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標題: 「台北大學特定區聯外道路新闢工程」公聽會 會議紀錄 [列印本頁]

作者: ababy    時間: 2012-6-9 18:15
標題: 「台北大學特定區聯外道路新闢工程」公聽會 會議紀錄
本帖最後由 ababy 於 2012-6-11 08:30 編輯

                                                       工程範圍圖

[attach]89496[/attach]

召開興辦「台北大學特定區聯外道路新闢工程」公聽會」公聽會紀錄

(一)公聽會周知方式:

1.      本次公聽會公告於101年3月2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308012號函,發函張貼公告於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及本案位置之各里辦公處,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

2.      101年3月1日公告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網站。

3.      101年3月2日公告登載於中國時報F13版。

(二)興辦事業概況:

三峽台北大學特定區近年來發展及人口增加迅速,現況對外聯絡交通主要仰賴復興路、三樹路及民生街,以連接北二高及省道台三線,並無替代道路,以致造成三峽市區交通壅塞。故計畫道路除可打開台北大學特定區東向交通動線,亦可大幅分擔週邊道路之交通量。另三峽橫溪地區亦可藉本計畫道路銜接大學路、隆恩街進入鶯歌區,避開行經三鶯交流道五叉路口瓶頸路段,或是銜接北85線(三樹路、佳園路)進入樹林地區,在通過性與地區性車流有效分流後,三峽市區週邊道路服務水準應可獲得相當改善。本次公聽會主要目的係向各位鄉親說明本計畫內容並聽取大家意見。

(三)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

1. 用地範圍四至界線:本道路西起台北大學特定區(大學路、三樹路交叉口)往東延伸跨越三峽河經環河路後與台三線(介壽路)銜接,長度1400米、寬度30米(詳附件1:工程範圍圖)。

2. 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3.6367公頃,皆為私有土地。

3. 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本案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為RC造結構物(2樓1棟)、加強磚造(2樓5棟)、輕量鋼骨造結構物(1樓1棟)等建築及農林作物改良物等。

4. 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比例:(詳附件: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表)

5. 用地範圍內勘選須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理由:(詳附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必要性評估)

6.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詳附件:必要性評估)

7.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無。

(四)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1. 公益性:

A. 紓解三峽市區交通流量

2. 必要性: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及相關評估(詳附件:必要性評估)。

3. 適當性:

A. 依「臺北縣轄瓶頸及易肇事路段交通改善案-台北大學特定區聯外道路規劃(定稿本),可行性研究報告辦理」。

B.  為台北大學特定區往返土城之聯外道路,經解省道台3線及縣道110線交通負荷。

C.  本道路部份路段與捷運三鶯線共線,道路開闢後有利後續捷運三鶯線之推動。

4. 合法性:

A.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

B. 本道路建設計畫奉交通部公路總局100年8月22日路規計字第1001005479A號函核定納入「101年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辦理」。

六、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詳附件

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發表意見及機關答覆:

1、會後秦雅萍女士傳真陳述意見表示:

「1、有關公聽會相關資料可否請於會前置於里辦公室或公所可供民眾先行閱覽。2、本次公聽會資料中"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2/3)(3/3)均以縮圖顯難以辨識閱讀。且相關評選結果或必要性敘述,僅是單方說詞,可否提供詳細資料給民眾參閱並提出意見。3、對於民眾所提意見盼能給予正面回應,若只是為配合內政部法規開公聽會而不解決民眾問題,這樣的公聽會沒有實質功能,僅徒具形式意義。4、反對本次「台北大學特定區聯外道路新闢工程」路線規劃,並建請多體恤被徵收地主委曲情緒。」乙事

答覆:(本府101年4月20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21811號函函復)

本案由三峽區公所於民國97年起辦理規劃、設計及徵收相關作業,如您有需要可洽本案承辦人及三峽區公所參閱正本。

本案係由本府交通局於95年委託專業顧問公司辦理可行性研究評估作業,經綜合評估工程經費、拆遷量、環境衝擊、區域影響發展等因素後,訂定以現行的方案為後續之規劃設計之依據。另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辦理公聽會。


