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標題: To 王明麗市議員候選人 [列印本頁]

作者: JasonH112    時間: 2010-9-22 01:09
標題: To 王明麗市議員候選人
昨天下班回家..在信箱收到由王明麗市議員候選人發出來的中秋節賀節暨拉票明信片..本以為是一般拉票廣告文宣還在納悶為什麼物管把廣告傳單投在我家..仔細看竟然有我的名字跟我家地址

不知道你們用什麼方式買到我的個資..但我肯定不會把我的票投給你
作者: powerme    時間: 2010-9-22 11:09
回覆 台北小龍 的文章

我們家戶長也有收到,但我們從未參加過你說的里民活動!

我想可能是從里長那裡得到吧!不然怎麼叫樁腳勒...

JasonH112:
我跟你一樣,這種我絕不會投票給她!連基本的尊重都不懂,在這種人眼中,你的名字和我一樣,都叫做"票"而已!
作者: shiou    時間: 2010-9-22 13:11
台北小龍 發表於 2010-9-22 01:25
回覆 JasonH112 的文章

請問你有沒有參加里辦公室辦的自強活動呢?若有,就有可能是從這邊獲得的,之前有 ...

我也有收到且也沒參加過里辦公室辦的自強活動.....+1

我想應該也是里長提供的吧!
作者: joychiou    時間: 2010-9-23 11:16
本文章最後由 joychiou 於 2010-9-23 11:20 編輯
JasonH112 發表於 2010-9-22 01:09
昨天下班回家..在信箱收到由王明麗市議員候選人發出來的中秋節賀節暨拉票明信片..本以為是一般拉票廣告文宣 ...


買個資?這根本不需要買啊,里長都知道您住在哪條路幾鄰幾號幾樓...
這跟手機簡訊拜票一樣,電信公司有提供這種服務,一直收到也是不堪其擾。

話說回來,不只單一候選人會有資料可以寄發文宣,我老爹是某政黨的黨員,也是會收到另一個政黨的拜票文宣,這就更妙了。
說來說去,怎樣都比詐騙集團從哪拿到個資來的好一些,要告里長、議員候選人,也未必有勝算。
作者: 冬瓜鹿    時間: 2010-9-23 16:32
我們家也收到,而且只有戶籍遷過來的人有收到。
作者: 小王子    時間: 2010-9-23 16:51
回復 亨亨 的帖子

亨大該是很多人想抱的大柱子ㄅ~~~哈!
作者: joy    時間: 2010-9-23 17:10
joychiou 發表於 2010-9-23 11:16
本文章最後由 joychiou 於 2010-9-23 11:20 編輯

里長等就算因為公務手上握有里民名冊等個人資料也不能隨便外洩或不當使用。當里長廣播:張君雅小妹妹,妳家的泡麵已經煮好了,妳阿嬤限妳一分鐘以內趕緊回去呷,到時麵若爛去,伊是概不負責。這段話里長就侵犯了幾個隱私,張君雅姓名、跟阿嬤住、1分鐘可以到家、吃泡麵。
作者: 沾醬    時間: 2010-9-23 17:50
當您成年後,收到這種文宣很正常的,google一下就有了。
作者: joy    時間: 2010-9-24 08:32
人肉搜索若與公益無關,將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
作者: joychiou    時間: 2010-9-27 21:36
標題: RE: To 王明麗市議員候選人
本文章最後由 joychiou 於 2010-9-27 21:47 編輯
joy 發表於 2010-9-23 17:10
里長等就算因為公務手上握有里民名冊等個人資料也不能隨便外洩或不當使用。當里長廣播:張君雅小妹妹,妳 ...


