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64號解釋,梅街之人行歩道或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可取締處罰才對。
一樓商家能否自設物品在其產權範圍內 (騎樓), 還是要回歸到法源依據, 不合規定就是要撤掉了....
我個人的淺見是, 這邊超商店外設置的桌椅, 多半是以移動物體的方式, 擺放於兩根超大的建築物柱子之間, 用閃避騎樓主通道的方式來躲避稽查, 這種柱子與柱子之間設置椅子給通行行人來坐坐休息的話, 還勉強說的過去, 但擺了桌子就是供營業用了, 這樣是不對的, 應該要被檢舉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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