2、陳世閔先生會後傳真陳述意見表示:

「1、關於三峽北大要開闢聯外道路的問題,我覺得當時再徵收台北大學那麼一大片時,就應該要整體的規劃好,怎麼現在又說要徵收呢?請問我們的權益在那裡?我們是不是合理的懷疑與建商有很大的利益關係呢?2、我們也很希望地方上的發展與繁榮,但也不要犧牲我們辛辛苦苦好不容易才有的一間房子,希望政府官員們能多方考量,必竟旁邊還有公有土地可走不是嗎?請重視我們的生存權、就學權、就業權。」乙事。


答覆:(本府101年4月9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153號函函復)

本案係由本府交通局於95年委託專業顧問公司辦理可行性研究評估作業,經綜合評估工程經費、拆遷量、環境衝擊、銜接路口交通運轉方式及區域影響發展等因素後,訂定以現行的方案為後續之規劃設計之依據。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二、交通事業。…」辦理徵收作業。


3、陳世閔先生陳述意見表示:「為何當初承諾用水利地、公有地可是現在為何用私有地」

答覆:(本府101年4月9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81235號函函復)

本案係由本府交通局於95年委託專業顧問公司辦理可行性研究評估作業,經綜合評估工程經費、拆遷量、環境衝擊、銜接路口交通運轉方式及區域影響發展等因素後,由三峽區公所訂定以現行的方案為後續之規劃設計之依據。


4、洪佳君議員陳述意見表示:

「1、建請新北市政府於開會通知單增加「會議時段調查」,公聽會時段應符合民眾作息時間而定,以利更多民眾參與。2、建請新北市政府盡速將「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以利本案進行,並於下次公聽會前提供完整資訊及說明。」


答覆:(本府101年4月12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147號函函復)

有關會議時段1事,本府會考量符合民眾作息時間,調整公聽會時段。有關「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部份,本府已於100年送議會審查,100年10月19日北府法規字第1001408790號令制定實施。


5、陳阿燐先生陳述意見表示:

「相關條例尚未通過,請完備資訊後,再行辦理公聽會,別浪費大家的時間。」乙事。


答覆:(本府101年4月9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269號函函復)

有關土地徵收條例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91號令公布修正。另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辦理公聽會。


6、方秀葉先生陳述意見表示:

「反對三樹路136號徵收。之前三峽市公所所主導之徵收補償金總共肆佰多萬,對於我們小市民來說一輩子拚命的生命財產全部都在這裡,其它地方根本就買不起,新北市政府若不是副人民去死就請規劃一個容身之地給我們小市民。可以全家安身立命又可照原本的生活方式做給小生意的地方。請給我們一個妥善的安排,並答覆給我們。」乙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答覆:(本府101年4月10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281號函函復)

有關本案用地取得部份,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二、交通事業。…」辦理徵收作業。另徵收補償價格部份,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以市價辦理用地取得。

另有關地上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本府將依100年10月19日發布實施「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標準」及100年12月9日制定「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重新辦理地上物查估;另依前開條例第六條規定,合法建築物本府將額外再發放房屋補助費九十萬元。


7、劉阿里先生陳述意見表示:

「1、政府所辦之公聽會希望能聽取被徵收者之意見,不應只是一個過程辦完之後還是依政府計畫強制執行。2、前所見諸多土地均是政府用低價徵收再轉售財團而肥了財團,務農者幾代傳承辛苦耕耘到後來還是代代貧苦,永無翻身餘地。3、希望政府多為這些辛勤的農民多體恤多關懷。」乙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答覆:(本府101年5月1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264號函函復)

有關公聽會之舉行,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辦理公聽會。

有關徵收價格部份,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以市價辦理用地取得。

因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目前人口近2萬人,聯外往返土城、板橋地區需繞行110線或北85線後轉進台3線,為紓解省道台3線及縣道110線之交通負荷及節省縮短三峽進出臺北都會區之旅行時間,爰辦理本道路開闢工程,仍請臺端以公益為考量支持本工程推動為禱。

8、吳契憲先生會後傳真陳述意見表示:

