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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裝潢廠商把商務車開上梅街 [列印本頁]

作者: 袋子    時間: 2012-11-27 19:58
標題: 裝潢廠商把商務車開上梅街
11月27日下午2點有裝潢廠商把商務車開上梅街,有圖為證。
作者: 雲淡風也清    時間: 2012-11-27 21:21
真是可惡,沒人管嗎?
作者: 梁小波    時間: 2012-11-27 23:36
相片寄警察局就好了,支持你!!!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11-28 00:50
松竹梅街道禁止汽機車進入需要你我的努力維護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11-28 09:38
梅街是社區開放空間供人行使用, 照片交給警察暫時是沒用的, 因為無法條可開單, 這條法律據說還再請政府解釋中... 但是若請警察來是可勸離, 請社區管委會警衛室來也有權驅離.

罰這種人目前的方法是, 店面裝璜要向管委申請施工許可及繳交保證金, 有這張照片為證, 就能將副本交給該社區的管委會, 據此罰扣其施工保證金. ( 前題是社區的裝璜施工準則有列入禁止將車輛開入社區開放空間區域 (梅街).

作者: 貝仔    時間: 2012-11-28 09:54
這家是累犯, 是位於梅街尾劍橋社區倒數第二間古董店對面, 親身看過2次, 還有跟他們說不能開上來, 也有請劍橋保全去告誡, 可是呢?
保全很奇怪, 要住戶告知才行動, 還說都有在注意
作者: 小軒    時間: 2012-11-28 10:04
本帖最後由 小軒 於 2012-11-28 10:06 編輯
貝仔 發表於 2012-11-28 09:54
這家是累犯, 是位於梅街尾劍橋社區倒數第二間古董店對面, 親身看過2次, 還有跟他們說不能開上來, 也有請劍 ...


會不會天氣冷保全躲進崗亭?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2-11-28 10:06
梅街這邊正處於皇翔玉鼎密集交屋期間, 眾多包商進出
趁著這樣的混亂, 一些週邊社區的店家也摸著把汽機車停上來
這情況真的很糟糕
甚至擴大到大義路公車站預定地旁的人行道, 萬寶龍面公車站預定地, 萬寶龍面玉鼎騎樓, 耶魯面大德路的洗衣店口與餃子店門前, 耶魯面梅園中心的十三姨, 都有機車隨機停放
至於劍橋, 面梅園轉角的店面, 不知為何將騎樓用木柵欄圍了起來
劍橋怎會允許這樣的違章施作呢 ?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2-11-28 10:10
這些人行步道因為都在社區範圍內
有些地表鋪面下, 是社區的設施, 例如水錶
這些設施上方的鋪面非常脆弱
大小車輛一壓過, 裂得亂七八糟, 甚至會陷落, 造成行人的危險, 必須更換

單這個狀況, 就有向違規上來的車主抽扣工程保證金的理由了
作者: sapling    時間: 2012-11-28 13:37
這麼跩是吧,這麼不愛惜社區是吧? 你會關心鄰居嗎...那麼管你開甚麼店都不去,讓你沒多久再來拆一次
作者: 周浩子    時間: 2012-11-28 16:27
如果大家抵制不尊重居民的商店

我想多少可以有嚇阻作用


作者: 好老爸    時間: 2012-11-28 17:48
本帖最後由 好老爸 於 2012-11-28 17:51 編輯
周浩子 發表於 2012-11-28 16:27
如果大家抵制不尊重居民的商店

我想多少可以有嚇阻作用


沒錯,就像之前劍橋便利商店旁服飾店 (現在已換老闆),堅持老婆不要去買
如果建材怕雨淋,可以申請側門打開,從地下停車場搬上來
作者: 周浩子    時間: 2012-11-28 17:50
好老爸 發表於 2012-11-28 17:48
沒錯,就像之前劍橋便利商店旁服飾店 (現在已換老闆),堅持老婆不要去買

最好是連換了老闆也不要去買

以後變成房東可能都會敦敦教誨他的房客


''以後千萬不要再犯了

不然生意不好別怪我

也別害我店面都租不出去喔''


作者: joanwlin    時間: 2012-11-28 18:43
yljimmy 發表於 2012-11-28 10:06
梅街這邊正處於皇翔玉鼎密集交屋期間, 眾多包商進出
趁著這樣的混亂, 一些週邊社區的店家也摸著把汽機車停 ...

