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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列印本頁]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8-5 11:20
標題: 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錢利忠/綜合報導〕駕駛人別以為自己是綠燈前行,撞到人就無罪!

撞傷搶黃燈的單車族

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文化路口,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

法院審理時,游男大喊冤枉,辯稱他有優先路權,當時已亮起綠燈,才會起步直行,且江男未加裝車燈,也不應搶黃燈,而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並無過失責任。

未注意車況 無關路權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

在量刑方面,合議庭認定,游男涉過失傷害罪事證明確,且未和江男達成和解,但審酌游男符合自首行為,且江男搶黃燈太危險,也有部分責任,故判游男50天拘役。

記者昨天聯絡不上被撞的江男,至於撞人的游男昨說,法官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判定他有過失,他無法理解,因綠燈亮後,他才開車通過路口,事故主因是江男闖黃燈,他已盡到「注意」的責任,而江男提出的和解金不斷提高,第一次要20萬元,之後要35萬元,第三次跳到50幾萬元,他實在無法接受。

自認無過失 難接受判決

游男指出,國外類似判決都是以「路權」來判定,這樣的判決他無法接受,他無奈地說,法規「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未修改前,用路人只好自求多福。

http://tw.news.yahoo.com/%E7%B6% ... 8%8D-203606683.html
作者: AIRJASON    時間: 2012-8-5 11:39
這樣的判決....好像 有點 ...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8-5 11:41
AIRJASON 發表於 2012-8-5 11:39
這樣的判決....好像 有點 ...

有點...變相鼓勵(保護)違規者
作者: 芮年    時間: 2012-8-5 11:44
變相鼓勵(保護)違規者
作者: 隔壁老王    時間: 2012-8-5 12:05
他不是第一個, 類似案例一堆
法之不健全, 道義之何在?
法規太含糊, 法官自行裁量權過大,....人民無所依循
誰的權大聲音大 他說了算


法規「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未修改前,用路人只好自求多福
此法規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作者: 環    時間: 2012-8-5 13:41
其實~~
我還蠻贊同"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
這樣才能夠讓每個用路人更加小心~

只是~~
法官還是應該要依照違規與否來調整判決~
例如:違規者就必需負擔大部份的責任~
就像之前那個違規穿越的老太太案例~

而這個案例~
並沒有提到違規的人負擔多少~
至於他提出的合解金~也實在太不合理~~~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8-5 13:43
環 發表於 2012-8-5 13:41
其實~~
我還蠻贊同"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
這樣才能夠讓每個用路人更加小心~

是真的!遇到一次交通事故,光跑法院就會搞死你
一切小心為上
作者: 凡夫俗子    時間: 2012-8-5 14:01
環 發表於 2012-8-5 13:41
其實~~
我還蠻贊同"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
這樣才能夠讓每個用路人更加小心~

贊成閣下想法。

新聞報導往往斷章取義,沒有全面的真象,參考就好。
作者: 環    時間: 2012-8-5 14:02
dingding 發表於 2012-8-5 13:43
是真的!遇到一次交通事故,光跑法院就會搞死你
一切小心為上

沒錯~~
那過程~~都快瘋了~~


還有就是法官自由心証的問題~
法律是一樣的~
但那個老太太事件就判老太太家屬敗訴~
此案~就是汽車駕駛被判比較重~~~
這~~~該怎麼說~~


不要發生就什麼事都沒有了~~~
作者: 豬肉    時間: 2012-8-5 14:25
又是一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案例.
偶就提供自身經驗給大家參考.
注意:以下案例其發生過程與結果,並不適於通用所有相關案例,
        無論是未來或是現在正進行中的各項案件。
        所有案件則應由相關警政機關,依據個案其相關主(客)觀條件,
        與相關直(間)接證據,依法處理。


想當年...那一年...(喂~~!到底那一年啊?)
嗯...是...100年!

那一夜...那一晚...(喂~~!到底是有多晚?)
嗯...是...晚上2230.


下過雨的晚上,雖然雨停了,但是地面仍舊...濕濕的!
騎著車回家,行經"板橋區環河路堤外便道上坡處",
該路段沒有充足的燈光,
習慣性開啟了雙黃燈進行示警;
也習慣性的按鳴喇叭數聲,
車速保持在低於法定速限以下。

就在上坡路段中間時.......
說時遲,那時快...(心裡OS:啊~~~X!沒救了...)
只有放開雙手,護著胸口,然後...碰!

........中場快轉..........不八卦..........

