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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對於腳踏車在社區四周隨處停放亂象,難道真的無法可管嗎? [列印本頁]

作者: DanielYang    時間: 2012-6-27 12:05
標題: 對於腳踏車在社區四周隨處停放亂象,難道真的無法可管嗎?
各位社區朋友們好:

    本社區最近一直被商店街前人行道上單車亂放,影響用路人及景觀一事困擾甚久,經物管向市府交通局和警局派出所反應,卻是因單車無車牌,無法像機車一樣因亂停而拖吊;若用「無主廢棄物」處理方式亦行不通(因無法判別單車要停放多少才可算廢棄物)。實在說來,北大特區一直有未設置單車專用車架的問題,以致迫使單車族只能四處亂停放;結果,對社區有意參與評鑑卻成為一大缺失。
    不知是否有朋友對此有何參考對策可行?敬請不吝指教,謝謝!
作者: k800425    時間: 2012-6-27 12:35
找清潔隊拖吊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6-27 12:41
這很難ㄚ........ 如果是倒地多天且故障的學生畢業後的廢棄自行車, 是有找里長幫忙定期請公所清走的前例.

如果是臨時亂停的就很難~~
作者: oujack86    時間: 2012-6-27 16:29
本帖最後由 oujack86 於 2012-6-27 16:33 編輯

依各縣市所訂定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縣屏東其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之車輛如下:一、二輪以上之各型機動車輛。二、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曳引車及拖架。三、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四、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機械。

新北市僅訂定(一)汽車(二)機車,所以說承辦人員對其相關業務之條例之訂定是要有遠見,不然師出無名,不但累死基層,民眾亦為對政府行政效率大打折扣,然怪遠見各縣市長滿意度評比,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等行政資源比其他縣市多,但滿意度總是吊車尾。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6-27 21:36
oujack86 發表於 2012-6-27 16:29
依各縣市所訂定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縣屏東其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之車輛如下:一、二輪以上之各 ...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公發布)
  1   一、本要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及停車場法第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機車)之停放及停車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
(一)機車停車位之設置,以劃設於路邊為原則,如因交通流量及安全等
      因素,得劃設於道路範圍內人行道;人行道寬度未達二點五公尺者
      ,得停放於騎樓,並應保持人行順暢。
(二)設有騎樓之路段,得於騎樓內停放,以一列為限,並保持一點八公
      尺以上人行空間,後輪後緣應與建築線標齊。
(三)人行道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未達五公尺者,得沿人行道外緣停放,
      以一列為限,車輛前緣應與人行道緣石標齊。
(四)人行道或含供行人通行之建築線退縮地,其寬度達五公尺以上者,
      得雙排相背停放二列。

(五)巷道寬度未達五公尺者,得禁止雙側停車。
(六)巷道寬度五公尺以上未達七公尺者,單行道單邊得開放停車;雙行
      道雙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單邊停車。
(七)巷道寬度七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單行道雙邊得開放停車;雙行
      道單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雙邊停車。
(八)巷道寬度八公尺以上者,得雙邊開放停車。
  4   四、機車停放時,應以停放基準線為準,不得超越,相鄰車輛應注意整齊
    有序。
  5   五、機車停放於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應保持整潔,且不得裝載污穢
    凌亂物品、妨礙觀瞻與衛生。
  6   六、機車進入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後,不得乘騎行駛。
  7   七、本局得視行人通行需求及交通整理工作需要,在騎樓及道路範圍內人
    行道或巷道劃設停放基準線或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
  8     八、前點機車停放線設置圖如附表。

作者: 倩怡    時間: 2012-6-28 09:06
單車無車牌不能處理?
前周六我去台北的迪化街就看到警伯把單車翻起來抄碼~還說單車違停比照機車
作者: oujack86    時間: 2012-6-29 14:51
本帖最後由 oujack86 於 2012-6-29 14:55 編輯

因警政署之前有推動自行車鉻碼以防自行車被竊警方破獲後無法通知車主領回,處理員警回所後可查詢所有人再行開罰單。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99年9月修(增)訂二、(四)7、五、(六)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排除妨礙道路交通之違規停放 車輛,【自行車歸屬車輛中的慢車】,因此99年9月以後台北市對自行車違規停放師出有名,新北市僅訂定(一)汽車(二)機車對處理腳踏車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尚未訂定法規,所以說遠見雜誌新北市市長滿意度為何會排名後面,個人認為因未將市民小事當大事看。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6-29 20:14
oujack86 發表於 2012-6-29 14:51
因警政署之前有推動自行車鉻碼以防自行車被竊警方破獲後無法通知車主領回,處理員警回所後可查詢所有人再行 ...

腳踏車比照『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規定停放應該不會被拖吊
作者: DanielYang    時間: 2012-6-30 08:44
dingding 發表於 2012-6-27 21:36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公發布)
  1   一 ...

