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JASON 發表於 2012-8-5 11:39 這樣的判決....好像 有點 ...
環 發表於 2012-8-5 13:41 其實~~ 我還蠻贊同"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 這樣才能夠讓每個用路人更加小心~
dingding 發表於 2012-8-5 13:43 是真的!遇到一次交通事故,光跑法院就會搞死你 一切小心為上
豬肉 發表於 2012-8-5 14:25 又是一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案例. 偶就提供自身經驗給大家參考. 注意:以下案例其發生過程與結果,並不適於 ...
騎著車回家,行經"板橋區環河路堤外便道上坡處
隔壁老王 發表於 2012-8-5 12:05 他不是第一個, 類似案例一堆 法之不健全, 道義之何在? 法規太含糊, 法官自行裁量權過大,....人民無所依循
遊民 發表於 2012-8-5 22:18 刑法14條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8-6 09:40 秒數太短!馬路過一半變綠燈 少女遭撞亡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90896.html
小高 發表於 2012-8-9 09:01 這法官很久沒更新法律規定了喔 自2004年起,內政部警政署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 ...
遊民 發表於 2012-8-9 12:33 指的是這篇報導吧 2003.10.17中國時報 車禍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