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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真相終出土…要命的箱涵 高市工務局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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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8-10 22:30 編輯

工程企劃處:
http://kpd.kcg.gov.tw/info.aspx?s=AD502749947544C5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99年12月25日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0990078117號令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處、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築管理處:建築執照核發、綠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含整體規劃)、健康建築診斷與改善規劃設計施工、建築師管理、建築線指示(定)、建築工程施工查核、建築工程(含變更使用)竣工查核、建築法令增修訂、營造業管理、公共安全查核、違規使用管理、公寓大廈、室內裝修及招牌、樹立廣告管理、廣告招牌及街道景觀(含公寓大廈標章)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建築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騎樓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二、工程企劃處:交通工程、新建工程、養護工程等計畫審核以及各項工程之督導、協辦、監辦、工程界面協調整合、工程規劃(含整體規劃)、工程技術研發、工務綜合計畫及中央補助款事宜、政府採購申訴、稽核、促參、本局各項工程材料品質試(檢)驗及管理督導、道路挖掘管理及使用費徵收、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及更新工程、路平維管、寬頻管道營運管理及規劃設計施工、自行車道路網規劃設計施工、生態環境改造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三、資訊室:工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護、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研考、印信、檔案、出納、庶務、法制、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行政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處長、副總工程司、副處長、主任、秘書、正工程司、專員、股長、課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課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各處處長。

七、大隊長。

八、主任。

九、副總工程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職 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訂。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總 工 程司
簡任
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處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工程企劃處處長列薦任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總工程司
薦任
第九職等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工程企劃處副處長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課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十一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六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幫工程司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四
  

設計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管理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課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工程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六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管理師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七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計
二一0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附件:
•考試院原函.pdf
人力科 於: 10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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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34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發哥好:
你說得沒錯,高雄市政府的確要負責任。
我知道,你是講理的人,所以你會把要求高雄市政府負責的標準也放在別的事件上。
比如說,當年國父手書了禮運大同篇碑文,你看看,國父有多重視這樣的國家目標,但已經過了多少年了,這篇被中山思想信徒高舉的文章,到現在落實了多少?誰該負責任?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 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圖片資料引自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16000791-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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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2:20
http://kpd.kcg.gov.tw/info.aspx?s=094B6281EE60D6B3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妳如果是公務員  國家就有福了   因為妳很守法   只要是法    法即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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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34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中油為何把管線賣給福聚   明明是油管  為何是輸送丙烯  妳覺得這是地方政府還是經濟部要管   別總是聚焦在管線   管線內容才是重點   誰埋的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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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ntom 發表於 2014-8-10 22:30
發哥好:
你說得沒錯,高雄市政府的確要負責任。
我知道,你是講理的人,所以你會把要求高雄市政府負責的 ...

沒錯,就如退縮綠軸供居民行走之人行道,機車行走其上,有危及居民安全,警察單位皆說無法可管?您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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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2:40
沒錯,就如退縮綠軸供居民行走之人行道,機車行走其上,有危及居民安全,警察單位皆說無法可管?您同意嗎 ...



丙烯管線誰管? 經部:石化管線無專法管

壹電視報導】發生這麼重大的意外,經濟部跟高雄市府以及二十七家當地的石化業者緊急開會,要來清查地下石化管線,但就算做完清查,恐怕也是治標不治本,因為石化管線並沒有專門的法條在管,而像是丙烯,雖然歸列為勞檢法的範圍,但勞檢法管的只有廠區內的丙烯,也就是說廠區外的丙烯管線,沒有任何政府單位可以管。

經濟部現在說這種話  妳認同嗎   因為無法可管  那高雄人自認倒楣嗎   那我們要中央政府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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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magicgogo 於 2014-8-10 22:54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2:40
沒錯,就如退縮綠軸供居民行走之人行道,機車行走其上,有危及居民安全,警察單位皆說無法可管?您同意嗎 ...


無法可管就依社會善良風俗  妳覺得社會上大多數人會認同機車騎上人行道嗎?  同樣的道理  經濟部說丙烯無法可管    妳說大家會怪中央還是地方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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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8-10 23:03 編輯

這是另外一種說法
針對李長榮化工指丙烯管線是由中油設計、負責巡檢,中油石化事業部副執行長林金柱表示,管線是李長榮委託中油做的,做完就交給李長榮,不是中油的。

至於丙烯管線既屬於李長榮化工,為何沒向高雄市環保局登記?林金柱說,因為管線不是中油的,「他們(指李長榮)有沒有去登記,我們並不知情」。林金柱說,事實是怎麼樣就是怎麼樣,「不是一張嘴巴說了就算」。

「李長榮根本是在胡扯!」一名不願具名中油人員表示,爆炸時就只有李長榮的管線在輸送丙烯,中油的丙烯管線是空的,李長榮避重就輕,不談自己管理責任,竟還想扯製造管線的公司。

中油石化事業部行政室主任向昆屏指出,經過凱旋路段的石化管線有三條,其中一條是在前高雄煉油總廠時代為福聚公司做的;福聚後來將管線賣給李長榮,使用、維修一直是李長榮,中油從未向李長榮收過輸送、維修等費用。

丙烯洩漏的管線成了眾矢之的,中油管線包商金茂企業也被波及。林金柱表示,金茂承包的業務是「緊密電位」檢測,每三個月要將報告送交中油,中油每半年送報告給高雄市政府。這項業務是公開招標,由金茂得標。

金茂防蝕昨在公司網站上表示,該公司負責凱旋路段中油地下管線陰極防蝕系統的「零星維護」工作,定期派遣國際認證(美國NACE)防蝕技師施作系統檢測,並已確認防蝕系統保護安全無虞。金茂並強調,並未和同路段其他地下管線業主有檢測和維護合約。

讓檢調查出事實吧!
不要再說不信法、不信檢調,那麼我再也無法?
我已寫了相關的職掌規定,可查,如有認為有其他機關也該負責,那也比照登錄法令依據或法院判決書吧!如有,同樣也可批評他,質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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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2:58
這是另外一種說法
針對李長榮化工指丙烯管線是由中油設計、負責巡檢,中油石化事業部副執行長林金柱表示, ...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 ... 4557&PageType=1
那中油偷埋油管  妳覺得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要管理?   還有另一種說法是中油自己說的   可信度有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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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2:58
這是另外一種說法
針對李長榮化工指丙烯管線是由中油設計、負責巡檢,中油石化事業部副執行長林金柱表示, ...

不信法、不信檢調?   如果真是如此
這也是司法自己要檢討的吧!    難道是人民的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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