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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所述,特殊狀況,情有可原,刑量太重不當者,我個人認為罪不及死,那是自是當然.
但不管再犯,情節重大,惡意為之者,要一律不判死,怎樣也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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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寅紘在去年因殺警案遭起訴,獲交保後改名為馬奉孝,後來又涉嫌運送毒品,遭警方逮捕。法院判決指出,高姓國中生和被害劉姓同學不合,馬男等人為了幫忙出氣,在民國99年找來4名少年出手教訓。
他們先勒索要求被害人交錢,再從學校強押到台北市景華公園拳打腳踢,不顧被害人倒地求饒,仍群情激憤不停暴打,導致被害人顱內出血、腦水腫、昏迷、造成輕度智能不足等重傷害。
被害人原本是獲獎無數的運動健將,但傷後無法再參加運動比賽,改為就讀特教班。高院審理後認為,馬男曾受感化教育,雖然賠償被害人新台幣50萬元請求緩刑,但他不知悔改又涉入夜店殺警案,依重傷害罪將他判刑2年,期待他入獄服刑面對過錯、真心懺悔。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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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新聞,法官的公平正義還存在嗎?用二年來換別人無期徒刑式的一生殘廢及身體受傷之苦痛,在加上所犯他案及平日素行.我只感到恐懼不安,因為意外隨時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我的腦傷又加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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