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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競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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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dy826
時間:
2010-10-29 11:11
標題:
競業條款?!
有些企業會讓員工簽署競業條款, 明定離職後不得去相似的產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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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 只要離職時, 沒給你一筆競業禁止賠償, 就不成立. 是這樣嗎? 簽署競業條款的內容並沒有提到這一點
作者:
Vincent
時間:
2010-10-29 14:15
有關競業禁止部份在法律上有兩種:一個是依照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禁止的規定。另一個是民法上由雇主和員工所訂立的競業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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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僅針對雇主與員工的競業禁止先討論。本項的競業禁止有分為
[在職期間競業禁止]
以及
[離職後競業禁止]
,我想Andy兄所提的是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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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期間競業禁止]
這個在報到的第一天,簽訂的勞動契約上一定都會註明在職期間禁止在相同或類似的企業任職,或是以自己或是他人名義從事或是經營與現在公司競爭之商品或是服務等。這個爭議比較小,大家應該比較不會有什麼問題。衍伸討論:商業間諜或是在外兼職等。大多數人會問,我可以在外兼職工作嗎?只要是在非上班時間從事非與公司業務相關之工作,在不影響上班時間工作都是可以的。有聽過有些人因為晚上在外兼職被白天的公司辭退的案例,這時資方需要舉證不能勝任工作的原因才能資遣員工,不然晚上如果員工去兼差開計程車、教跳舞等等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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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競業禁止]
雇主擔心好不容易培訓出來的員工奉送到敵營(常有的事),或是公司重要機密被員工帶走等等,所以很擔心員工離職後馬上到敵對公司開發出新的商品。所以有些公司會騙員工離職後要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規定離職後不得加入相同性質公司從事相同性質工作(有些條款管更寬,這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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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兄所提應為
競業禁止"補"償
,這是為了與離職後競業禁止有補償關係,不過仍須註明特定之競業禁止時間、工作性質及行業等等,不能隨便廣義的限制。如果沒有競業禁止補償,簽訂之競業禁止無效。但是勞工還是要負保密責任,這個在勞動合約應該都會寫。如果勞工拿這家公司的機密到下一家公司作出新產品,原公司可以舉證提出告訴,這就是民事的法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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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個人愚見,本來想寫的活潑一點,未來會再改進。ㄏㄏ 希望大家能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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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dy826
時間:
2010-10-29 14:24
對啦~ 應該要說補償. 不過解說的滿子仔細的. 謝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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