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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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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4 f/ _) P8 n# h* t" s; k, v

9 c6 F8 K. h8 A9 y$ `( z+ t# g/ 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3 H# `. z( {4 j: Z4 q# J  S7 p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3 w  @6 ?  A. w& e9 b% f" X. l6 b  G" O' Q. }$ _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f! q0 b5 ]' y/ n6 e# [, T. e$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0 b2 p) Q: ~1 S) \4 K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2 i% M! h- F! \6 ?1 s- s6 `  t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9 e9 b+ W8 O5 c4 S- q3 I: A+ A% S; e$ c  R: G( u. q& G( a4 \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W, f8 w, V* w! H2 H: n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4 |7 K( N( @/ I9 T  W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2 e" ]7 y( R7 w: y( w
$ @2 h& L, Z( s) L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f- M( v7 C% ~2 x0 l! Q& T  b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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