我也覺得奇怪耶。那個騎樓轉角處圍上矮矮的木柵很不搭,不知做什麼用途。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11-28 21:30
yljimmy 發表於 2012-11-28 10:06
梅街這邊正處於皇翔玉鼎密集交屋期間, 眾多包商進出
趁著這樣的混亂, 一些週邊社區的店家也摸著把汽機車停 ...

"劍橋, 面梅園轉角的店面, 不知為何將騎樓用木柵欄圍了起來"

有次經過看到一群人在那裡玩"軌道車"

這大概是旁邊店家圍的吧
圍久了就算他家的用地了


作者: 白色海豚    時間: 2012-11-28 23:01
這些店面都是由一位房屋仲介租下來,然後藉由招商來炒店面價格!試想如果這位房屋仲介先生都這麼不尊重這些住戶,我們住戶幹嘛跟他的店面買東西!!

作者: 袋子    時間: 2012-11-29 23:12
麥克 發表於 2012-11-28 09:38
梅街是社區開放空間供人行使用, 照片交給警察暫時是沒用的, 因為無法條可開單, 這條法律據說還再請政府解釋 ...

梅街之人行歩道或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可取締處罰才對。
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3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8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二、第六十九條至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82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顧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再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64號解釋,梅街之人行歩道或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可取締處罰才對。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64號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理由書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同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上述規定均以限制騎樓設攤,維護道路暢通為目的,尚屬適當。主管機關依上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公告禁止在特定路段設攤,係以提高罰鍰以加強交通管理,雖皆非為限制人民財產權而設,然適用於具體個案則有造成限制人民財產權之結果。故於衡酌其限制之適當性外,並應考量所造成損害之程度。按上開規定所限制者為所有權人未經許可之設攤行為,所有權人尚非不能依法申請准予設攤或對該土地為其他形式之利用。再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國家之行為如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行使者,其要件應以法律明文定之,如授權行政機關發布相關命令或作成處分行為,其規定應具明確性,迭經本院解釋闡明在案。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則授予行政機關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是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授權公告禁止設攤或許可擺設攤位,既均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影響,自應就前開條例維持交通安全秩序之立法目的,具體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准否之時段(如特定節慶活動)等因素而為之,方副前述解釋意旨。準此,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就作成公告禁止設攤或許可設攤處分之構成要件,尚未達於類型化之明確程度,為使主管機關從事符合於立法本旨之適當管制,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修正補充上開條例,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定,俾便主管機關維護交通秩序之同時,兼顧人民之權益。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到案日期為提高罰鍰下限額度之標準,此屬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就裁罰事宜所訂定之裁量基準,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亦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在案,併此敘明。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11-30 00:20
袋子 發表於 2012-11-29 23:12
梅街之人行歩道或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可取締處罰才對。
按 道 ...
再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64號解釋,梅街之人行歩道或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可取締處罰才對。


大大所稱梅街為道路或人行道(官方認定)當然可引八十二條據以處罰,但新北市府卻未如此認定!
作者: 陸橘子    時間: 2012-11-30 00:37
麥克 發表於 2012-11-28 09:38
梅街是社區開放空間供人行使用, 照片交給警察暫時是沒用的, 因為無法條可開單, 這條法律據說還再請政府解釋 ...

是該罰扣施工保證金。
作者: 臭臭媽    時間: 2012-11-30 01:38
yljimmy 發表於 2012-11-28 10:06
梅街這邊正處於皇翔玉鼎密集交屋期間, 眾多包商進出
趁著這樣的混亂, 一些週邊社區的店家也摸著把汽機車停 ...

听說那間要開一間燒烤店,月租金十萬,我是听我們鄰居說的,不知消息是否准确.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11-30 09:13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1-30 09:26 編輯
袋子 發表於 2012-11-29 23:12
梅街之人行歩道或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可取締處罰才對。
按 道 ...


這條討論很多次了, 您舉的法規適用於政府持有土地權的公設道路與人行道.

但是松竹梅街是私有地, 土地所有權屬於該社區居民所有, 是依法令設置的社區開放空間, 警察目前不願意開單, 所持的理由為這個處罰條例法令沒有涵蓋私有土地, 如果開單會有適法性的疑義, 當事人會提出申訴.

私有土地需由社區管委進行管理, 所以社區警衛有權驅離這些違規車輛, 若違規當事人不服想要滋事, 警衛可電請警察前來會同合法強制驅離, 但還是無法開單.


