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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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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 A3 A& x  p7 h& _( M0 k6 i' h
6 O6 G* P' e. N$ l! B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8 l4 I  x) P$ c+ g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z/ o% {( C, v% b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 ?2 z% ]) s) Q/ ]; I) A2 O; \2 x

, `; l% ~8 c  E; G. S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7 f- ~1 l( e0 u0 H5 V9 ~; z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4 \' `6 p4 a6 `  S; Q5 {6 M6 n- _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 S& p; [9 Q2 r1 E/ d: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4 |' |. A* S+ p  n- @
罰,亦不得列支。
* D8 H' M) g. T( m! s+ \% J0 u9 G% Z6 L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7 ?" \% C* v$ ~' T0 u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 }8 s$ [3 B( A& w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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