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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健保欠費 可以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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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2 01:05:0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 B5 S2 W9 n( z6 k中壢市李君問:其99年度除繳交該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外,亦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當年度綜合所得稅?6 _2 G  T; r  @/ ?) n

5 s; B5 G2 L# U* x7 b0 N* x' l& c# O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及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且不受每人每年扣除額上限2萬4,000元之限制。又依據財政部96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0201460號函規定,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前述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A9 R7 T" `9 _$ `% q& }! q: ~. H

: P, X7 a! R, |: n【2011/05/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4 S* c, X, ?6 k
居住在北大特區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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