目前據說已有人透過民代向政府要求社區開放空間車輛管制的解釋令, 讓警察能有正式的法令依據來開出罰單, 不過還不知道結果如何...

我個人是認為, 在台北市與新北市有很多機車退出騎樓專案, 這些騎樓一樣是屬於商業大樓私有地開放空間, 但市政府以專案處理, 警方仍可進行強制拖吊, 若是這樣可以, 那社區應該也能去申請由政府宣告區域範圍的專案, 來個 [機動車輛退出松竹梅開放空間區專案]才是.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12-2 21:42
本帖最後由 遊民 於 2012-12-2 21:46 編輯
麥克 發表於 2012-11-30 09:13
這條討論很多次了, 您舉的法規適用於政府持有土地權的公設道路與人行道.

但是松竹梅街是私有地, 土地所 ...


"適用於政府持有土地權的公設道路與人行道"

這句有點疑義
因為政府的財政問題
台灣有很多巷弄的土地並沒有徵收
這些道路用地還是屬於私人所有
可是
警方對於在這些巷弄裡執法並沒有猶豫不決
可見道路並不以土地所有權公有為條件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12-2 23:01
遊民 發表於 2012-12-2 21:42
"適用於政府持有土地權的公設道路與人行道"

這句有點疑義

松竹梅街不是既成道路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12-3 08:09
dingding 發表於 2012-12-2 23:01
松竹梅街不是既成道路

釐清"道路不限於公有地後"

再來討論
"松竹梅"街是否為道路?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所稱的道路
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所謂既成道路
在法院的判決中
是基於多年反覆行之,依"取得時效"的原則,對所有權的限制,而公眾遂有通行之權利

相對既成道路這種例外
這種公眾通行權利的產生
一般是基於法令或當事人間的約定

"松竹梅"街是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這點在"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的條文中看到
第4條~該四單元交會處,均應 自中心點退縮二十五公尺,其餘應於中線退縮六公尺始得建築,退縮部分應設置綠化廣場,供行人使用....
第13條~人行步道設計原則如左.............

由此可以看出
遠雄建設為了取得獎勵的容積率
依"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留出的法定空地("松竹梅"街)
依上述要點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因此
"松竹梅"街當然就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所稱的道路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12-3 08:50
遊民 發表於 2012-12-3 08:09
釐清"道路不限於公有地後"

再來討論

沒錯, 我也認為私有土地並非執法的障礙, 如同道路列出的條件中的騎樓, 便是私有土地, 一樣可以執行[機車退出騎樓專案], 進行拖吊.

目前只要[社區開放空間]能於法令解釋上明確的歸屬於[其它供公共通行的區域], 讓警察能進行違停開單而不會有申訴爭議, 那正是我們居住在松竹梅區社區大部份的居民所期盼的.
作者: MeGuMaMa    時間: 2012-12-3 16:25
剛剛也有台銀色轎車停在梅街(新開的餐廳前面),昨晚十二點多,我也聽到梅街傳來引擎聲,同一個地方,有台轎車準備開走
作者: 紙飯碗    時間: 2012-12-5 12:35
店都還沒開就一堆人喊抵制,真是&^%$
這是裝潢公司或是店家的行為有誰能確定嗎??
服飾店騎樓不能擺衣服
超商卻可以擺桌椅(京都7-11,劍橋ok.....)
各位的標準在哪???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2-12-5 12:51
需不需要弄到抵制, 是可以再討論

不過, 裝潢廠商把車子開上去, 店家當然有責任
畢竟是店家雇用了這家裝潢廠商不是嗎?
除了監工看顧裝潢品質之外
店家也有義務約束裝潢廠商的行為
避免擾鄰
裝潢前簽給社區的切結書, 也有義務讓裝潢廠商充分了解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12-5 15:01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2-5 15:14 編輯
紙飯碗 發表於 2012-12-5 12:35
店都還沒開就一堆人喊抵制,真是&^%$
這是裝潢公司或是店家的行為有誰能確定嗎??
服飾店騎樓不能擺衣服


由於店家在裝璜期間被拍攝到明確的車輛駛入開放空間的狀況, 不管車輛是裝璜廠商還是店家的, 店家與裝璜廠商都需負責, 管委會應依規罰扣其保證金, 以做為警惕.