首先,個人並無說里長將里民資料給候選人的行為是對的,只是要指出 "即使要提告" 還不一定會勝訴。
當然,資料被候選人拿到手,寄發文宣給當事人,觀感不佳,當事人絕對有權提出告訴。(告訴乃論)
我想表達的只是,會收到候選人寄來的文宣廣告,"個人"是習以為常,如果有造成個人的損害,法理上我也會提出告訴;私人範圍就像樓主說的,不投票給他而已。

另外,就討論關於"里長廣播張君雅小妹妹"的問題...
個資法有提到: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里長廣播尋人應屬法定職務之範疇內,對於里長的行為(廣播),是不構成犯法的。
況且是阿嬤拜託里長廣播...
不過本討論只就此案例解釋,並不適用其他案例。
作者: joy    時間: 2010-9-28 08:17
回覆 joychiou 的文章

一、廣播叫人回家吃麵是里長的法定職務嗎?
二、只要家人拜託,里長就可以洩露個資嗎?
三、要是里民或里長都這樣公器私用,守法的就可以無辜被廣播轟炸嗎?
作者: 小眼淚    時間: 2010-9-28 11:27
本文章最後由 小眼淚 於 2010-9-28 11:30 編輯

我個人認為...
1.為民服務應該是里長的職務
2.小朋友未成年,家人是法定代理人...   
而且這麼單純廣播就算洩漏個資...  那百貨公司 => 衣服顏色+年齡+性別+家長不在身邊=>也要被告嚕
                               學校廣播  => 年級+班級+你即將要去XX處室 =>也要被告嚕
3.廣播本來就是里民公物... 為何會有私用之嫌...  里長並不是藏私只準自己使用....
但是廣播轟炸這個就見仁見智嚕...    不關己事的人總是會覺得受到侵擾...   這本來就是會這樣低...         

凡事不要看得太嚴重^^
不然走路掠過人行道的花或樹...   是否也算毀損公物...    這樣生活是否太辛苦嚕...                       
作者: joy    時間: 2010-9-28 12:15
一、百貨公司尋人跟學校找人跟里長叫人回去吃麵有一樣嗎?
二、並非家人就是法代,小孩法代是父母,除非另設有監護人。
三、村里廣播器是公物,為何用來處理叫人吃麵的私事呢?跟公眾利益避免緊急危難有關係嗎?
不介意只能說隱私權觀念薄弱啊~
作者: joychiou    時間: 2010-9-29 23:54
本文章最後由 joychiou 於 2010-9-30 00:32 編輯
一、廣播叫人回家吃麵是里長的法定職務嗎?
二、只要家人拜託,里長就可以洩露個資嗎?
三、要是里民或里長都這樣公器私用,守法的就可以無辜被廣播轟炸嗎?


1. 您現在把焦點聚焦到"吃麵"這件事,跟是不是法定職務是兩回事了。
(前面有說了,里長廣播尋人應屬法定職務之範疇內,對於里長的行為(廣播),是不構成犯法的。我沒說廣播要人回家吃麵是對的,你問我廣播叫人回家吃麵是不是法定職務,答案你我皆知。)
2. 經過同意的,沒有洩漏的問題,請您去看看個資法第20條。
3. 前面已經有人說明了。

樓上的朋友,張君雅小妹的問題,我覺得您搞得太複雜了...
如前面朋友說的,為民服務應該是里長的職務,廣播也算是了。

生活不用過的這麼戰戰兢兢,是該注意自己的隱私權利,但是100%都要說隱私隱私的,是有點太過了,這樣過生活太累了,乾脆把法條隨時準備在身邊好了...

張小妹的個案只是個非常態的個案,並不適合來來做為法律討論的案例,長這麼大也沒聽過廣播叫人回家吃飯。
但就1樓的案例,的確是有洩漏個資的問題,我並沒說里長或候選人沒有錯。

以上,不再回覆,我只覺得您的提問有很多矛盾的地方。
作者: joy    時間: 2010-9-30 10:27
不再回覆也沒關係,事情能澄清就好,也看得出來您明事理、對錯分明。
您之前有提過:"另外,就討論關於"里長廣播張君雅小妹妹"的問題..."、"里長廣播尋人應屬法定職務之範疇內,對於里長的行為(廣播),是不構成犯法的。"
我之前說張君雅廣播內容有侵害隱私,您也是要討論張君雅的問題,為何刪除吃麵私事而改為尋人,而且就算尋人、尋狗等也是除非有急迫避免危難情事村里長還是會很小心使用廣播器的,現實生活中也是如此。
村里長廣播器很方便使用效果也很即時迅速,權力越大時責任越重,刃利切得快也會切得深,好的器具被正當的使用效果很驚人,好的器具如被混不已為然盲目漫不經心的使用一不小心也會很傷人,其他像是監視器、網路、廣電傳播等等都是。
注重隱私權並不是生活過於嚴謹,而是一種待人的尊重,希望愛北大園地大家也是能互相尊重像日常生活呼吸舉手一樣的平常。
作者: joy    時間: 2010-10-1 08:36
個資遭外洩 准改身分證號
更新日期:2010/10/01 04:11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資料不設防!宜蘭縣某國中在學校網站公布得獎學生的個資,家長擔心洩漏被盜用後患無窮,到戶政事務所要求更改身分證號碼,卻不符改號規定,專案請示內政部後同意改號,但以一次為限,創下宜蘭因個資外洩更換身分證號碼的首例。


