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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今晚(5/9)大義路與學成路口發生車禍~~~ [列印本頁]

作者: vrjacky    時間: 2013-5-9 22:31
標題: 今晚(5/9)大義路與學成路口發生車禍~~~
本帖最後由 vrjacky 於 2013-5-9 22:33 編輯

今晚(5/9)約莫8點左右
在大義路與學成路口發生車禍
車禍在眼前發生
行車紀錄器紀錄了發生當時的情況
當下在車上幫忙打了119通知
希望倒下的老媽媽沒事~~~
這個路口很危險,希望大家在行經這個路口的時候,一定要多留意且多小心
[youtube]y2Zy1BHEtzI[/youtube]

作者: bem765    時間: 2013-5-9 22:37
給你們按一個讚
作者: avatar2005    時間: 2013-5-9 23:38
這裡真的有很多人不懂得讓斑馬線上的行人先行,
一昧的搶快,很糟糕!
作者: 罐頭    時間: 2013-5-9 23:47
avatar2005 發表於 2013-5-9 23:38
這裡真的有很多人不懂得讓斑馬線上的行人先行,
一昧的搶快,很糟糕!

不好意思!我剛放大來看,感覺是被撞者闖紅燈哩!不然就是騎到一半變紅燈來不及過才會變成憾事,希望被撞者沒事!
作者: jojoyaro    時間: 2013-5-9 23:58
被撞的的確看來是肇事主因...紅燈停.綠燈行,千萬不可心存僥倖

作者: 紫薇媽咪    時間: 2013-5-10 00:23
北大的馬路算單純的,但還是常有很多人不遵守交通規則。
由其在過「大雅路」與「學勤路」口,行人更是要注意安全。
因其號誌燈的關係,當四邊都是紅燈,只有行人號誌是綠燈時,常有闖紅燈的汽機車,不顧斑馬線上行人安危,有一次大貨車更是直接衝過馬路,差那麼一二步,我差點被貨車撞到,當場嚇出一身冷汗!算我福大命大!
作者: gapbcarol    時間: 2013-5-10 00:28
先給樓主一個讚
但如果樓主有報案
新北市交通大隊日後應該會請您描述事發經過(如果事故雙方有要申請鑑定)
這是我的經驗啦
但交通大隊問話有點難回應
會要求詳細說出哪條路、哪個方向、哪裡往哪裡
有點小麻煩
不過北大還是需要大家的熱心
還有在台灣請依照紅綠燈行駛以求自保

作者: lingoma    時間: 2013-5-10 04:34
本帖最後由 lingoma 於 2013-5-10 08:43 編輯

晚上騎腳踏車很危險
一定要穿反光衣
還有, 腳踏車安全帽也不能少
作者: gordonegg    時間: 2013-5-10 06:36
昨天下班時有看到救護車把腳踏車騎士載走,
腳踏車的前輪變形,機車騎士沒事,
這影片看起來是腳踏車騎士有錯。

作者: l882321    時間: 2013-5-10 08:42
我家女王上次也在此車禍 很感謝熱心車主提供紀錄器才能順利處理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3-5-10 08:52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3-5-10 08:53 編輯

跟大家分享一下...

這個案件雖然是機車於綠燈直行,但是只要騎腳踏車的小朋友家長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的話應該會成立(只是刑度的問題)!

希望小朋友沒大礙~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3-5-10 09:12
看起來腳踏車在學成路轉換紅燈之後並未停止前進
在還沒過完大義路時, 以類似兩段式左轉的路線, 開始左偏準備順著大義路方向的綠燈越過學成路, ... , 就發生撞擊了

現實生活上常見機車是用這種方式搶黃燈
因為可以連續快速通過兩個路口
但是, 這也是直行車輛最怕遇到的 右方車輛直接左轉, 讓你想剎車都來不及

不過影片中的腳踏車似乎輕忽了機車的速度, 高估了機車的剎車距離
當然, 也或許, 腳踏車顧著左轉彎, 卻把右方交給了運氣

腳踏車的側邊通常不會有燈光, 反光片也不明顯, 即使綠燈通過路口, 還是謹慎小心為上
作者: dely    時間: 2013-5-10 11:48
希望北大的騎車或開車人士都能慢一點,因為這裡老人小孩婦人很多,別急~安全重要~
大家提醒大家喔!
作者: carrie.ibeta    時間: 2013-5-10 12:13
本帖最後由 carrie.ibeta 於 2013-5-10 13:05 編輯

又是闖紅燈, 經過這個路口真的要很小心
闖黃燈 --> 闖紅燈 --> 兩段式直接愛轉就轉

突然衝出來的冒失鬼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5&fromuid=17152


真的要發生不能彌補的事情才來後悔嗎?
還是要把責任都推給別人?
作者: viaming    時間: 2013-5-10 12:16
行人及騎腳踏車也要遵守交通規則!
作者: guss0610    時間: 2013-5-10 15:36
希望兩者都平安~不管是騎車.步行.開車~大家都要小心!
作者: 小保    時間: 2013-5-10 20:39
我上次也是在大義路差點被撞,我直行,對方搶快要左轉,害我嚇出一身汗
作者: 小斌斌    時間: 2013-5-10 23:11
蘿蔔特 發表於 2013-5-10 08:52
跟大家分享一下...