騎樓不能設置固定物供營業用, 此為法定的規範, 沒有爭議, 也非是那位個人的標準喔...前面有站友貼出法規說明, 內容已有明確的定義, 大家守法便是.


其實這一篇的主旨是針對機動車輛任意駛入社區開放空間, 對行人造成影響的不當行為做出批判, 而一般常見的便利店或糕點茶飲店於店外擺放桌椅問題, 個人依據法規內容來看, 一樣是屬於不合規定的行為, 如果您質疑超商店外擺放桌椅的適法性, 建議您可以打 1999或向地方民代反應, 找地方主管機關至現場進行會勘, 依據該堆置物品是否為固定物, 是否有明確妨礙通行的事證 (可丈量通道寬度), 是否為供營業使用等項目, 來對商家進行現場勸導或開單處罰.

物體擺放的定義其實也很有意思, 例如 : 松竹梅區設置的公共藝術品與石椅, 這當然是固定物, 但這些物品為社區所授權設置的公物, 有法源依據, 且不妨礙行人通行, 更非營利使用, 自然也無開罰單的問題, 但一樓商家能否自設物品在其產權範圍內 (騎樓), 還是要回歸到法源依據, 不合規定就是要撤掉了....


我個人的淺見是, 這邊超商店外設置的桌椅, 多半是以移動物體的方式, 擺放於兩根超大的建築物柱子之間, 用閃避騎樓主通道的方式來躲避稽查, 這種柱子與柱子之間設置椅子給通行行人來坐坐休息的話, 還勉強說的過去, 但擺了桌子就是供營業用了, 這樣是不對的, 應該要被檢舉才是.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2-12-5 16:33
麥克 發表於 2012-12-5 15:01
由於店家在裝璜期間被拍攝到明確的車輛駛入開放空間的狀況, 不管車輛是裝璜廠商還是店家的, 店家與裝璜廠 ...
一樓商家能否自設物品在其產權範圍內 (騎樓), 還是要回歸到法源依據, 不合規定就是要撤掉了....

記得之前有人PO,像竹街等地的「騎樓」在產權上屬「陽台」,所以沒有違規 ....


我個人的淺見是, 這邊超商店外設置的桌椅, 多半是以移動物體的方式, 擺放於兩根超大的建築物柱子之間, 用閃避騎樓主通道的方式來躲避稽查, 這種柱子與柱子之間設置椅子給通行行人來坐坐休息的話, 還勉強說的過去, 但擺了桌子就是供營業用了, 這樣是不對的, 應該要被檢舉才是.  

同樣地,記得有人說,連7-11都帶頭這麼做,應該沒有問題 ...

(如果有記錯,那...就是記錯了)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12-5 21:32
洪阿民 發表於 2012-12-5 16:33
記得之前有人PO,像竹街等地的「騎樓」在產權上屬「陽台」,所以沒有違規 ....

呵呵~~所以要請主管機關來現場會勘才是正確的解決方法, 對吧!

作者: 袋子    時間: 2012-12-6 00:23
麥克 發表於 2012-12-5 15:01
由於店家在裝璜期間被拍攝到明確的車輛駛入開放空間的狀況, 不管車輛是裝璜廠商還是店家的, 店家與裝璜廠 ...

提供台北市政府函釋: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見解,提供大家參考!



中華民國90年7月11日
北市法一字第9020511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信義路一段十三之一號前之無遮簷人行道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規範之道路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北市警交字第九○二六五六九八○○號函。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並不限於公有道路,私有道路亦屬之,重點在於是否供公眾通行之用故系爭無遮簷人行道自屬前揭規定所稱之人行道,而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範。另依據同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於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以罰鍰,且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時,則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之。至於處罰機關依據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則為警察機關。職是之故,倘系爭無遮簷人行道上之鐵石質圓墩之設置與其使用執照核准內容不符,且該當該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自應由警察機關執行裁處。至於系爭無遮簷人行道上之鐵石質圓墩之設置與其使用執照核准內容不符,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是否應由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依同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則屬另一問題,對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處權責不生影響。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12-6 10:21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2-6 11:16 編輯
袋子 發表於 2012-12-6 00:23
提供台北市政府函釋: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見解,提供大家參考!