偶的筆錄上寫著,對方車輛使用人,在車輛過彎時,
在車輛操控上發生不明原因的失控,以致該車輛駛入對向(我方)車道。

條子杯杯問:對方有沒有超速?
豬肉回答:無法判斷。
條子杯杯問:為何無法判斷?
豬肉回答:因為偶粉忙!當時忙著進行保護自己作為;而且偶又沒有隨身攜帶測速槍。
                所以無法判斷。   

最後,雙方在派出所和解。
重點是,我方無任何明顯過失,因此無須擔負賠償責任。
-------------------------------------------------------------------------------------------------------

如果如報載所述.....
撞人的游男,如果....
綠燈時有進行以下作為...
有開啟車燈........視覺
有按鳴喇叭........聽覺

基本上,在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部分,
有可能就會免責;也就是說....
因為有開啟車燈、按鳴喇叭作為,在視覺、聽覺上,
達到示警對方目的,當然,雙方也出現相對應的互動,
照道理,應可避免道安事故才是。

可是,完成了相關作為,但又發生事故,
自然而然的,游男就"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部分,
有可能就會免責。

參考囉!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8-5 14:52
豬肉 發表於 2012-8-5 14:25
又是一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案例.
偶就提供自身經驗給大家參考.
注意:以下案例其發生過程與結果,並不適於 ...

騎著車回家,行經"板橋區環河路堤外便道上坡處

該路段機車道無路肩或避車道可排除對撞,大大不幸遭對向車越線衝撞想閃避也無路可閃,應無"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可資究責之餘地啦!
作者: t0188930    時間: 2012-8-5 21:38
隔壁老王 發表於 2012-8-5 12:05
他不是第一個, 類似案例一堆
法之不健全, 道義之何在?
法規太含糊, 法官自行裁量權過大,....人民無所依循

甚麼應注意而未注意!!!
都是鬼扯!!四五十年法律還不修訂!!以前座馬車為何現在座汽車!!
以前住草房現在住豪宅!!請哪些立法豬公快快修訂,不要每天到立法院整天噴口水!!很臭

作者: t0188930    時間: 2012-8-5 21:42
豬肉 發表於 2012-8-5 14:25
又是一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案例.
偶就提供自身經驗給大家參考.
注意:以下案例其發生過程與結果,並不適於 ...

現在社會按鳴喇叭警示,不知又會多出咆嘯哥、球棒弟要不就是囂張姐...社會太亂..自求多福吧!!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8-5 22:18
刑法14條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過失"是歸責的原因(參照刑法12條)
應注意>>指注意的義務
能注意>>指一般人可以做到
不注意>>指行為人沒做到一般人可以做到的事

新聞中所提到的"路權"
在刑法14條的條文中
屬於"應注意"這部份
例如支道與幹道
用以確定誰應負注意義務

"游男有路權"這點並沒有爭議
但是
義務的產生
並不僅是"路權"這一點
新聞中也寫到
"高等法院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游男的義務產生自"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這點

開車時看著前方
是一般人都做得到的事
新聞中寫到
<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
也就是游男自己承認
他沒做到一般人都做得到的事
法院認定有過失也不足為奇

從新聞報導中很難了解事實全貌
也很難認定判決是否洽當

另舉一例
前不久有鄰居提到行人從馬路中間穿越
假設某甲在足以煞車的距離外
看見乙穿越馬路
某甲不減速,不煞車
直接撞上去
某甲雖然有路權
可是難道沒責任嗎???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8-5 22:34
遊民 發表於 2012-8-5 22:18
刑法14條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所以游男若不承認疏失(應注意未注意),判決結果是否會起質變?
作者: 環    時間: 2012-8-5 23:01
豬肉 發表於 2012-8-5 14:25
又是一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案例.
偶就提供自身經驗給大家參考.
注意:以下案例其發生過程與結果,並不適於 ...

哇~~很不錯的自保方法~~
只是~一般人的喇叭是在有危險跟不爽的時候用的~
而雙黃燈是在違規停車的時候用的~~~

行進間~好像很少有人會這樣警示吧!!
(會不會這樣按喇叭還會被"青"吶? )

我每次看到前車如果遇到緊急停車或彎處停車~
就會馬上按雙黃燈~
都超佩服的~我也想學~
只是~~~~~我老是找不到按鍵在哪裡~~(唉~手太短~ )~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8-5 23:12
本帖最後由 遊民 於 2012-8-6 07:57 編輯

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這個規定
"應注意"這個規定不會變的

從新聞中看
游男在高院已經否認有疏失了
<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並無過失責任>
如果高院接受他"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來不及煞車"的說詞
就不會成立"能注意"

至於高院為什麼不接受他"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來不及煞車"的說詞
或許是游男在之前已經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吧
當事人說詞矛盾時
原則是(案重初供)

PS:
10個被告
有9個會說自己無罪
法官不是只聽當事人的說詞
也會看其他證據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8-6 09:40
秒數太短!馬路過一半變綠燈 少女遭撞亡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90896.html

如果是上述影片中的例子,雖然駕駛人眼前是綠燈,但完全沒有減速,直接衝過路口,將路人撞飛,實在很難說駕駛人完全免責。

因此路權雖然是法官判斷的標準之一,但還是必須從個案來做判斷,才能符合實際狀況,但也不免有自由心證的決定因素在裡面...

