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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賣地下保單 刑期擬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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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5-18 11:47: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2011年 05月16日8 b  |( l' B# l  A' L5 @
廖珮君╱台北報導】為遏止地下保單,財委會本周三審《保險法》,對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添刑責,政院草案提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孫大千等22人提案,違法賣地下保單,加重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1 I$ F! ?* c4 I, {) s7 n
地下保單是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務。因國外利率高於台灣,過去幾年地下保單預定利率也高於本國保單,等於保費比台灣便宜,因此地下保單在台灣一直有一定的市場。( n) j% o* r! ]1 U! L
立委孫大千等認為,目前地下保單多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等名義銷售,主銷未經核准的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這類保單多以英文書寫,保戶難以了解保單內容,一旦發生理賠糾紛時,因主管機關難以協助保戶,而衍生許多糾紛。
, r; T2 C, r4 z+ y5 G立委認為現行法令過輕,使販賣地下保單猖獗,周三提案修法。依現行《保險法》規定,國內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任何個人及法人等,若經營或介紹地下保單者,僅處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未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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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逾300萬: k, V5 S7 e# D+ S
今年2月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從處行政罰,改處刑事罰,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2000萬元罰金;法人違反規定,則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a* u% `" ?6 ?+ ^/ n7 i5 _' H% j
孫大千等則提案,違法銷售地下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500萬元罰金,孫大千昨說,基本上仍尊重行政院版本,周三會做進一步討論,並未堅持此提案。
2 q% ]; `1 I/ R& p0 z7 ~7 S0 Z行政院草案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管理規則中有關業務或財務管理者,處60~300萬元罰金;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F3 d' ?! L( W+ C! r' }& @' X' o
行政院草案也增訂,具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具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人公司等,也應建立內控制度,未建立者處60~300萬元罰金。 2 I* e4 F8 o! @0 K
蘋果日報報導3 e+ e5 M: v* g4 D2 ~- J&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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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北大特區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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