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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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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 p! S& J% n# z1 J! S5 f* S
7 D, Y5 O& l4 l" V8 A7 S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2 s4 s( g: K% L7 _5 }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t; ]! c: k/ v1 y# K  T
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 c% G# T3 x" t
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 p* K' w; n6 R/ j8 F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7 _* J9 M  \: L+ J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 b6 U1 b% G* T* x/ `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0 Q" m! p5 Q: X8 \: t0 I: M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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