「1、三峽台北大學聯外道路的開闢對於疏解當地交通可能有一定程度的效果。可是徵收土地及房屋卻也造成當地農民及住戶相當大的影響。如果政府在雙贏的考量上能對住民的安置與補償能有更確實的承諾。相信會更得到更多支持及減少不必要的抗爭與衝突。甚至是人員的損(之前三樹路128號老婦人自殺的事件,希望不要重演)。2、地方繁榮需新開闢道路,不能犧牲當地人的權益。硬梆梆的徵收條例。用一點點金錢就把在地人攆走只為了開闢道路。讓新搬到大學城的外地人交通便利。請諸公長官將心比心,為百姓著想,留一條生路。3、道路的開闢首重不影響當地人權益的條件下。已建請避免道路首端店面的徵收。請從三樹路126號旁空地通過。既可讓道路更筆直又可不拆民房、預算也相對減少何樂而不為(設計圖及預算已有完備)。」乙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答覆:(本府101年4月17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258號函函復)

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二、交通事業。…」辦理徵收作業。安置與補償部份,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以市價辦理用地取得;另本案係由本府交通局於95年委託專業顧問公司辦理可行性研究評估作業,經綜合評估工程經費、拆遷量、環境衝擊、區域影響發展等因素後,訂定以現行的方案為後續之規劃設計之依據,有關道路線型部份,如從三樹路126號旁空地通過,將造成本道路與大學路非正交,經評估將造成該路口交通瓶頸且易造成交通事故。

有關地上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本府將依100年10月19日發布實施「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100年12月9日制定「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重新辦理地上物查估;另依前開條例第六條規定,合法建築物本府將額外再發放房屋補助費九十萬元。

9、林清文先生會後傳真意見表示:

「1、副市長李四川先前的協調會,已經承諾必須與各地主屋主所有權人達成共識才會徵收,請查照。2、徵收的金額根本不到市價的3分之1,請市府所有承辦人員將心比心。3、這是我父親一生所僅有財產是非賣品。」


答覆:(本府101年4月9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211號函函復)

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二、交通事業。…」辦理徵收作業。徵收補償價格部份,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以市價辦理用地取得。

另有關地上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本府將依100年10月19日發布實施「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標準」及100年12月9日制定「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重新辦理地上物查估;另依前開條例第六條規定,合法建築物本府將額外再發放房屋補助費九十萬元。


10、林金助先生會後傳真陳述意見表示:

「1、副市長李四川光前的協調會,已經承諾必須與各地主屋主所有權人達成共識才會徵收。2、徵收的金額根本不到市價的1分之1,請市府所有承辦人員將心比心。3、這是我父親一生所僅有的財產是非賣品。」


答覆:(本府101年4月9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204號函函復)

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二、交通事業。…」辦理徵收作業。徵收補償價格部份,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以市價辦理用地取得。

另有關地上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本府將依100年10月19日發布實施「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標準」及100年12月9日制定「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重新辦理地上物查估;另依前開條例第六條規定,合法建築物本府將額外再發放房屋補助費九十萬元。


11、葉小鳳小姐會後傳真陳述意見表示:

「1、我住在這裡很方便學校市場空間都剛好符合我的期待,公公提供我住才多久的時間,你們市府又要來徵收的事情煩不煩。2、要徵收可以,請詳細規劃如何補償、補助、安置、不然的話,我帶著孩子就去市政府找朱市長,請他公平處理,他不處理我就每天咒罵你們這些公務員。」乙事。


答覆:(本府101年4月10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188號函函復)

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二、交通事業。…」辦理徵收作業。徵收補償價格部份,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以市價辦理用地取得。

另有關地上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本府將依100年10月19日發布實施「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標準」及100年12月9日制定「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重新辦理地上物查估;另依前開條例第六條規定,合法建築物本府將額外再發放房屋補助費九十萬元。


12、董耀琮先生陳述意見表示:

「1、目前三樹路復興路介壽路的車流量的尖峰特間只有在上下班時間,其它時間並不多,目前的車流量統計為何。2、為何每每配合台北大學特定區發展規劃建設沒有考量現有當地居民權益及建設。」乙事。


