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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路權被侵犯 開車撞死人…不起訴 [列印本頁]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11-22 21:08
標題: 路權被侵犯 開車撞死人…不起訴
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11月21日 上午2:48.

  曾姓貨車司機行經閃黃燈巷道時,林姓女機車騎士忽然從支道竄出,曾煞車不及撞上,林住院3天後死亡,家屬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板橋地檢署根據監視器畫面和事故場圖,認為林違規在先,曾反應不及無過失而不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駕駛「能注意而未注意」前提,並非所有事故都用「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駕駛有過失;檢察官認為國人應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才可減少車禍數量


新北市警局股長吳恆隆表示,閃光黃燈是「幹道」、閃光紅燈是「支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支道沒先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處分書指出,44歲曾姓貨車司機今年3月1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永和區保福路3段與新生路口,以30多公里時速緩慢開過,25歲林姓女子忽然騎車從左側閃紅燈支道衝出,遭貨車重擊、夾在車下,住院3天後身亡。


林母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曾喊冤說當時車速很慢,開過巷口才看到林,根本來不及煞車;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曾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認定曾有過失。


但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為當時騎在支道的林女絲毫沒減速,侵犯曾路權在先;再根據現場事故圖和煞車痕跡推算,貨車時速約35公里,沒有超速,曾反應時間明顯不及,因此推翻行車鑑定結果;且曾事後賠償300多萬元,林母也不追究,因此不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路權被侵犯-開車撞死人-不起訴-184800848.html
作者: 喵喵    時間: 2012-11-22 21:21
最後還是賠償了三百多萬......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11-22 21:41
喵喵 發表於 2012-11-22 21:21
最後還是賠償了三百多萬......

不負法律責任,擔起道義責任,但一輩子的陰影難抹滅
作者: jeffps5210    時間: 2012-11-22 21:50
白講的 最後還不是吐了 三百W
這要是在美國 我還會跟他保險公司請錢哩

作者: joychiou    時間: 2012-11-23 00:56
民事跟刑事責任是分開處理的,賠償300萬應只是民事部分。
作者: 帕莎迪納    時間: 2012-11-23 01:13
dingding 發表於 2012-11-22 21:41
不負法律責任,擔起道義責任,但一輩子的陰影難抹滅

是啊!這也是一種心靈傷害和折磨。不知道前輩子是怎麼樣的債,這輩子要用這種方式來結算?阿彌陀佛。
作者: lingoma    時間: 2012-11-23 06:09
沒有人會希望發生這種不幸的事.
法律的形成, 就是要大家遵守規矩以避免憾事發生.

在美國, 律師一聽上述的狀況, 案子都不會接了...誰對誰錯已很分明.

作者: kennyc    時間: 2012-11-23 08:31
所以保險很重要,除了強制責任險外最好再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即使一年得多繳個3千多元不過一旦碰上了至少可以減少個人和家庭在經濟上的衝擊。
作者: 凱特兒    時間: 2012-11-23 09:27
有時候真的覺得自己遵守交通規則根本不夠!
明明有時後是別人違反交通規則,但是要發生類似此篇新聞的結局(死亡或...重傷)
另一方似乎就活該倒楣?

之前不是有篇新聞是說有名醉漢自己走到快車道躺在地上?
結果有輛車子反應不及就碾了過去,到最後還是要負賠償責任及過失傷害(還是甚麼罪名,有點忘了)
真的覺得...這到底有沒有天理啊...
作者: Thomas0826    時間: 2012-11-23 10:47
越來越覺得台灣真像許多網友口中的鬼島!!
什麼廢死聯盟,人權團體...還有法律都保護加害人...完全不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去思考!
ㄘㄞ~~~
難怪昨天新聞報導...殺害15人的船長遣返的一句話就是..."回到台灣真好!"
作者: sean.huang    時間: 2012-11-23 11:32
鬼島啊就是法律不周延
若是新加坡來個鞭刑看你敢不敢

作者: 楊咩咩    時間: 2012-11-23 11:53
姑且不論什麼刑事、民事,為什麼守法的人要為不守法的人承擔責任?這是什麼鬼啊!
作者: 太子妃    時間: 2012-11-23 12:39
看到那麼多人覺得這判決不公平就覺得很開心 代表大家的想法是一樣的 只是結果跟人民的期望一直有很大的差距
作者: jjs81062    時間: 2012-11-23 12:59
lingoma 發表於 2012-11-23 06:09
沒有人會希望發生這種不幸的事.
法律的形成, 就是要大家遵守規矩以避免憾事發生.

如果照您這樣說

美國還真是一個法治落後的國家

律師是不應該把黑說成白,是不應該要求把明明有罪的人判無罪

但「被告」的人權就不必被尊重嗎?(請注意,我說的是被告,不是犯罪人)

律師要爭取的有2點,一點是被告真的就是犯罪人?另一點,如果真的是犯法,可以亂罰嗎?


