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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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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a% D7 z$ Z# ~) y/ P4 P8 y9 k
5 C! s0 N; \8 b# r6 h+ J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5 h! }" n( N, l' h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3 E# B" X1 q$ Z. O& o

3 g) {. G# o, i* k" o: x3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3 }/ I! j% O5 E5 l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6 i  t, \& B' G# P: \- l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H; }7 P# z: `# e1 u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8 V+ H/ W0 \) u7 ]: Y2 `9 \8 D; ?9 D; E/ w+ a/ A3 A: N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z5 E0 S7 X! e4 J#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2 q7 m. {4 {' ?: {9 y  f$ K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Z4 ^0 F. D2 Y0 q0 k4 k  ]' x* a% h& I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5 P; S! [& M* G6 E2 S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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