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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眷屬健保費扣除 須與繳費人同申報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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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2 01:08: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8 \: s" b0 O$ ?) W* d0 |嘉義市王先生來電詢問:母親與其為同一戶籍,而母親健保依附投保被保險人為其妹妹,則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扣除其母健保費呢?$ C) [) L& v/ p- z

5 b4 x: S, T- R$ f, j# q$ u  i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我國綜合所得稅稅制係採「申報戶」觀念,該「申報戶」非指戶籍相同,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同一申報戶而言,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扣除額減除即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故有關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認列原則,除該保險費係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另須以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在同一申報戶內為要件。& n+ ~& u6 U4 v

, Y4 _' I1 B4 Q- C, n. N: G  [此觀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釋意旨自明,是負繳納健保費義務被保險人(即王先生之妹)須與依附投保眷屬(即王先生之母)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納稅義務人如列報本人、配偶或扶養直系親屬保險費扣除額,應注意前揭規定。
* J6 X' A$ F/ j5 t5 R( g" q5 ^0 \' ~6 R1 Z; J" ~: F
【2011/04/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o6 H+ _9 A8 u8 |4 C5 I
居住在北大特區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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