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is0902 發表於 2013-1-24 10:33
可能有些朋友們沒參與過先前的討論, 所以有一些細節不是很清楚.
在此先補充一些訊息.
1. 住戶陳情的是"照明不足", 不是沒有照明.
2. 現有照明已經是學勤路旁社區在付錢了.(石椅下的照明, 靠馬路側細細的綠色路燈, 十字街廓的綠色路燈, 大樓外牆的造型燈)
chialang 發表於 2013-1-25 08:41
像這樣的案例,我再舉個例子。
以前郵差送信,都是要送到各戶的信箱。
現在只要社區有物業管理,郵差只要通通交給他們,就算交差了,這可是還有法令保護。
然而社區卻需要負擔郵局這最後一哩的投遞費用,由社區秘書來發送。
因此社區越大負擔越大,但是這部份郵資費用卻是郵局收走了。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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