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roger651017 於 2014-11-6 17:22 編輯
就像我前面講的,委員就專心做委員的工作,至於因為當了委員而被告(無論哪種原因)
就交由律師處理,委員不必自己去面對,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是法律專家(前幾天看了電影"大法官",當了40年的法官被告都要請律師來打官司了)
謝謝C.M.W.對於管委會委員們關心與建議,誠如你說的,不是每位委員都懂法律。
委員們私下不是沒有想過希望由社區來保障委員們,若有因公的興訟案件,全權委由律師來處理。
然,最終沒有做這樣的決議,主要有兩點:
1、
委員們也是平凡人,地檢署、法院那樣的地方,基本上能不去就不去吧,若是迫於無奈而去的,心裡也更不是滋味。出庭得請假,放下手邊工作,請假不出庭,下一次被傳喚的機率還是很高。
2、委員是出自內心服務熱忱來為社區服務,所以
有關社區的經費也是本著取之於社區用之於社區。
為何這樣說呢,日前一般律師的行情,以出庭而言,平日1個小時6千元,晚上6點以後1小時1萬元!
這次是14個委員一起被告出庭,所以律師去一次,假設前後共花1小時,那就是0.6萬。
以前到現在,多半是幾個委員一個一個被告,被地檢署傳喚的時間不同,若全由律師委任出庭,10人次就是0.6萬*10=6萬;有時一次案件還不只被傳喚一次。
這還不包含答辯書準備、與律師討論等前置作業費用
以去年區權會上所得之的統計資料,全社區被告人次達40餘次,其中是委員身份的佔1/3強{:4_137:}
若一年社區的經費需要花上1~20萬(甚至更多)在處理這類無謂的興訟事件,那並非社區之福。
就算,芳鄰們體恤管委會委員,都願意花費這筆經費,但我想~這絕非長久之計!
最後,若委員們也真的獲得保障,由社區支付了這筆費用,但,其他不是擔任委員的被告芳鄰們,誰來保障他們?
我想~~
優先應該被保障的,是全體的住戶,居住在一個免於擔憂會「天外飛來一張傳票」的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