公布得獎學生凸槌


該國中公布在網站上的得獎學生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一覽無遺,引起家長不滿,抨擊學校完全沒有個資安全觀念,學校接獲反映立即撤下資料。


內政部:以一次為限


但家長越想心裡越不安,擔心孩子資料已被盜走,到戶政事務所要求更改身分證號碼;宜蘭戶政事務所主任官伸科說,依據內政部更改身分證號碼規定,必須是號碼重複或尾數是4、諧音不吉利等,才可同意改號,沒有因個資外洩改身分證號碼的先例。


但家長很堅持認為,孩子人生還很長,擔心如果身分證號碼不換,被盜用會影響一輩子,造成孩子困擾,家長也很難安心;戶政所基於為民服務,以專案方式請示內政部,最後同意更換;戶政所指出,如果其他民眾有類似情形,仍須專案辦理。


縣府教育處長陳登欽說,公布得獎學生對孩子是鼓勵,但公布資料時要保護學生個資,以免一時疏失造成孩子與家長困擾,以後學校再有類似情形將行政處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1/78/2e3n0.html
-------------------------------
漫不經心的承辦員
作者: 小眼淚    時間: 2010-10-1 09:01
1.張君雅姓名、跟阿嬤住、1分鐘可以到家、吃泡麵 VS 跟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能比嗎?
2.里長的職責就是為里民服務,里長幫忙廣播找小孩回家==>絕對是為民服務的範圍
3.我看不出廣播那幾項,有造成那個小妹妹損失,該引用個資法哪一個罰則麻煩請您指導一下小弟我
4.不要把自己認為是法律的就當成是法律
作者: 敗家子    時間: 2010-10-1 09:13
個資蒐集無奇不有

請問樓上的朋友
有沒辦過手機

有沒投過票
選舉人名冊可以公開閱覽

有沒買房子
有沒辦貸款
有沒在銀行開戶
有沒辦過信用卡
有沒上班領薪水
有沒在醫院生小孩
有沒參加家長會

當您填寫任何資料

這些都是您個資被蒐集的範圍

里長不會也不被允許提供個資給任何人

您戶籍遷入
行政系統底層的里長可能都還不知道

憑猜測就要告里長
會不會太天真搞笑

先說
我不是里長
只是看了覺得好笑


作者: 敗家子    時間: 2010-10-1 09:15
回覆 小眼淚 的文章

+1
生活輕鬆面對

希望大家有快樂美好的一天

作者: joy    時間: 2010-10-1 10:00
回覆 小眼淚 的文章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里長廣播侵犯的個人資料如下:
張君雅姓名,自然人之姓名
跟阿嬤住,家庭
1分鐘可以到家,社會活動
吃泡麵,社會活動
-------------
里長為民服務是很好,但是也要斟酌一下公務論理,「合法的圖利是便民,非法的便民是圖利」,請問廣播叫人回家吃麵是里長的職責嗎?
-------------
如果被不法之徒知道張小妹妹的生活習性而遭侵害,而因里長洩漏個資難保不會被牽連。
很高興大家願意討論如何保護個人資料及推廣隱私權的重要,千萬別漫不經心的利用個人資料喔。

