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4-1-14 09:29 編輯
在社區相關主要會議裡,很明顯區分三種常見之會議性質: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住戶大會 3.管理委員會
區分所有權人很簡單即俗稱之"屋主",除了第一種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承租戶沒有權利參加之外,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中,明定"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因此,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外,後兩種會議單位,"住戶"均有權參加
簡而言之,公寓大廈中相關"住戶"權益相關之事務,即便為承租人,亦有參加之權利;該法條立意為,實際居住者對社區有和區分所有權人同樣的義務(遵守社區各項規定、繳納社區管理費等等),因此理應擁有同等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同一開始我在板上自我介紹就提及,自己是長租戶,雖然或許實際居住上而言,在玉鼎的承租戶相對於區分所有權人來說數量並不多;更因此,我就租戶立場而言,仍必須說明和保護自己的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社區管理法規之依據,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必須在不違反該條例之意旨下始有效,若有牴觸之處,則依該條例之規定為主要依據
就此而言,我想提出的是,依據法規,承租戶亦有參與社區事務的權利,社區事務不應有排除承租戶參與之明規則或潛規則
實務而言,當然在社區事務的參與和表決上,畢竟均應為投票決議,投票之住戶自身可自由心證權衡是否將受票者之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身分等等納入考量,這則為投票住戶本身之權利
還是提及前陣子自己分享的一則發文:
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伏爾泰
這是民主社會的真義
只要並無侵害到他人的正當權利,每個人都應有其表達意見的自由;我捍衛他人說話的權利,當然,我也會保護自己說話的權利,這也是我發此文的原因
非僅為個人意見,而是說明公寓大廈法條規定和社區實務操作相關情形,還提供給委員會與各位芳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