感謝您將相關規定列出。
問題是現行單車停放之區域並非「公有」之人行道,乃是屬於該社區之公設部分,不屬地方政府直轄範圍;因此先前有人提到松街有機車駛過,警方也無法可管(非公用人行道)。這就是法規的死角嗎?
倘若無其他方式可行,是否乾脆「就地導正」,請社區物管人員在評選日前後每天派人負責排好亂停的單車好了 .......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6-30 08:51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2-6-30 08:44
感謝您將相關規定列出。
問題是現行單車停放之區域並非「公有」之人行道,乃是屬於該社區之公設部分,不 ...

人行道或含供行人通行之建築線退縮地(所謂法定開放空間)也只能這樣囉!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6-30 09:37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2-6-30 08:44
感謝您將相關規定列出。
問題是現行單車停放之區域並非「公有」之人行道,乃是屬於該社區之公設部分,不 ...

"屬於該社區之公設部分"
所謂公設,必須有"設施"方可稱之
商店前空地,只能稱為"法定空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北大特區各社區所留的法定空地是否為"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須由要求各社區建築線退縮的法令推敲
(我找不到法令)

若法令規定各社區所留的法定空地為"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停車應依dingding大所引"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辦理
警察也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至於警察所稱"無法可管"云云
我覺得是"想不想"管的問題
例如
台灣還有很多道路用地未徵收
(政府沒錢徵收)
這些道路的違規停車一樣會被處罰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6-30 12:31
本帖最後由 遊民 於 2012-6-30 12:34 編輯

補充一個大法官會議解釋
(爭點與樓主問題相近,解釋文內容足以參考)

釋字第 564 號(民國 92年8月8日)
解釋爭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是否合憲?

解釋文
人 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 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 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dingding大所引"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都是國家以法令為合理之限制
法定空地和騎樓在法律上的定位也相近
所以可以推論
在法定空地和騎樓上停車
也受"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範
樓主如果想處理法定空地停車問題
自然可以依dingding大所引法規辦理
問題只在於
對於違規的執行
這個執行的權力在警察局
如果警察不肯執行
(三峽警察局的態度如樓主前文所述)
規定就形同具文



作者: oujack86    時間: 2012-7-1 09:59
看地方政府要不要依使用事實認定為『道路』,就依法有據,請參考交通部相關函釋。
交通部 97.03.03. 交路字第0九七00二一四七九函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車輛於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
      眾通行之地方,未依規定時間、位置、方式、車種
      停車,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
      第9款及同條第3項處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 2月22日南市交管字第0九七一七五0
      三六八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已對道
      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另停車場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路邊停車場係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
      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因此,貴府如依使用事
      實認定符合上揭所稱之「道路」範圍而予以納管,
      其管理及違規舉發適用處罰條例,應無疑義。
  三、惟依同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騎樓」及「走廊」
      均屬專供行人通行之人行道,貴府如於其上另行規
      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除依停車場法第
      13條將相關規定事項公告週知外,尚須依同條例第
      90條之3第1項規定,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
      全無虞之原則下,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併予敘
      明。
正本:臺南市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不含臺南市政府)、
      福建省各縣政府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7-1 10:10
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09:59
看地方政府要不要依使用事實認定為『道路』,就依法有據,請參考交通部相關函釋。
交通部 97.03.03. 交路字 ...

機車退出騎樓 7/2起新增土城明德路中和廣福路
..新北市實施機車退出騎樓,又將有兩條路騎樓不能停機車,新北市交通局說,土城區明德路1段與中和區廣福路2條路段,將從7月2號起,由新北市警局針對騎樓違規停放的車輛,進行取締告發及拖吊勤務。

交通局表示,為了給民眾充分時間,適應機車退出騎樓措施,中和區廣福路已經從5月1號延長宣導到現在,土城區明德路1段也從6月1號起宣導,每天都有派人員到實施路段,針對騎樓停放車輛張貼「騎樓禁停宣導貼紙」,另外也在這些路段明顯處設置車輛禁停告示牌面,讓民眾能明確了解,7月2號起將針對騎樓違規停放車輛,進行取締告發及拖吊勤務。現在即將正式實施,請民眾配合,不要以身試法。
公告後依法取締
http://tw.news.yahoo.com/%E6%A9% ... 7%AF-024750158.html
作者: oujack86    時間: 2012-7-1 10:19
所以說地方政府要主動為民設想,不然推一下動一下,北大社區招牌建設公司打了十年廣告都有了吧,地方政府呢?連消防栓前都設停車格對嗎?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7-1 10:23
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10:19
所以說地方政府要主動為民設想,不然推一下動一下,北大社區招牌建設公司打了十年廣告都有了吧,地方政府呢 ...