作者: joy    時間: 2010-10-1 10:10
回覆 敗家子 的文章

各機關或民間單位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個人資料皆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得任意洩漏喔。
我想樓主抗議的是候選人為何有他的個人資料,並沒有提到要告里長,只是不想投票給那位候選人而已,我想要告也是告使用資料的候選人然後才會追查出提供來源吧,其他熱心柯南精神的網友推論出兇手是誰也是僅供參考,要是認真就輸了~
作者: 小眼淚    時間: 2010-10-1 10:30
回覆 joy 的文章


1.我想問的是這樣如何構成了"侵犯"....   個資法中有罰則,又該引用哪一條... 如何引用...
2.今天他廣播的是找"小孩",為民服務的定義絕對構成....,如果是大人我不敢說,我強調的是小孩


作者: 敗家子    時間: 2010-10-1 10:31
回覆 joy 的文章


我只是希望氣憤(氛)緩和一些
好像大家箭頭都轉成里長了
哈哈

大家的意見我有認同的
也有不認同的
這是民主

謝謝joy






作者: joy    時間: 2010-10-1 10:42
回覆 小眼淚 的文章

1.里長廣播洩漏的個人資料就是侵犯了小孩的隱私權,您既然對法律那麼清楚,這應該就不用問我了吧
2.我開宗明義討論的就是里長廣播張君雅回家吃麵其個人隱私被侵犯,只是為何一定要轉成尋人呢?就算是執行法定職務也要有比例原則一樣不能隨便洩漏個人資料的。
作者: 小眼淚    時間: 2010-10-1 10:49
回覆 joy 的文章

我就是不懂才一直問你耶
因為你一直提到違法違法...
但是我一直搞不清楚要怎麼罰耶
麻煩你教教我
不勝感激!!
作者: joy    時間: 2010-10-1 10:49
回覆 敗家子 的文章

氣氛應該是還好啦,但是如果能透過討論讓隱私權的觀念落實,何嘗不是件好事呢?
作者: change1221    時間: 2010-10-1 10:55
我比較好奇的是
"" 妳一分鐘以內趕緊回去呷
他一定一分鐘可以到家??
作者: joy    時間: 2010-10-1 11:02
回覆 小眼淚 的文章

我既不是法官也不是什律師,如何引用法條論罰這麼專業的問題,大家就互相討論一下吧,嗯~這題考試會考喔。
-------------------------------
第 五 章 罰則
第4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作者: 小眼淚    時間: 2010-10-1 11:18
回覆 joy 的文章

就是因為我們常常無法正確知道哪一條罰則....
所以才應該盡量避免很篤定去引用別的例子說別人違法

雖然我很認同開版大的不滿.....
可是您舉廣播吃泡麵這個例子我滿錯愕跟不解.....
所以才會想問一下這個例子到底如何引用才會夠成你說的公器私用侵犯隱私
不然我也很害怕我開窗子叫小孩回家吃飯也夠成了侵犯他隱私,那我該怎麼辦...
百貨公司小孩子走丟了,我廣播一下也侵犯了隱私怎麼辦...
哇~  我真是嚇壞了....
作者: joy    時間: 2010-10-1 11:50
回覆 小眼淚 的文章

說殺人犯法要很篤定那也得要三審定讞才能斷人生死啊,大家是來討論隱私權的重要,舉這貼近生活的例子來討論也較能感同身受,哪天自己或小孩的姓名及生活作習被廣為人知時或許就較能理解。
村里長用村里廣播器處理自己或別人的私事就是公器私用,而廣播內容提及個人資料即是侵犯隱私,然而自己想要把個人資料公諸於世那又何妨?百貨公司尋人提到張君雅的家長請到服務台,是處理避免緊急危難保護當事人必要的手段仍屬合理的範圍
作者: 小眼淚    時間: 2010-10-1 12:12
回覆 joy 的文章

照你的說法....  讓我理解如下...
1.警察幫忙考生至考場=>公器私人使用=>違法!!
2.老師叫同學全名=>老師明明可以說X同學,卻連名帶姓的叫...,洩漏自然人名字=>違法!!

