋頂平臺之廣告物設置,除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外,一律禁止設置廣告物。
第五條
本社區除外牆及屋頂平臺之公共設施區域,管理委員會應妥適指定特定地點得設置廣告物,其廣告物之設置方式、尺寸、材質及期限,非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不得設置或懸掛。廣告物之設置標準,設置者可參考新北市政府主管廣告物機關所公佈相關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