答覆:(本府101年4月20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172號函函復)

本案係由本府交通局於95年委託專業顧問公司辦理可行性研究評估作業,經綜合評估工程經費、拆遷量、環境衝擊、銜接路口交通運轉方式及區域影響發展等因素後,由三峽區公所訂定以現行的方案為後續之規劃設計之依據。


13、李哲獻陳述意見表示:

「1、土地可否承租政府、代替徵收,用租的方式。2、先將周遭的交通處理好。3、土地永續發展也是生活的基本要求。」乙事


答覆:(本府101年4月12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055號函函復)

有關臺端所述土地可否以承租方式代替徵收1事,因道路開闢具有其公益性及永久性,為免土地所有權人更動等影響道路使用,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有關周遭道路之處置,本府評估三峽地區近年來發展及人口增加迅速,現況對外聯絡交通主要仰賴復興路、三樹路及民生街,以連接北二高及省道台三線,並無替代道路,以致造成三峽市區交通壅塞。故計畫道路除可打開三峽地區東向交通動線,亦可大幅分擔週邊道路之交通量。


14、簡舒培先生(陳世榮議員代表)陳述意見表示:

「提醒工務局注意,請注意市價訂定時間,在6月前開公聽會對地主不公平,建議於「市價」訂定後再行召開,務必注意民眾之權益。隱私問題請注意不要洩露個人資料於公文上。」


答覆:(本府101年4月12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025號函函復)

有關舉行公聽會部份,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有關用地取得價格部份,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另有關隱私問題,本府會加強督導。


15、林銘仁議員陳述意見表示:

「本次會議通知沒有收到公文,希望下次開會能給通知,本次會議結論務必給議員1份。2、請以照顧居民及最大權益為主要施政目的。」


答覆:(本府101年4月12日北府工規字第1011470041號函函復)

為維護民眾權益,有關地上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本府將依100年10月19日發布實施「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100年12月9日制定「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重新辦理地上物查估;另依前開條例第六條規定,合法建築物本府將額外再發放房屋補助費九十萬元;另有關用地取得部份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二、交通事業。…」辦理徵收作業。徵收補償價格部份,本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以市價辦理用地取得。

八、結論:

(一)、本次會議部份未答覆之問題,本府將另案函覆以解決民眾疑慮。

(二)、感謝各位鄉親撥控參與本次會議,各位鄉親倘有其他意見或不瞭解之處,可以書面提出陳述意見或以電話洽詢本府工務局。

九、散會                        

                             (以下空白)
                                             



作者: 老嫗    時間: 2012-6-9 18:27
注意到最下邊小小字寫的那句話..............
作者: yuminwg    時間: 2012-6-9 22:35
如果是有利是地區發展的,我覺得就做吧~
但$$還是要給的大方點~
作者: 快樂讀書會    時間: 2012-6-10 01:50
簡舒培先生(陳世榮議員代表)陳述意見表示:
簡舒培~是.女士.

作者: zean    時間: 2012-6-10 05:32
若未來樹林交流道不採新增聯絡道方案~~

可以想像未來三樹路及佳園路車流量一定很大~~

這條路線應該與未來交流道聯絡道共同構思~~

捷運等真的有一撇再來說~~~

不然真讓人覺得市府只是柿子挑軟的吃~~

不敢碰佳園路及高速公路旁這個區塊的地下工廠~~
作者: podzol    時間: 2012-6-10 22:24
捷運不是要從教育研究院走國慶路到恩主公醫院嗎?
如果走大學路對北大特區是比較近一點沒錯, 不過大學路兩側的住戶就慘了.
作者: james    時間: 2012-6-10 22:48
podzol 發表於 2012-6-10 22:24
捷運不是要從教育研究院走國慶路到恩主公醫院嗎?
如果走大學路對北大特區是比較近一點沒錯, 不過大學路兩側 ...



從橫溪經"聯外道路"過來後,就是教育研究院站(三樹路大空地)

然後轉國慶路到復興路(台北大學站)




歡迎光臨 iBeta 愛北大論壇 (https://forum.ibeta.tw/)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