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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 究竟是誰賦予反核人士的絕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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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 13:31:39 |只看該作者
terry_123 發表於 2014-5-2 22:14
我只看到現在警察的退讓與束手無策,和整體社會的失序,
這和我認知中
日本和德國納粹時代的警察政治完全 ...

當棍棒落在非武裝的民眾身上叫退讓?
哈,我還真的長知識了!

挺也要有個限度,可以一套標準嗎????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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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 13:27:37 |只看該作者
柏青哥 發表於 2014-5-2 10:34
那應該是網友抬槓,不用當真吧?

台灣,大部分的人腦袋都很清楚,不會走回頭路。

朋友,認同您一半,另一半請您爬爬文,或google囉,感恩!

民主沒有那麼簡單的二分法,如果是,美國的民主之路也不用走這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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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 13:23:30 |只看該作者
evalee 發表於 2014-5-2 10:21
立委鼓勵人家殺總統喔,不看我還不知道以前那麼恐怖。
這才是煽動罪,地檢署市刑大應該快起訴,不能只抓 ...

我很清楚聽到人人得而誅之!!
請問有誰聽不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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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 13:22:18 |只看該作者
annasui 發表於 2014-5-2 10:18
請檢調預防性羈押

白色正義聯盟:不排除和暴民正面對抗

不大可能的啦,我猜應該會是兩套表準,請問各位網友,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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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 13:20:31 |只看該作者
柏青哥 發表於 2014-5-2 10:15
很瞎?這個說法不妥當,他們應該不覺得,說不定他們也覺得反核的才瞎。

台灣現在很清楚的分成兩派,反核 ...


在我感覺比較像是[隨波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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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 13:14:21 |只看該作者
chow1 發表於 2014-5-2 09:54
對不法的抗爭絶對不可寬容.

沒錯,先對,宋,馬,邱,洪先約談提告吧!
千萬別兩套標準喔,因為如果兩套標準的話,我真的很怕那位愛講什麼爛掉的網友又出來寫些什麼爛不爛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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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 11:19:1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蜘蛛人 於 2014-5-3 11:21 編輯
evalee 發表於 2014-5-3 11:07
刑法153條 法界促廢惡法
2014年05月02日 04:09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許多刑法權威學者不斷岀來抨擊政府踐踏民主,毀憲亂政,大開民主倒車,不是沒有原因。

法律人只服膺於憲法、法律、還有自己的良心!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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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 11:12:36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蜘蛛人 於 2014-5-3 11:15 編輯
evalee 發表於 2014-5-3 11:07
刑法153條 法界促廢惡法
2014年05月02日 04:09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蘋果》聲明讉責警毆打記者 侵犯新聞自由
2014/04/28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 ... new/20140428/387507

在今天凌晨警方驅離過程中,《蘋果日報》2名採訪記者遭警棍毆打並強行拖離,《蘋果》對此提出嚴正抗議,並發表聲明,讉責警方毆打記者,侵犯新聞自由,要求警方道歉。

《蘋果日報》聲明

《蘋果日報》兩名記者今天凌晨採訪警方驅離反核群眾事件,在出示記者證件情況下,竟遭警方蠻橫毆打及拖離,此舉已嚴重侵犯新聞自由,《蘋果日報》表示嚴正抗議。

《蘋果日報》表示,沒有真相,就沒有是非。新聞記者站在第一線,即是記錄事件的真相,但從太陽花學運開始,警方漠視新聞自由,在行政院驅散民眾時,先驅趕記者,在無媒體在場情況下,再強制拖離行政院內的抗議學生,已是肇下侵犯新聞自由的惡例,如今更是變本加厲,竟以警棍及多名警力,毆打、拖離本報記者,造成本報記者受傷及採訪器材毀損,令人憤怒,也讓台灣一向珍視的新聞自由蒙羞。
  
