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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美食廣場若關門.攤商應可向廣場業者求償無法營業之損害? [列印本頁]

作者: sugar100    時間: 2012-7-2 17:22
標題: 美食廣場若關門.攤商應可向廣場業者求償無法營業之損害?
本帖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2-7-3 07:40 編輯

美食廣場二百多個的攤販.如果因廣場關門而蒙受營業或機具設備之損害
攤商應可向北大幸福美食廣場業者求償無法營業之損害?

攤商是攤商.北大幸福美食廣場業者是北大幸福美食廣場業者.這2者並非一體吧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7-2 21:16
要看攤商和好庭車的契約怎麼訂

如果好庭車有違背契約
就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攤商可以依"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辦理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2-7-2 21:59
基礎應該是吧!
不過還是要看約怎麼簽吧~~~
作者: sugar100    時間: 2012-7-3 07:35
本帖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2-7-3 07:38 編輯

所以如果攤商廣場業者是訂定公平契約的話
北大幸福美食廣場被勒令停業的話
美食廣場業者將會賠償二百多個的攤販.因為不能開業而遭受的損失吧?

作者: sugar100    時間: 2012-7-3 08:15
本帖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2-7-3 08:24 編輯

所以.北大幸福美食廣場被勒令停業的話
美食廣場業者(好庭車)將會賠償二百多個的攤販因好庭車違背契約之"債務不履行"問題?
美食廣場業者(好庭車)就別再使用二百多個的攤販將遭受損失的藉口?

美食廣場業者(好庭車)應該.就如何賠償二百多個的攤販提出聲明?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7-3 09:37
本帖最後由 遊民 於 2012-7-3 09:52 編輯

"賠償二百多個的攤販.因為不能開業而遭受的損失吧?"

應該不會有這種情形

契約大概是好庭車擬訂的
這種契約
通常會就可能對好庭車不利之處做防範
例如在契約裡加上下列文字
倘因天然災害,政府或第三人之行為
致好庭車未能提供場地供攤商營業
好庭車除退還未能營業日之已繳租金外
攤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所以如果有損失
攤商還真的得自行吸收

不過
攤商的生財設備還是可以用
不來這裡營業也可以到別處營業
應該談不上有什麼損失吧




作者: sugar100    時間: 2012-7-4 06:36
本帖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2-7-4 06:39 編輯

如果好庭車業者在契約上有載明自己的免責條款.且二百多個的攤販還傻傻去開業
那如果北大幸福美食廣場被勒令停業的話.攤商就得自認倒楣

不過攤商應該可向好庭車業者要求退還未能營業日之已繳租金
而且正如同遊民大大所言攤商的生財設備還是可以遷移到別的營業處所使用

作者: 凡夫俗子    時間: 2012-7-4 08:47
sugar100 發表於 2012-7-4 06:36
如果好庭車業者在契約上有載明自己的免責條款.且二百多個的攤販還傻傻去開業
那如果北大幸福美食廣場被勒令 ...

攤販嘛,一向都是打帶跑,生財設備不會有大損失的,我們不需替他們想太多。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7-4 16:45
凡夫俗子 發表於 2012-7-4 08:47
攤販嘛,一向都是打帶跑,生財設備不會有大損失的,我們不需替他們想太多。 ...


  我也認為攤商不會有什麼損失,應該是可以拿回租金,所以好庭車公司每次都把攤商搬出來當擋箭牌,根本就是模糊焦點,耍「苦肉計」...

  至於說增加在地就業機會,或已經管理得很好的說法,就更離譜了,這些攤商又未必是三峽或北大特區的居民,而且管理姑且不論,明明違法在先,實在不應該一直找理由辯解脫罪。

  這次占用機關用地違法轉租攤販經營夜市的事件,最惡劣的就是夜市的業者,希望市府能依法開罰,並按次增加罰額,不要讓違法還賺飽租金的業者逍遙法外,甚至還自稱夜市大亨,繼續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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