這個案件雖然是機車於綠燈直行,但是只要騎腳踏車的小朋友家長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的話, ...

單看現有的要件我想應該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的~~~
但個案的認定就看上法院後的結果了~~~~
因為全憑"法官"  的  " 自由心證 "
作者: joychiou    時間: 2013-5-10 23:14
題外話~
在這要糾正樓主錯誤觀念,如果發生意外時有人倒地不起,第一時間並不是要馬上扶人起來,因為這麼做很有可能造成第二次傷害。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3-5-10 23:33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3-5-10 23:36 編輯
小斌斌 發表於 2013-5-10 23:11
單看現有的要件我想應該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的~~~
但個案的認定就看上法院後的結果了~~~~
因為全憑"法官"  ...


我幫朋友代撰過訴狀...

ex.順向左轉的汽車被逆向行駛的機車擦撞,汽、機車均有車損而只有機車騎士有受傷...1.刑事上,汽車駕駛被地檢起訴且遭地院判得易科罰金之拘役!  2.民事上(上訴高院判決確立),其實汽車駕駛幾乎賠不到甚麼錢~

刑事講求責任的有無...除非被告能充分舉證排除"應注意而未注意",否則依定會成立(剩下來的只是刑度上的量刑事證)
民事著重比例原則...依據舉證來認定責任比例~


看那影片上的機車騎士...我個人的見解一定會成立!(如果那位小朋友的家長要提告的話,我可以免費代撰)

作者: lunasealion    時間: 2013-5-11 09:13
闖紅燈的真的很差勁
作者: vrjacky    時間: 2013-5-11 12:04
本帖最後由 vrjacky 於 2013-5-11 12:20 編輯
joychiou 發表於 2013-5-10 23:14
題外話~
在這要糾正樓主錯誤觀念,如果發生意外時有人倒地不起,第一時間並不是要馬上扶人起來,因為這麼做 ...


抱歉~~
我想你誤會了
在車上看到時(有點距離),原以為是輕微擦撞,有人經過想說大概不嚴重,才會脫口而出說扶人之話語
行經距離較近時才發現原來還蠻嚴重的
作者: joychiou    時間: 2013-5-12 00:13
本帖最後由 joychiou 於 2013-5-12 00:17 編輯
vrjacky 發表於 2013-5-11 12:04
抱歉~~
我想你誤會了
在車上看到時(有點距離),原以為是輕微擦撞,有人經過想說大概不嚴重,才會脫口而出 ...


呵呵,影片無法透露出您當初有這麼想啦,不過即使是看起來像輕傷也是不建議貿然移動傷者,畢竟也有可能是內傷,總之先判斷再說。

當然您的行為還是值得鼓勵的,善意的提醒就當做給大家機會教育囉,希望您別介意。 XD
作者: 煙斗    時間: 2013-5-12 10:04
我前天上午開車走大雅路,從學勤路往三樹路方向走,剛好綠燈就過學成路,有一位婦人從頂好騎腳踏車逆向在學成路紅燈穿越大雅路往大義路方向騎,真是嚇死我了,還好我開的很慢。
所以大家開車縱使綠燈過十字路口仍然須注意一些不速之客。
作者: vrjacky    時間: 2013-5-12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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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1518184153   昨天 13:19
關於您在「今晚(5/9)大義路與學成路口發生車禍~~~」的文章

菜單
a161518184153   昨天 13:20
你好
我們是三峽交通分隊
菜單
a161518184153   昨天 13:20
可否將監視器給我們陳東興警員
菜單
a161518184153   昨天 13:21
目前腳踏車住家護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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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a161518184153私信給我的訊息,這個帳號很神秘,我無法確認是否真實,
所以我今天親自跑去三峽交通分隊,確定真的有陳東興這位警官,詢問之下,證實
腳踏車車主的確在加護病房,陳東興警官的確在受理這個案子,資訊正確。
所以我在下午5點時已經把行車紀錄器檔案交付給陳東興警官。

其實,交付之前我滿掙扎的,我想到這兩肇雙方恐怕會有好一段時間家中會愁雲慘霧,
頓時覺得這兩邊都很可憐。沒有人希望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真的再次呼籲大家,
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觀察路況,互相禮讓保平安。
作者: 小斌斌    時間: 2013-5-12 20:40
蘿蔔特 發表於 2013-5-10 23:33
我幫朋友代撰過訴狀...

ex.順向左轉的汽車被逆向行駛的機車擦撞,汽、機車均有車損而只有機車騎士有受傷 ...

