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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北市議員 陳永福 ( 相簿 ) · 更新於 3 小時前
本席基於維護住戶與攤主權益,慎重彙整說明:
Q:北大夜市為何可以設置臨時攤販?
A:按實際資料與相關辦法,有其確切設立根據,說明如下:
【依 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本地地號屬: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號
使用分區屬:機關用地
其機關用地,實屬營建署規管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
*詳見文件說明1:北大夜市位置 土地使用資料圖。
【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說明】
依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五點之使用為限提及:臨時攤販集中場,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之。
*詳見文件說明2: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P.1 P.2
資料來源: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Q:那現在要怎麼辦?居民需要安寧的居住環境!攤商需要做生意的權益!
A:依目前市政府處理情形,*詳見文件說明3:新北市府處理情形,實在無法顧及雙方權益,在此提出2點改善聲明:
1)政府應協助攤商了解法律程序,並輔導申請臨時攤販執照,這段期間需協助攤商解決影響居民之噪音與垃圾問題。
2)攤商代表:承租人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應於申照期間達成夜市環境與噪音管控,以維持當地住戶之環境安寧,必要時環保局有責監督辦理。
新北市府之辦理,是拿掉問題不是處理問題!
本席才介入建言,期望能達到上列處理情形。
部落格發文連結:
http://blog.xuite.net/minndachen/fu/60952800#
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近期內尚未計畫興闢前,為避免遭非法占用,並有效管理利用土地,建議准予比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
‧都市計畫組
發布日期:1992-01-21
內政部81.1.21台內營字第八○○三七七號函
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既經取得,即已無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等規定之適用;至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否准由用地管理機關,闢作攤販臨時集中場乙節,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並無得排除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規定之適用,故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仍應妥為管理,並迅依計畫開闢使用,不宜闢作與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不符之臨時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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