《蘋果日報》強調,新聞自由是台灣民主重要資產,任何人都不能破壞。警方一而再,再而三的侵犯新聞自由,已不是警員個人問題,而是警方,及至行政機關的心態已產生偏差。《蘋果日報》讉責警方粗暴行為,要求警方道歉,嗣後也應全力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以及記者的人身安全,不得以各種藉口侵犯新聞採訪。(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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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3條 法界促廢惡法
2014年05月02日 04:09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檢警引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查辦在臉書號召癱瘓北捷的周尚儀,引發爭議。法界人士表示,該條文已背離時代潮流、違反人權,更是擴張執法者權力,箝制民意的「首惡」,應立即廢除,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指出,所謂的「煽惑」他人犯罪,光「煽惑」的文義解釋,就充滿不明確性,根本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煽惑應看有無「影響力」,在人民自主意識抬頭的現代社會,並非1人在臉書貼文,就足以影響所有人共同犯罪。

楊雲驊痛斥,刑法153條是以前民智未開、威權時代,政府用來恐嚇人民,限制言論自由的惡法,早該廢除不應沿用;而執法者若以此法,動輒法辦人民在臉書貼文的行為,無疑是將全民辛苦建立的民主法治,予以無情地摧毀。

事實上,在法院審判實務中,法官顯少動用刑法153條進行裁判,原因不外乎,如果被告確實經由網路,要求他人從事犯罪,就算沒有參與著手實施,仍可論以教唆共犯,根本不需祭出「煽惑」他人犯罪條文,科刑論罪。

舉例說,如果幫派大哥透過臉書,要求臉書的好友及不特定第3人,在某一時間前往某處,狙殺仇家。雖然幫派大哥沒有出面而是隱身幕後,未實際到現場,但仍可被論以殺人罪共犯,判處重刑。

法界指出,在臉書上貼文,不管是轉貼亦或主動發文者,要求他人占領捷運,在犯罪行為未實施前,檢警就先依刑法153條究責,顯然有擴張法律解釋之虞,應審慎為之。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 ... rom=fb_share_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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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 10:57:20 |只看該作者
變相箝制言論自由?!警察國家?!

警署網軍蒐集輿情
2014年05月02日 04:09
中國時報 蕭承訓/台北報導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02000311-260102


為洗脫「血腥鎮壓」的汙名化,各地員警近來自製剪輯政院驅離當晚的蒐證帶,還原現場。圖為警方攙扶老伯伯離去。(胡欣男翻攝)
警政署指派網軍&輿情監測軟體曝光!1日凌晨,有網友在批踢踢貼上保二總隊情蒐公文,指警政署成立網軍監控。警政署昨坦言,為充分瞭解網路民眾意見與評論,從今年初開始租用「社群媒體資訊匯流平臺」,以關鍵字蒐尋相關網路輿情及危安預警訊息,期以有效掌握網路輿情。

根據網友貼上的公文,包括有關「輿情系統」分工監看事宜,內容包含核三廠有關的反核消息,核一、二、四廠有關的反核消息,還有反瘋車自救會、反服貿的消息,甚至即時通報提供防處,有效化解、防範危害及治安事件發生者,還可個案簽報敘獎。

公文中更載明遇有狀況時,立即召集「網軍」編組人員集合作業,利用智慧型手機或電腦等上網路與社群網站(包含臉書、部落格、討論區)等搜尋,另有教導如何澄清教戰守冊。

此訊息立刻引發網友討論。有人質疑警方情蒐的動機,讓個人資料一覽無遺,表示此作法如同戒嚴;但也有網友支持,認為蒐集公開資料輿情很OK啦!不然都用抽樣超爛的民調或是偏頗的報導當施政依據會更慘。

對於網友的質疑,警政署解釋說,當前社會情勢,民眾動輒透過網路、社群媒體號召群眾參與未經申請之集會遊行活動或傳播煽惑他人犯罪言論的行為,警方必須先期掌握這些資訊,才能有所因應防範。

警政署強調,執行情蒐係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10項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的規定,得藉由瀏覽公開的網路內容、先掌握危安預警訊息,據以妥適規劃勤務因應、防處,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公眾利益。

至於網路傳出的警察網軍公文部分,係保二總隊基於職責自行成立臨時任務編組,名稱雖有不妥,但實無妨害言論自由及洩漏個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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