我不是律師~我不是檢察官~我不是法官~
我不懂為什麼綠燈直行對闖紅燈的人或車有刑事責任呢?
能不能請大師開示一下呢!!!!!!!!!!

作者: echowill    時間: 2013-5-13 00:18
yljimmy 發表於 2013-5-10 09:12
看起來腳踏車在學成路轉換紅燈之後並未停止前進
在還沒過完大義路時, 以類似兩段式左轉的路線, 開始左偏準 ...

看到你最後一句話,決定晚上再不會騎腳踏車載小孩了,真的非常危險。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3-5-13 01:10
vrjacky 發表於 2013-5-12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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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1518184153   昨天 13:19
關於您在「今晚(5/9)大義 ...

感謝有您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3-5-15 03:08
小斌斌 發表於 2013-5-12 20:40
我不是律師~我不是檢察官~我不是法官~
我不懂為什麼綠燈直行對闖紅燈的人或車有刑事責任呢?
能不能請大師 ...

既然您不是律師也不是檢察官更不是法官...
那就請您多參考一下判例便能稍微對於"過失"的見解有進一步的認識..."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其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故意過失的法律用語...其實和一般人生活用語的認知有些落差~

單就過失而言...主要在注意之欠缺!<---依照欠缺注意的程度又可分成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及抽象輕過失...這些法律名詞的定義如果您還有興趣的話,應該不難找到相關資訊~

目前員警已經介入了...等初步研判分析表完成後再來評論機車騎士有無肇事責任還不遲~更何況初判表後還可以聲請鑑定<----實務上,就算初判表及鑑定(僅為交通道安條例...位階低於法律)敘明無肇事責任而遭起訴(地檢)或判刑(法院)的判例實在是不勝枚舉了~

重點是...您的"大師"乙詞實在令人難以承受!...建議您不如用一些比較具體的形容詞來抒發情緒或感受,小弟也可以藉機會和您交流一下訴訟程序的實戰訓練~


PS.法律不一定是保障好人的...也就是俗稱的惡法亦法~雖然真的有些不適任的法官存在,不過常常是評論者對於訴訟的實體及程序認知不足以至於讓依法審判的法官被誤解<---往往忽略了其實是修訂法律的人出了問題~
作者: 小斌斌    時間: 2013-5-15 22:30
蘿蔔特 發表於 2013-5-15 03:08
既然您不是律師也不是檢察官更不是法官...
那就請您多參考一下判例便能稍微對於"過失"的見解有進一步的認 ...

我只是知道在一方都合法的情形下還有個 "信賴保護 " 不是嗎?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3-5-16 21:32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3-5-16 21:35 編輯
小斌斌 發表於 2013-5-15 22:30
我只是知道在一方都合法的情形下還有個 "信賴保護 " 不是嗎?


溫馨提示一下:
您所謂的合法...應該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路通行權,對吧?!
我們在這兒討論的是"刑法"§284的過失傷害...條例與法律的位階不同,合先敘明~

信賴保護原則我也常引用...

但是這次的個案顯不足以此為據用作完全無過失來阻卻違法~
舉凡交通肇事只要對造有受傷(法律上的傷害),而又沒有足夠證據來證明自己百分之百無過失(不能以有無違反交通法規來認定)...那怕僅有千分之一的過失便都符合過失傷害的要件!<---剩下來的只是在刑度(1~59天的拘役或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徒刑)上的爭執而已~

總而言之,法律上的過失、故意等用語不太一定能被一般民眾所認同、接受或理解的...
作者: 小斌斌    時間: 2013-5-18 15:20
你說的大致上我都懂~法律上的過失、故意等用語不太一定能被一般民眾所認同、接受或理解這我也知道
是否歸責於騎車的那一方只是比例上的問題~但守法的一方對於不守法的一方是否有注意的義務或能否注意
應視個案而定~~~
作者: 小斌斌    時間: 2013-5-18 15:24
蘿蔔特 發表於 2013-5-15 03:08
既然您不是律師也不是檢察官更不是法官...
那就請您多參考一下判例便能稍微對於"過失"的見解有進一步的認 ...

對了~~~大師一詞没有......的意思~如有誤會~~不好意思喔~~~

作者: 小斌斌    時間: 2013-5-18 15:38
蘿蔔特 發表於 2013-5-16 21:32
溫馨提示一下:
您所謂的合法...應該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路通行權,對吧?!
我們在這兒討論的 ...

對了附帶提一點~~~你的法學素養及正義感很適合律師一職喔~~~~~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3-9-17 17:48
蘿蔔特 發表於 2013-5-16 21:32
溫馨提示一下:
您所謂的合法...應該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路通行權,對吧?!
我們在這兒討論的 ...

所以這樣看起來,比起殺人,販毒等罪刑的無罪推定論還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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