請問照你的解讀...  我這樣理解對嗎?
作者: joy    時間: 2010-10-1 12:24
在這樣問下去我都快變成顧問了,大家互相討論求進步也別太針鋒相對就是啦
1.警察載考生趕赴考場,屬於避免緊急危難措施,跟載孕婦緊急生產一樣,若是用公務車順路載女友或朋友的朋友上下班的話就是公器私用。
2.連老師點全名都可以出題,我無言了,算您贏了好嗎?
作者: 小眼淚    時間: 2010-10-1 13:40
回覆 joy 的文章

感謝你的解惑
抱歉~  我沒有針鋒相對,我是真的對這存有困惑...
看你前面的述文...  讓我感覺你對這方面略有心得,因此想確實得到解惑

不過還真的是不懂....
孕婦生產是因為有涉及生命危險的可能,所以屬於緊急危難這點我還可以理解~
但是考生考試,最多只關係到他個人,這樣也算緊急危難嗎.....

ps.我是真的單純想問...


作者: change1221    時間: 2010-10-1 13:47
本文章最後由 change1221 於 2010-10-1 13:48 編輯

考生考試最多只關係到他個人
這樣算緊急危難
只要老闆說算  就是算
沒有為什麼

警察幫忙考生至考場
不也是這十年的事嗎

以前
趕不趕的上考試
那都是自家的事
誰叫你沒設鬧鐘
誰叫你晚睡
誰叫你爬不起來
不是這樣嗎??

作者: joy    時間: 2010-10-1 14:23
現在民意至上,為民服務成為公家機關不可或缺的至上綱領,特別是第一線面對民眾的警察,對付不遵守規矩的人要扮黑臉態度要比壞人還兇才壓的過去,側摔檳榔西施及飛踢違規左轉攔查拒停落跑的騎士,轉個身面對上門求助的善良百姓又要裝可愛親切問候呷飽沒裡面請坐有什麼事可以為您服務,簡直是快人格分裂了,而考生應該是情非得已才會厚著臉皮去求助警察載赴考場還會被記者拍到真的很沒面子,其實現在考試沒帶准考證的在現場也都可以補辦,就是怕粗線條的考生急忙奔波往返發生意外啊
作者: 小眼淚    時間: 2010-10-1 14:38
回覆 joy 的文章

恩~ 所以現在很多公器已經因為為民服務,已經不太會出現私用的字眼了...
今天如果是那個警察帶著他自己的小孩趕去考試=>警察公器私用!!
但是如果他帶著別人家的小孩子趕去考試=>溫馨感人的人民保母!!

所以里長替他自己家廣播=>公器私用!!
里長替里民廣播=>為民服務!!

只差別在於其他聽到的人感覺會不會被打擾的問題而已...

僅以上跟您分享心得....  您說是吧...
作者: joy    時間: 2010-10-1 15:10
就是啊,為民服務無可厚非,要謹言慎行技巧性的達到服務目的,說太多洩露太多個人資料就要小心禍從口出囉
---------------------
村里廣播 社區實況速速報

【聯合報╱游文寶/整理】 2008.08.19 03:21 am

走失狗狗看到主人到來,迫不及待一躍而下。桃園市南門市場內「廣播系統」專門用來「抓扒手」。記者葉英豪/攝影

「張君雅小妹妹,妳ㄟ泡麵已經爛掉…」這是電視中令人發噱的廣告;在現實世界,村里長廣播已成為大家生活不可分的一部分,尋人、找狗到提醒大家注意小偷,廣播內容五花八門。

不過廣播系統也不盡然全是「萬靈丹」,像值大夜班的上班族白天補眠時,被超級大聲的廣播吵醒,就氣到打電話報警甚至向縣長反映,要求「開罰單」,還有失眠民眾經激動到揚言動手「剪掉」廣播系統線路。

善用村里長廣播可以為民喉舌,趣味十足;使用不當,則惹來民怨。總之,這套系統已成了地方特殊文化。

即時放送 充當尋人啟事

八德市大福里里長呂學昌說:「單單透過里辦公室廣播系統,已找回1頭豬、3名失智老人、11隻貓狗,有時家裡還變成獲救動物的臨時旅館。」

有名身穿紅色格子洋裝、白色涼鞋的5歲女童在大園市場和媽媽走失了,「請媽媽聽到廣播後馬上到路口的水果攤來。」大園鄉大園村的廣播器傳來尋人廣播,母女在5分鐘後重逢。村長許文芳說,6年多來,這樣的感人場景不停上演。桃園市新埔里里長郭雲輝常常廣播尋童啟事,有人打趣對他說:「喔!你怎麼有這麼多孫子」。

