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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眷屬健保費扣除 須與繳費人同申報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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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2 01:08: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x5 e9 k9 t  n4 s% w+ `" M. R. z
嘉義市王先生來電詢問:母親與其為同一戶籍,而母親健保依附投保被保險人為其妹妹,則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扣除其母健保費呢?1 ?& ]! R! c9 @5 p1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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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我國綜合所得稅稅制係採「申報戶」觀念,該「申報戶」非指戶籍相同,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同一申報戶而言,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扣除額減除即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故有關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認列原則,除該保險費係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另須以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在同一申報戶內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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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X, i! z# a4 P! u此觀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釋意旨自明,是負繳納健保費義務被保險人(即王先生之妹)須與依附投保眷屬(即王先生之母)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納稅義務人如列報本人、配偶或扶養直系親屬保險費扣除額,應注意前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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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s! s; |. C/ r( F8 Q) p
居住在北大特區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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