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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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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5 F/ B0 M* T6 i" T5 j5 I% q$ v- _% {3 H$ y7 a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2 f: [4 e7 \) T9 U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1 O7 _3 {3 H: X& l6 U" j$ W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2 }: w' m, ^+ ?2 A
: h, R! ~7 a! Q;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M6 q* A) x+ ~$ @% f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2 |+ \3 G. B) E& p6 L3 a  P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Z: C, r: v$ f' r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 Z# I( s0 K6 a5 \, H. d! @1 N6 ~罰,亦不得列支。
7 C3 P! S( h+ E# _4 c
) @& e7 M6 l2 W) z' N6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k4 D  O5 o; m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 w" O8 u- y$ f8 v8 z, P: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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