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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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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7 @3 [0 e3 @/ S( D
4 G5 T* C- t  E6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 p8 P1 q. L3 O0 ^- v: R3 C) C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4 Z9 y6 g  M) @7 F; p2 ~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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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O- Y. I6 z. F6 l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8 I% b+ X6 h$ x2 L& W2 R! G$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 K3 d9 K5 S* d% \. d5 B9 h! O) C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o$ [# b8 n8 |. ?: l# a
罰,亦不得列支。+ G) f# }( u! F$ ~% {8 P9 |+ q#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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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v7 E$ U7 Y! H* t( m1 `4 j4 v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b& d" f  _( P4 v4 n' ?( ~) Y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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