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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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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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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4 e7 T$ z- C7 l: ]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P" B7 y* Z( f5 f; ?! P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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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z4 s* {; ?) W! ~0 G  x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Y7 n) y8 ^9 N, q6 r6 d+ @* S2 g2 r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X# S  F, G) ?- N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 Y: g$ C# P' w; G$ g. b3 F" h罰,亦不得列支。
* C* K; B  [3 V3 {& l$ y6 ]! R1 Y% s8 I2 o* }* U- w" e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0 k' t; n2 M0 N2 O6 I- I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C4 m9 S: Q/ Q% z( k* {2 G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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