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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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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 g+ @% U% m4 K; v* \; p% m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
8 m5 P1 ~' \% Q. l/ r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W, C, y& c, [: C

6 \; P3 L0 G& C+ @1 K& P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 y! J' C7 f% ]4 |
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 ]& E1 }" U  A, P,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2 n$ d; `. d% t" A! |! ^/ S1 b6 \
500萬元。/ L* ]" a4 A! ^, \- |" ~

' }) g" `/ \* F% m2 `$ V2 I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
5 s$ [% `1 D8 q. p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 k6 B8 X: J; ~1 f*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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