作者: BOSS爸    時間: 2012-8-9 08:49
又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法令真奇怪
作者: 小高    時間: 2012-8-9 09:01
這法官很久沒更新法律規定了喔
自2004年起,內政部警政署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2-8-9 09:09
本帖最後由 洪阿民 於 2012-8-9 09:10 編輯

個人覺得
或許這個判例的內容有討論空間
但法官裁量的精神是沒有問題的
大家不妨想想
如果完全以路權考量,無論如何有路權的人都不必負肇事責任
那麼是不是大家都可以任意懲罰違規者?
如果綠燈行駛的駕駛人,遠遠看到有腳踏車或行人闖紅燈仍不減速,「給他教訓」,甚至置對方於死地而不必負任何責任,那我們的社會變成什麼樣子?

個人覺得,現在很多人凡事講求自身權利,但有時卻忽略了相對的義務,以及必要的讓步。
如此只會讓社會變得自私、功利而嚴酷。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8-9 09:26
這篇報導有個模糊地帶, 就是騎自行車的人是[搶黃燈], 而非[闖紅燈].

依據交通規則, 若車輛已過停止線後, 號誌才變黃燈時, 騎士是可以盡快通過路口的對吧? 但因為自行車行駛慢車道, 車速又較慢時, 是可能會發生對方的綠燈亮起後, 這邊的車輛還未完全通過的狀況, 所以起步時應注意前方狀況, 是合理的.

常見的另一種狀況為, 因為另一方向的路口堵塞, 導至路口前方仍有殘留車輛過不去, 此時即使綠燈已亮起, 也不能做為享有絕對路權的理由, 因為殘留在路口擋住去路的車輛, 也是因為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停在路口的.


總之, 這是一個特例, 若另方向車道的車輛是闖紅燈通過, 而本方向車道是綠燈正常速度行駛通行時, 判出來的結果就不一樣了, 當然是闖紅燈的錯.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8-9 10:23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8-6 09:40
秒數太短!馬路過一半變綠燈 少女遭撞亡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90896.html


  其實可以參考我所貼的這則新聞跟影片,個人認為法官自由心證判斷或許有可議之處,但不採絕對路權原則判斷,是合理的。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8-9 10:27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2-8-9 10:29 編輯
小高 發表於 2012-8-9 09:01
這法官很久沒更新法律規定了喔
自2004年起,內政部警政署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 ...



  法官判決是依照法規,不必遵循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規則,因此要看警政署頒布的究竟是法規修訂,還是行政規則。

  所以應該不是說法官狀況外,而是法官本來就有權力不必參考行政規則,畢竟每個案例都不同,如果法官完全跟政府立場一樣,都照政府認定的規則走,那我們也不需要法官,也不用談司法獨立了。

  不過另一個角度要思考的是,我國民眾對於路權的觀念不彰,交通或警政機關真的有必要好好宣導才是。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8-9 12:33
<絕對路權>指的是這篇報導吧

2003.10.17中國時報 車禍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內政部警政署決定,明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何國榮指出,「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警政署已將路權觀念的建立與遵守列為明年施政重點,加強違規取締外,並將修正交通法令,明確規範路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且明確劃分幹、支道以建立行駛路權。一旦發生事故,轉彎車、變換車道者或行駛於支線的車輛,事故責任絕對大於直行車或幹道車輛。
配合絕對路權概念的推動,各交通主管機關將全面設置「停」、「讓」標誌或標線,劃分幹、支道,方便用路人辨別。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8-9 13:10
遊民 發表於 2012-8-9 12:33
指的是這篇報導吧

2003.10.17中國時報 車禍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


1.法律的體系
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包括法規性行政命令及一般行政命令)
這篇報導中警政署的見解屬於"一般行政命令'
憲法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憲法172條"命令與...法律抵觸者無效"

2.這篇報導中並沒有創新規定
報導中所稱的
"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
明確劃分幹、支道以建立行駛路權"
在交通法令中本來就有規定
"路權"只是警政署想以這2個字來定義一個概念而已
做的是邏輯中"定義邏輯"的步驟
它的地位和交通法令中其他規定的地位相同
其他規定如
"駕駛人行經閃黃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安全規則第93條)
以及判決中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即使有路權也必須遵守交通法令中的其他規定

3."路權"和"過失"這2個概念不適合做比較
如我先前發文中所說
"路權"是在規定雙方當事人中
何人負有"義務"
屬於"應注意"這部份
"過失"是在判別歸責與否
是在有義務後衍生的責任範疇
屬於"能注意而不注意"這部份
在法律的三段式推論中
是不同步驟的範圍
把不同範圍的二個概念拿來比較並不恰當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8-9 13:18

這篇報導中記者下的標題有問題
報導中法官的判決並沒有否定游男的"路權"
而是認為游男沒有盡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這個義務
才認為游男有過失

刑法"過失傷害"的要件
只要行為人有過失即可
並不管對方是否有過失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2-8-9 16:56
我最討厭..
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為美個人的反應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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