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2
- 閱讀權限
- 35
- 精華
- 0
- 威望
- 3
- 貢獻
- 1513
- 活力
- 47
- 金幣
- 3711
- 日誌
- 0
- 記錄
- 0
- 最後登入
- 2023-10-11
- 文章
- 229
- 在線時間
- 865 小時
|
本文章最後由 windheart 於 2015-2-5 09:48 編輯
& S2 M" k- f2 U- f( k8 e* s$ V- F% C! y" Z, V
看了一下文,就公設用途的變更記得是要區權會同意,也要向相關單位申請變更的,所以貴社區管委會在這件事的處置上有逾越權限之嫌,這些上網翻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知道.) b& R$ ~; U' v( O" H; _8 }3 W
# h1 h' [6 w4 u( U9 I2 n覺得不合理光在這邊質疑可能效果有限,現在有很多免費法律諮詢管道,可確認此舉是否合法,不合法的話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請主委說明,不然有觸刑法342條背信罪之虞,並去調會議跟財務記錄,知道有人在盯應該會收斂一點,若無住戶站出來有具體作為,管委會看起來應該就會硬作.: j" W0 [+ V( y0 k* J, W1 R
% t6 ?7 l& @4 g# Y+ a
我認為就算委員是出自好意,但社區每個人想法都不同,要避免爭議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依照合法的程序來走,不是一句好心,無給職,就可以放任管委會做些超乎自己權限的事,長期來說對社區不是好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