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標題: 0522市政府研商會議紀 [列印本頁]

作者: 威廉    時間: 2012-5-31 18:36
標題: 0522市政府研商會議紀
請參考...

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設置夜市相關問題研商會議    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1年5月22日下午3時30分

貳、地    點: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樓第1122會議室

參、主持人:王科長冠斐(陳正工程司建吉 代理)         記錄:賴振昇

肆、出席單位(人員):如附簽到簿。

伍、出席單位(人員)意見: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如經核准後擅自變更使用,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未申請路外臨時停車場,且無收費停車情事,故未違反本局業管法令,至於用水用電與原申請用途不符部分,亦無相關法令予以裁處。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土地)原以停車場照明名義申請接電,有關目前實際供攤商營業使用,與原申請用途不符,但除積欠電費外,本公司未能逕予斷電,惟可配合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執行斷電事宜。

三、樹林區公所:
(一)「北大美食廣場」迄今未向本公所申請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且現場無遷移或停止營業之跡象。有關積極輔導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一節,經查本轄尚無適當地點供遷移安置,至私人經營之大安攤販集中場,因租金太高,業者似無進駐意願。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後續將查報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至上開整地工程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人似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路樹移植,建請市府農業局、景觀處衡酌妥處。

四、法制局:有關得否因「北大美食廣場」業者無改善違規行為之意向,而
於原定限改期限前,令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且倘未停止違規行為,
再經查獲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一節,應有充
份理由,惟為避免爭議,似於限改期限屆滿後,視實際情形,依法裁處
為宜。另業者如於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擴大營業,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令部分,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電話聯繫提供意見):經直轄市政府
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及無證固定攤販,均應予以設立稅籍,依「攤
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如附件)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陸、結論事項:

一、「北大美食廣場」業者如未於限改期限前停止營業及恢復原狀,後續行政處置涉及強制斷電部分,請台灣電力公司全力配合。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請樹林區公所查報後續土地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

三、上開整地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路樹移植一案,請本府農業局綠美化環境景觀處依法審酌妥處。

四、「北大美食廣場」攤商營業行為是否涉及營業稅之課徵,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依法查處。

五、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仍應積極輔導「北大美食廣場」業者遷移至合法地點經營。

柒、散會:下午4時15分。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2-5-31 18:43
看不到有很積極的做為..
只能說...繳稅繳得很XX
作者: 饅頭爸    時間: 2012-5-31 18:43
5/22到現在~~市府好像也沒有具體行動啊~~
作者: 老熊    時間: 2012-5-31 19:03
本帖最後由 老熊 於 2012-6-1 06:36 編輯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如經核准後擅自變更使用,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如果申請了停車場使用,卻不當停車場用,這樣我們可以罰~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未申請路外臨時停車場,且無收費停車情事,故未違反本局業管法令,至於用水用電與原申請用途不符部分,亦無相關法令予以裁處。

北大美食廣場的用地根本沒有申請停車場使用,也沒有當停車場,所以不干我們的事~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土地)原以停車場照明名義申請接電,有關目前實際供攤商營業使用,與原申請用途不符,但除積欠電費外,本公司未能逕予斷電,惟可配合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執行斷電事宜。

只有欠電費的我們才能斷電,按時繳錢的我們斷不了,不然要請主管機關下命令來才能斷電~

三、樹林區公所:
(一)「北大美食廣場」迄今未向本公所申請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且現場無遷移或停止營業之跡象。有關積極輔導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一節,經查本轄尚無適當地點供遷移安置,至私人經營之大安攤販集中場,因租金太高,業者似無進駐意願。

北大美食廣場根本沒有來申請要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所以我們管不著,幫他們找到新場地,但因為他們嫌合法的場地太貴,不願意搬去,我們也沒辦法~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後續將查報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至上開整地工程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人似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路樹移植,建請市府農業局、景觀處衡酌妥處。

路樹被移走的問題,好像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這個不歸我們管,去找市府農業局、景觀處吧!

四、法制局:有關得否因「北大美食廣場」業者無改善違規行為之意向,而
於原定限改期限前,令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且倘未停止違規行為,
再經查獲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一節,應有充
份理由,惟為避免爭議,似於限改期限屆滿後,視實際情形,依法裁處
為宜。另業者如於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擴大營業,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令部分,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更改期限都還沒到,急個屁!等期限到了再說,才不會有爭議(我才不會被反告一口)~
擴大營業的部分因為跟原來的土地不同地號,所以重新跑流程,沒有其限2個月的限制~


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電話聯繫提供意見):經直轄市政府
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及無證固定攤販,均應予以設立稅籍,依「攤
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如附件)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想做生意都要繳稅,先來辦稅籍登記再說,其他我管不著~


現在是怎樣?在看足球賽嗎?
怎麼大家都在踢球........


