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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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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V2 A/ U0 [9 |. B2 I3 w* l5 v

" \2 l' x# O( @9 R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h; ?4 W7 r- Y4 N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d) y9 \( @; y( V& G# r; I5 ]1 G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C: T% \3 Y$ E& z7 L5 [4 ]5 X7 Q; \, ^$ X2 S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A! s) O/ b& }  d3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P/ {/ m1 v" S4 [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1 c7 u* s+ K* g9 t+ ]; u6 m# Q2 B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 F6 l: X0 l0 L$ K1 H. t% K6 I, n罰,亦不得列支。# H1 J& I9 D: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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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1 x  T' ~: v+ e; E# w+ j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0 O" [( R- ^0 |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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