龜山鄉幸福村的廣播系統很有人情味,村民找不到孩子回家吃晚餐,村長莊文進透過廣播系統傳送:「小民,趕快回家,你的家人在找你」,廣播系統成了幫忙催促串門子孩子回家的利器。

公布賊樣 一起來抓賊

八德市大福里里長呂學昌認為廣播系統很有功效,像發生車禍,碎玻璃灑滿馬路,透過廣播系統「放送」,不到30秒,環保志工和熱心里民全趕來,短短5分鐘「清潔溜溜」。

「各位鄉親請注意,有住戶剛遭竊,身著白衣黑褲的年輕竊賊還在躲,已向警方報案,請周邊住戶一起來抓賊。」這是大園鄉大園村傳來的廣播內容。

龜山鄉幸福村廣播系統也發揮無形嚇阻功效,因為2000戶中的800住戶集中在幸福社區,村長莊文進經常透過廣播系統與村民「交流」,村民遭竊,立即線上廣播,提醒村民留意。

中壢市龍平里長張馮金蓮更是好玩,發現有人使用偽鈔,或設局詐賭,立即廣播,讓歹徒落荒而逃。中壢市華勛里曾廣播「有色狼出沒」,讓婦人提高警覺。

「請留意身旁微禿、身穿灰色上衣的壯年男子,以免被扒。」平鎮市龍岡傳統市場透過廣播,讓扒手自知在此難混,提早離開傳統市場。龍潭鄉龍潭村也是透過廣播,提醒買菜的人小心,讓扒手不敢輕舉妄動。

(記者葉英豪、曾增勳、潘欣中、劉愛生、游文寶/採訪)

【2008/08/19 聯合報】@ http://udn.com/
作者: 雪倫    時間: 2010-11-26 14:41
我也收到不過我是以前的黨員,
還是有收到王候選人的文宣,

覺得北大人很可憐 要票時我們就是三峽人
提出問題時 都說那是外地搬來搞怪的
我都不曉得我要說我是那裡人
作者: eazytalk_7    時間: 2010-11-27 10:49
回覆 雪倫 的文章

冷飯熱炒,意圖使人不當選。
作者: 雪倫    時間: 2010-11-28 19:17
我的前一篇是位新朋友剛幫來北大
她想為什麼剛幫來王議員就有她的資料

我才想到我也已經不是黨員
照理來說 王議員怎麼還會有我的資料
我也只這樣做了回應


作者: 竹瀅    時間: 2010-11-28 19:31
回覆 雪倫 的文章

要票時我們就是三峽人
提出問題時 都說那是外地搬來搞怪的
我都不曉得我要說我是那裡人
==============
我想上上樓的大大 大概是針對這句話吧....
王明麗應該不會親自說出你提問題是來搞怪的吧
作者: 雪倫    時間: 2010-11-28 20:29
我也只想要知道王議員對北大做了什麼 不是只是口號

成敗論英雄

祝她另有一翻做為
作者: 香媽    時間: 2010-11-29 21:15
雪倫 發表於 2010-11-28 20:29
我也只想要知道王議員對北大做了什麼 不是只是口號

成敗論英雄

我也想要知道王議員為三峽做些什麼? 感覺上選舉時才說三崍人支持三峽人,請問你為三峽做些什麼,又未來四年你打算替我們爭取到什麼公共設施呢? 不過,我想她應該看不到,因為好像都沒有她的回音.
作者: eazytalk_7    時間: 2010-11-30 00:02
回覆 香媽 的文章

她只是因為沒參選前一屆議員,這幾年沒擔任公職,所以在愛北大社群沒有她發言的空間。
因為愛北大社群只給市長里長候選人及現任議員發言,其餘的都不行。
她有選民服務網站,http://www.wangmi.org/,裡面有過去政績與未來政見,有興趣的去看吧。

作者: 阿祥    時間: 2010-11-30 09:37
議員:請幫忙關心一下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p;extra=&page=5





歡迎光臨 iBeta 愛北大論壇 (https://forum.ibeta.tw/)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