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達芙妮 於 2011-1-8 21:16 編輯
幫友 yiyun0320 發表於 2010-10-12 20:22
雖然還不到開區權會時刻,但這個議題可請大家先思考~~~~
依據合約最後一單元【遠雄京都規約】第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設管理委員十三名,A-F棟各二名,一樓店舖一名。
以第一屆委員會要進行所有公設點收來說,十三名委員是否足夠?當然太多也是麻煩事,在還沒開區權會之前,大家可以思考,集思廣義一下。
就比例原則來看,500多戶住戶只有13名代表,表決時只要過半是7位,或者說2/3同意也才9人就可以,以驗收這等大事要這13人扛,說真的壓力也不小。
另外一點是A-F棟各二名,以各棟戶數不等來說,也似乎有比例不均的問題,若以A/F棟四戶推二名,B/E棟六戶推三名,C/D棟五戶推三名(四捨五入),所以可以有17名。
之前社區的經驗:只要區權會時由住戶提出要增設(當然要是合理的說詞),且經過區權會同意,是可以增設的。
以下是參考資料:
依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90015號函修正第二條條文)中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 主任委員一名。二、 副主任委員一名。三、 財務委員一名。四、 委員OO名。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二十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OO名。委員名額之分配,得以分層、分棟等分區方式劃分。
資料來源:
(京都)管委會快成立了,請大家開始物色各棟適合之委員人選 (第 17 樓)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698&fromuid=5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