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gding 發表於 2013-1-2 22:53 按照賣家的回應~這應該沒辦法調解了,Lily媽媽建議您直接找消保官處理吧!因為他沒有把貨當面交付給買家,是 ...
lunasealion 發表於 2013-1-4 10:08 版主那天晚上八點半發完文,maggie11也在那天晚上十點多發文,看內容像是可以溝通的人,建議兩位再好好溝通比 ...
小黑 發表於 2013-1-3 10:33 不是消基會喔,是找消保官,消基會不管這種事的...
樹林焦牛道 發表於 2013-1-4 19:12 目前看來...兩人各負50%的責任... 依照約定成俗!
Lily 發表於 2013-1-4 19:29 謝謝您的回應, 目前我學到了這一條規定, 與您分享:
目前我學到了這一條規定, 與您分享: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樹林焦牛道 發表於 2013-1-5 10:53 這條是對企業經營者有效..對2手物不適用 除非,賣家是以二手品販售為常業!!
點點 發表於 2013-1-6 01:44 建議把這篇PO到 二手市集上 比較有人看到 畢竟那位媽媽 在那裏賣很多東西
樹林焦牛道 發表於 2013-1-6 22:22 看那個買賣...註明"六個月至二歲半" 交易糾紛就是從這裡起的..
深藍色 發表於 2013-1-30 00:00 所以…還沒有好結果囉……
Lily 發表於 2013-1-30 07:14 對啊, 沒有好結果喲, 看誰要衣服, 免費送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