原PO的文章是記者在寫,我們看到的新聞也都是記者在寫
但我們因為不是當事人,所以就把新聞當作事實,A就的那麼壞,B就一定是受害人嗎?
我們看到的是二手消息阿!是記者看到的寫出來的
事實怎麼樣,我們不知道、法官審判時不知道
難道任檢察官講嗎?檢察官不可能將白的說成黑的嗎?


再來,若事實是那個人犯了罪,律師就應該放手不接案子了嗎?
如果A犯了偷東西,可是檢察官順手將另一個案子也放在他身上(這樣就可以破2個案子)
又或是A只偷了輛腳踏車,而且是自首,但檢察官就求刑5年(最高刑度)
這樣對嗎?
沒有律師,A根本無法對抗檢察官


抱歉,我離題了,而且對您的留言攻擊很多
我不是想針對您,只是之前有類似事件,而有想法
借您的題來發揮一下,不是有意對您,請多多包涵
作者: 小豬媽媽    時間: 2012-11-23 12:59
明知是對方的錯卻仍要賠300萬……
唉!台灣的法律真是令人無言……
作者: Neil    時間: 2012-11-23 13:12
那錢應該是自己願出的 不然刑事部分未了民事庭是不會開的 這是依照同事的親身經歷
作者: 周浩子    時間: 2012-11-23 21:01
法律的對錯  我想一定要是非分明
不可以有模糊地帶
如果法律規定很清楚誰對誰錯
那就是錯的人要賠償對的人
沒有大車撞到小車 就是小車的錯
車子撞到路人行人
就是行人的錯
行人在人行道  穿越道  有他們優先路權
但是如果是穿越安全島分隔島(比如大義路)
自己要多小心 或守法一點
車子如果撞到橫越分隔島的行人還算車子的錯
那到底我們要遵守怎樣的法律啊
作者: halfcorner    時間: 2012-11-23 22:54
我都現在都搞不懂為什麼哪個貨車司機不對,本來小路出大路,就是要停、看。
作者: lingoma    時間: 2012-11-23 23:54
本帖最後由 lingoma 於 2012-11-24 05:43 編輯
jjs81062 發表於 2012-11-23 12:59
如果照您這樣說

美國還真是一個法治落後的國家


基本上, 美國是以誠信為主的國家
誠實告知律師實情是必需的態度
伪証是有罪的
一旦進入法庭
法官會以專業知識告之12位陪審員
什麼是可以或不可以列為証據的
想要多加罪給被告, 更要有証據
----------------------------------------

我們不是當事人, 自然只能從該文來表達自己的看法

根據該文, 守法的一方有何責任可言?
閃光黃燈是「幹道」、閃光紅燈是「支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支道沒先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反之, 守法的人自身也受到了創傷

(身心, 車子皆有.,如: 頸部的骨刺要幾年後才會出現, 案子已結, 疼痛卻一輩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騎)車也好, 走路也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律更應保護守法的人




作者: Tony    時間: 2012-11-27 23:35
本帖最後由 Tony 於 2012-11-28 00:43 編輯

也難怪最近行車紀錄器大賣
我開車,在路上也偶爾碰到突然竄出來的人或車
多數是騎機車的人
曾經碰過一個從巷口竄出的機車男騎士
衝出巷口不減速,還壓車拐大彎,把馬路當賽車場
還好當時我車速不快,不然真的會....
現在每次開車前,都先確認行車紀錄器是否妥當,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11-29 22:28
周浩子 發表於 2012-11-23 21:01
法律的對錯  我想一定要是非分明
不可以有模糊地帶
如果法律規定很清楚誰對誰錯

婦違規闖越馬路 害女騎士撞電桿亡

基隆一名婦人3年前貪快闖越馬路,遭騎車的夜校女學生擦撞,但女學生為閃避失控,因此撞上電線桿傷重不治,而法官審理認為,路口不到100公尺就有行人穿越道,婦人違規得負過失責任,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才24歲的女學生正值青春年華,騎車往來回家的路上,卻因為行人違規穿越馬路,讓她香消玉損,當時就讀基隆海事夜校的女學生下課騎車回家,而楊姓婦人則撐著傘突然穿越馬路,女學生閃避不及和婦人發生擦撞,連人帶車滑行10公尺後,頭部撞上一旁的電線桿傷重不治。

目擊民眾(2009.12.13):「好像是說一個坐公車的下來,她腳有不方便是殘障的啦,她要過來這邊馬路,那時候好像騎很快的是女孩子的樣子,孩子騎滿快,把她撞上。」

法官認為,儘管當時女學生車速也不慢,但婦人穿越馬路時兩旁都有行人穿越道,依法不能任意穿越馬路,婦人明顯違規,就算被撞傷也得負起過失責任,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18萬,但一時貪快年輕生命卻再也回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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