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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賣地下保單 刑期擬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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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5-18 11:47: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2011年 05月16日! j3 |; o  `9 |: _( t7 D3 Q) C" S
廖珮君╱台北報導】為遏止地下保單,財委會本周三審《保險法》,對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添刑責,政院草案提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孫大千等22人提案,違法賣地下保單,加重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k% @, l! ^6 |4 g' H. A地下保單是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務。因國外利率高於台灣,過去幾年地下保單預定利率也高於本國保單,等於保費比台灣便宜,因此地下保單在台灣一直有一定的市場。* b4 z( Y. L+ r* m
立委孫大千等認為,目前地下保單多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等名義銷售,主銷未經核准的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這類保單多以英文書寫,保戶難以了解保單內容,一旦發生理賠糾紛時,因主管機關難以協助保戶,而衍生許多糾紛。
4 S# E& @8 w/ n  F) h9 q立委認為現行法令過輕,使販賣地下保單猖獗,周三提案修法。依現行《保險法》規定,國內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任何個人及法人等,若經營或介紹地下保單者,僅處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未有刑責。  \  B- W7 J; ~0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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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h2 g9 ]: k3 E5 D, I併科罰金逾300萬
# ]2 n% w5 f4 p, i9 F' `1 F今年2月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從處行政罰,改處刑事罰,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2000萬元罰金;法人違反規定,則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8 `8 ^) j- d# |; n# c! A孫大千等則提案,違法銷售地下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500萬元罰金,孫大千昨說,基本上仍尊重行政院版本,周三會做進一步討論,並未堅持此提案。
. a, {. V! n+ P行政院草案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管理規則中有關業務或財務管理者,處60~300萬元罰金;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e, ]6 ^! L; ^5 r6 D! B* M. b行政院草案也增訂,具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具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人公司等,也應建立內控制度,未建立者處60~300萬元罰金。
$ _8 l# a8 O* C. E. ?9 J蘋果日報報導
" k. Y- B: S# O
1 }$ X, j: i- y6 {6 p
居住在北大特區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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