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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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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t5 D$ i. z& j$ K2 x

0 x9 D/ [0 g& Q  @7 {2 i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h' t( h. W  s6 m$ U$ F) T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e3 I5 B! {4 m8 w/ V6 @
8 q5 Z+ U* w4 O% N6 w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9 x8 L5 }/ E0 Q+ o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_# U; F2 {0 }  x* I)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0 Y$ d& W/ ~2 C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O2 q7 q. E% r" M" X6 O; ]

8 L2 p  D0 s/ ^# ^- S) I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4 D+ r; W& V. x, w,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i! I! E# p8 E+ V  d( ?+ e, N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I- i5 {+ c$ z  a+ s3 b$ i: t( G6 E5 X" D) ]* H/ u, O' B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6 M4 [& R4 ?+ @; w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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