現北大消防栓前停車格應該都取消了吧,若還有請與民代理長聯繫後塗消!
作者: oujack86    時間: 2012-7-1 10:30
本人向地方政府提出塗消就是不准,為何一定要找民代呢?所以說明明已違反法規地方政府不主動出擊還要民眾提醒,提醒又不改,難怪滿意度會低,您不同意嗎?
作者: oujack86    時間: 2012-7-1 10:36
您還是沒有進入要點,自行車不屬於『機器腳踏車範圍』,交通法令是屬於『慢車』所以說就算違規停於人行道上,依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辦理於法無據,因未將腳踏車列入要點內,所以說新北市府要趕快提出修改車輛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讓議會通過,基層員警才依法有據。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7-1 12:24
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10:30
本人向地方政府提出塗消就是不准,為何一定要找民代呢?所以說明明已違反法規地方政府不主動出擊還要民眾提 ...

法規名稱: 新北市廢止或變更路邊停車位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廢止路邊收費停車位或變更其用途,經新北市政府核准後,其每一停
車位收費標準如下:
一、廢止路邊停車位:採按月計算,並自每月一日起算。於計時收費路段
    ,以該路段現行費率乘八小時再乘二十日計算;於計次收費路段,以
    該路段現行每次停車費率乘二十日計算。
二、變更路邊停車位用途:採按日計算。於計時收費路段,以該路段現行
    費率乘八小時計算;於計次收費路段,以該路段現行費率一次計算。
前項收費標準之計算,於計時或計次收費路段之現行費率調整時,隨同調
整之。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http://web.law.ntpc.gov.tw/Scrip ... &Fcode=C0230036

不知大大付錢沒?????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7-1 12:28
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10:36
您還是沒有進入要點,自行車不屬於『機器腳踏車範圍』,交通法令是屬於『慢車』所以說就算違規停於人行道上 ...

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修,地方政府當然無權逕自修訂,因為『違法』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7-1 12:38
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10:36
您還是沒有進入要點,自行車不屬於『機器腳踏車範圍』,交通法令是屬於『慢車』所以說就算違規停於人行道上 ...


經向民代反映後違停腳踏車已不復見
大雅學林路口
作者: met_tw    時間: 2012-7-1 22:31
近來增加很多違規停放的電動機車 一樣是沒車牌
作者: kevin6688    時間: 2012-7-2 15:38
有車牌的才是"電動機車"

沒有車牌 不能腳踩前進的 只能算是"電動自行車"
有腳踩又有電動雙用的 叫"電動輔助自行車"
這兩種都算是自行車的一種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7-4 22:17
看了前面二位鄰居的爭點
今天特別上網查看相關法規

"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的母法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0-3條(舊法)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90-3條條文中
機車及慢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9條,腳踏自行車屬於慢車)係分別列舉
依立法技術
既然分別列舉,則機車定義就不包含慢車
也就是"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並沒有規範到慢車

不過
"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沒有規範到慢車
並不等同於慢車就可隨意停車而不受規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法規沒有規定慢車要怎麼停車
法規又說到慢車不依規定停車要處罰
可以推論得到的結果有三
1.法規既然沒規定慢車怎麼停車才算違規,那怎麼停都不違規,所以不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處罰
2.法規既然沒規定慢車怎麼停車才合規定,那怎麼停都違規,所以只要在道路上看到慢車停放,就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處罰
3.擴張解釋,讓慢車也適用"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刑法的解釋
原則上不能用擴張解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雖然是行政罰
也不宜用擴張解釋

那麼結論應該是1還是2 ???
其實二者都符合邏輯推論
目前警方的做法
似乎是採取1
可是我覺得警方的做法並不是照上述推論而來
而是因為其他不可知的原因

待續..............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7-5 23:51
回到樓主的問題
難道說腳踏自行車就無法可管了嗎?

前面引述"釋字第 564 號解釋"的理由中提到
............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
也就是說
縱然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為私人所有
只要是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未限定為道路)
即使是所有權人
也不能為防礙通行的行為
上述的防礙通行的行為
並不只是停車
設置/擺放....其他物品
只要是防礙通行的
也都可以處罰

處罰的根據可以引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也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可以發現
以違規停車論,用73條來罰
不算違規停車,可以用82條來罰
所以樓主所敘述的"腳踏自行車亂停亂放"
只要有"防礙通行"的情形
應該都可以找到處罰的依據

遊民全部發言中的漏洞
應該是
各社區的法定空地
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所稱道路中的"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這點因為找不到相關法令
無法肯定
只是以藝術大道/商店街....現況來看
應該可稱為"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以上
作者: DanielYang    時間: 2012-7-6 13:48
遊民 發表於 2012-7-5 23:51
回到樓主的問題
難道說腳踏自行車就無法可管了嗎?

只不過... 即使有法可罰,問題是不知誰是車主,如何開罰呢?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7-6 16:29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2-7-6 13:48
只不過... 即使有法可罰,問題是不知誰是車主,如何開罰呢?

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處理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 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 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  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不過
問題並不是"不知道誰是車主"
問題應該是
1.警方會不會處理???
2.管委會這樣處理是否妥當???

第1點取決於人
所以不討論
(警方大概不會認同我的看法)

第2點應該要考慮的是
會在貴社區的法定空地亂停亂放的
應該大都是貴社區的住戶
管委會如果全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恐怕會造成其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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