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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驚! 二隻像小熊般的超大黑狗, 沒綁項圈鍊條, 在竹街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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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LL3
時間:
2012-8-18 10:51
標題:
驚! 二隻像小熊般的超大黑狗, 沒綁項圈鍊條, 在竹街散步
本帖最後由 LLL3 於 2012-8-20 20:12 編輯
昨天(8/17) 早上約10點左右, 和家人在碧連天和京都間怡客咖啡館吃早餐時,
看到行人散步區有二隻像小熊般的超大黑狗, 沒綁項圈鍊條, 在竹街散步.
路上行人看了紛紛走避.但帶狗散步的二位少女卻保持與狗有5步以上的距離,
雙手放在背後, 一派悠閒的晃著.
這讓我想起幾年前友人的女兒被一隻主人號稱"不會咬人"的狗咬到手臂, 肉都撕裂,
傷口好了留下約10公分的長疤,
在此請求那二隻大狗的主人, 在把它們帶到外面時, 務必要綁上鍊帶, 以免
驚嚇路人, 造成憾事, 畢竟你們心中"不會咬人的寶貝"可能會咬不認識的行人.
也請認識那二隻狗的主人的朋友, 看到此文後轉告! 謝謝!
作者:
Linsan
時間:
2012-8-18 10:56
看過新聞報導過這類的事件, 好像有法可管(罰)這種飼主..
畢竟那個區域不是野外, 應注意並尊重別人的安全..
作者:
軒爸
時間:
2012-8-19 20:06
我也常在松街看到大型狗但主人都覺的他的狗不會咬人一樣
連我都會怕了何況小朋友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8-20 13:23
相關法律給大家參考
動物保護法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
適當防護措施
。具
攻擊性
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
成年人
伴同,並採取
適當防護措施
。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二、 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 02-2959635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從樓主的敘述中發現某鄰居已經違反法律規定
或許有的飼主並不清楚相關規定
所以提供法律供參
遊民並不認為任何事情都得靠法律來解決
能從別人的角度去設想/自律
會讓北大特區更和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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