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館物管 發表於 2014-12-9 17:37 
親愛的住戶: 您好!
本案,之前與公司劉副總經理敲定,12月07日委員會議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因當 ...
看到貴公司上述回應,才驚覺原來住戶的意見是這樣被敷衍的。
我們麗寶世紀館管委會不是因信賴貴公司的服務品質及效率才將物管業務付費託付?貴公司承諾要處理的事卻可以有事不參加(另有重要行程,未克與會),找人代理也不必交待(另指派曲處長與會,曲處長對事件不是很清楚,故未做回覆)…真是太厲害了。奇怪的是開會時社區經理謝乾德不在場嗎?這些訊息不是經理銜命在板上回覆的嗎?住戶們的意見有被尊重嗎?這是服務業該有的態度嗎?這樣的答覆算是答覆嗎?感覺我們世紀館的住戶根本沒被合京物業公司放在眼裡。本案只是住戶連署建議增訂委員自律條款這麼簡單的一件事,怎變得如此複雜?如此沒信用、不重視住戶意見的物業是否該被列入黑名單?是否也請教管委會,住戶反應被如此處理是否有裁罰規定?
第四屆管委會主委及紀委員接受合京物業邀宴乙事,住戶連署提議在社區規約中增訂自律條款事件簿(103/8/17-103/12/10):
8/17
管委會第四屆第七次定期會議紀錄,主委及紀委員接受合京物業邀宴。
9/14
住戶連署提案促請第五屆區權會增訂自律條款禁止委員接受物業邀宴避免瓜田李下。
10/7
公告之區權會議程中僅列管委會所提兩個提案,提案一雖為修訂社區規約,但未見增列禁止委員接受廠商邀宴的自律條款連署提案。住戶去電物業經理請教該提案為何未列入?何人指示不列入?
10/18
區權會議程提案一修訂社區規約中增列第七條第四項第六款:「委員於任內不得接受社區合約廠商邀宴,如查證屬實並經管理委員會確認者。前項事證經查若有相關對價關係或不當利益輸送之情事,管理委員會得循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依法究辦。」自律條款。惟因與會報到人數未達2/3以上出席住戶門檻而不予討論。
11/1
社區大廳及各棟公告欄張貼合京保全、合家物業公司對邀宴本社區吳主委及紀委員,造成流言蜚語與誤解特致道歉函。
11/10
連署住戶認為該道歉函提及之「造成流言蜚語與誤解」明顯指摘連署住戶造謠生事造成誤解。依教育部編國語辭典「流言蜚語」之意為「沒有根據,無從考查的話」,但本案係依據管委會第七次定期會議紀錄內容而提,並非無據。合京保全、合家物業公司竟為向兩位委員道歉而誣指連署住戶造謠生事,將住戶汙名化,令人不解。物業公司邀宴乙事之道歉對象應是全體住戶而非接受邀宴之兩位委員;而其後續道歉函更損及住戶名譽,應向住戶道歉。連署住戶遂於該日中午提出「有關合京物業等邀宴社區吳主委及紀委員,造成流言蜚語與誤解道歉函之回應」,請物管中心轉交管委會,並於11/11張貼家族網頁。
11/30
物管公告12/7召開第十二次定期會議,惟本案未列入討論議題。
12/1-12/3
經住戶們面詢、電詢及上網查詢,合京物業均告稱並於網上回應(12/2、12/3)將於該次會議提出對「住戶對道歉函回應」之說明。
12/7
合京物業並未在遵守承諾於第十二次定期會議中說明「住戶對道歉函回應」之處理情形。
12/9
住戶上網詢問合京物業處理情形。合京物業社區經理網上回應稱,該公司劉副總經理敲定,12月07日委員會議中以臨時動議提出;因當日劉副總另有重要行程,未克與會,另指派曲處長與會,曲處長對事件不是很清楚,故未做回覆。並稱該副總表示稍後與曲處長研議後,將會敲定一個時間到社區,與提案住戶作說明。
12/10
住戶上網張貼事件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