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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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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 p3 n" O8 T* \; k0 M7 l( N% A1 j: U
! [/ o2 V$ c& m5 e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8 D! g" _$ }. t4 J6 D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L9 f) ]- C7 d$ ?- a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b# Q; }4 J; f5 E5 ]" R6 s; E

2 Y8 q( k5 {! a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6 i) X2 {8 W: Z; S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t6 {! Z. f7 M2 z$ v0 ]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6 F4 q8 H" r, l2 v5 E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1 h7 N  x; E0 n( R
罰,亦不得列支。
' y' t7 H5 Z% o4 X  S: o+ n) q: Z4 u" b% D" D* ?. X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 ?/ {0 Q1 V* P4 Q. f% y5 G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3 i! |# f, e# y) Y+ V6 ~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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