正是如此, 不過, 就如同這封台北市政府的公文抬頭標題要針對[某一特定地址位置]做法規說明一樣, 簡單的說, 我們這邊的警察局就是在等這樣的公文寫清楚背書, 說這個某一事件要歸誰來做..... 警察說法令有模糊空間所以不便開單, 我們能說什麼呢? 也只有像這封公文一樣, 要有一位看不下去的人, 出面且要契而不捨的一直去要求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來現場會勘, 出面來依據現場狀況做判定且講清楚誰要來開單, 再出具一份公文背書 ...... Orz...

再者, 細看這封可能是法制室出的公文, 指的申訴標的是 [無照設置的鐵石質圓墩]....這是固定物, 沒有申請雜項執照, 且被判定為妨礙通道通行, 但最妙的是最後一句, 告訴來文者說...這排除人行通道上的廢棄物是歸警察管沒錯, 也可以去找工務局依據建築法來開單...

要等工務局來喔.....看看以前我們處理[非法夜市事件]公文來來去去了半年, 繞了好幾個oo局才成功, 就知道這要很有耐心.....

再仔細看公文內容的真意, 這個無照鐵石質圓墩, 是固定物, 是固定物就要申請雜項執照才算合法, ok....那如果是可輕易移動的物品不用申請執照....那....工務局可能會說, oh....這個不歸我管, 去找別單位才對...., 然後別的單位又會說, oh..這個沒有放在主要通道上, 要說它妨礙通行有些爭議, 還是去找另一個單位比較好....所以, 這個推過來, 那個推過去....就變成 ? 不管的現狀了, 對吧! 所以一定要有一位不怕麻煩的把該負責的單位逼出來才行~~

公文的哲學...就是這樣的, 前面都告訴你, 你說的很有道理, 法規就是這樣定的, 沒錯! 然後後面會告訴你, 這是某單位業管的事....然後你去找那個某單位, 它會告訴你一樣的話~~ 最後等再上一階的官來指導, 才會有某個單位出面接下這件事~~
作者: anes855    時間: 2012-12-11 08:59
現在連松街也淪陷了!

12/10 大學哈佛後方的 華鳳De店裝潢的廠商,也把汽車開上松街,一次就來兩輛。
[attach]134317[/attach]

台灣的政府就是這樣,不出人命都不管;等到出了人命,又說東說西的,就是完全不提平日為什麼不認真立法、執法。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12-11 22:13
anes855 發表於 2012-12-11 08:59
現在連松街也淪陷了!

12/10 大學哈佛後方的 華鳳De店裝潢的廠商,也把汽車開上松街,一次就來兩輛。


依照片所示街上半個人也沒有,應該不是在假日施工或進貨,台灣最先進的台北市最早發展之西門町行人徒步區(武昌街、漢中街、昆明街)一帶,地圖上叫得出路名亦有編釘門牌號碼的市區道路,需要管制車輛進出亦明定時段(禁止車輛進入),該時段完全屬於行人發揮的空間,

建議人車分流(段)共創松竹梅商圈與住民樂活空間並存之身命共同體,一昧禁止工商活動長遠未必對地方發展有利!
作者: nyoma    時間: 2012-12-11 22:32
dingding 發表於 2012-12-11 22:13
依照片所示街上半個人也沒有,應該不是在假日施工或進貨,台灣最先進的台北市最早發展之西門町行人徒步區 ...

其實這就不是道路,是周邊社區管轄的通道,而要開放所謂商務活動前,我想提出的是通過的車輛可能要先付費給周邊社區,不然壓壞了路面誰修補?行人可不想走在坑坑洞洞的行人道上。我自己是相關社區的住戶,我會努力推自己社區一樓如因裝修或其它需求,都不得開上去,違反的要從裝修的押金中扣除,或許這樣可以減少您方便我負擔的人受益。
如果住民不配合愛惜,真是白費各個社區空出來空間的用心了!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12-11 23:14
本帖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2-12-11 23:28 編輯
nyoma 發表於 2012-12-11 22:32
其實這就不是道路,是周邊社區管轄的通道,而要開放所謂商務活動前,我想提出的是通過的車輛可能要先付費 ...


松竹梅街本來就不是道路,因為沒有門牌(松街x巷x號),警察若對違規車輛開單取締連違規地點都無法確定,至於建商原始設計傾向專供行人使用,申請建照時就應明確界定,屬私有卻界定為開放公共空間,且在合理使用狀況下,所有權人是否得限制使用方式,建議依政府相關規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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