作者: 老熊    時間: 2012-5-31 19:15
明明違法,卻無人能管,老子我現在就去藝術大道上擺攤賣豆花,看看有沒有人會罰我~
作者: 豬肉    時間: 2012-5-31 19:25
老熊 發表於 2012-5-31 19:15
明明違法,卻無人能管,老子我現在就去藝術大道上擺攤賣豆花,看看有沒有人會罰我~ ...

擺攤!
請告知詳細時間與地點.....

半路攔截豆花先!
擺攤就免了!



作者: herolion    時間: 2012-5-31 20:08
老熊好啊!

你去賣我就買!!!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5-31 20:48
夜市真的會成游牧民到處流竄,因為法制局的意見,略:異地重起爐灶後,不受兩個月內改善之拘束,裁處程序需從頭來過XD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2-5-31 21:32
請問有無法律高手可以解說一下法制局意見?

為什麼同業者  異地繼續同樣的違法行為  市府勸導他還擴大且流竄  卻分案處理?


作者: 小桔    時間: 2012-5-31 21:43
老熊 發表於 2012-5-31 19:03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很精采的足球賽
只是越看越令人生氣...
作者: notyet    時間: 2012-5-31 21:56
......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請問是什麼意思??
是指新場地沒有2個月內改善的限制?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5-31 21:58
notyet 發表於 2012-5-31 21:56
......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請問是什麼意思??
是指新場地沒 ...

重新跑行政程序
作者: hohoisland    時間: 2012-5-31 21:58
無能的政府
鐵定被政黨輪替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2-5-31 22:08
此夜市規模龐大  違法事實明顯  且無視於新北市府的勸導意見
新北市府不專案處理反而還要貼心的幫他們分案重計期間
我怎麼看都不懂
這是什麼邏輯?

看起來好像學生在A班教室搗亂  
老師說給你兩個月想一想  自己該不該在A班教室搗亂  

於是兩個月後  學生改跑到B班搗亂   
老師說因為你很聽話沒在A班繼續搗亂了  
既然你換了地點到B班搗亂  那我再給你兩個月時間好好想一想  該不該在B班教室搗亂

於是兩個月後  學生改到C班教室搗亂   
老師說因為你很聽話沒在B班繼續搗亂了  
既然你換了地點到C班搗亂  那我再給你兩個月時間好好想一想  該不該在C班教室搗亂

於是兩個月後  學生跑到D班搗亂.....
作者: creed    時間: 2012-5-31 22:18
rainbow 發表於 2012-5-31 22:08
此夜市規模龐大  違法事實明顯  且無視於新北市府的勸導意見
新北市府不專案處理反而還要貼心的幫他們分案 ...

業者玩法 政府也陪他們玩

然後民眾被他們玩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5-31 22:40
creed 發表於 2012-5-31 22:18
業者玩法 政府也陪他們玩

然後民眾被他們玩

因為法規欠缺但書:連續犯不受寬限期的保障......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2-5-31 22:50
每幾個月換個場地....搭棚子也沒幾毛錢...
業者真爽...

百姓很哀

繳稅養這樣的公務員...
很好...
真的好...

暴怒中............
作者: 謝謝嚕~    時間: 2012-5-31 23:25
本帖最後由 謝謝嚕~ 於 2012-5-31 23:28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2-5-31 22:40
因為法規欠缺但書:連續犯不受寬限期的保障......


重點不在法規有沒有這樣寫
要執法的話一定要給寬限期嗎?

如果您或我  明天到新北市府廣場搭蓬擺攤賣雞排
被趕走前     會先給兩個月限期改善嗎?

都甚麼年代了  
資訊取得這麼容易
還拿著行政裁量權濫用
典型我是官  你不過是民
我說的才算數  
你能奈我何的心態
當作老百姓都不識字嗎?

繳稅養這些........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5-31 23:36
謝謝嚕~ 發表於 2012-5-31 23:25
重點不在法規有沒有這樣寫
要執法的話一定要給寬限期嗎?
如果您或我  明天到新北市府廣場搭蓬擺攤賣雞排
被趕走前     會先給兩個月限期改善嗎?

絕對不會給您兩個月的寬限期,因為可能會觸犯刑法....侵佔
作者: 老熊    時間: 2012-6-1 06:32
號召北大居民一起到市政府廣場擺攤做生意,看看會不會被趕走~
作者: evelyn0026    時間: 2012-6-1 09:14
老熊 發表於 2012-5-31 19:03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哇~老熊大解釋的真好

原本看的模模糊糊濛濛懂懂的

一經您的指點,馬上一目了然~~
作者: evelyn0026    時間: 2012-6-1 09:16
rainbow 發表於 2012-5-31 22:08
此夜市規模龐大  違法事實明顯  且無視於新北市府的勸導意見
新北市府不專案處理反而還要貼心的幫他們分案 ...

所以夜市業者抱著我們不放囉

我們到底那裡好,讓他們賺到什麼錢

為何趕也趕不走...那附近有空地的CDEFG區都要挫著等了~

(他們是打算把這裡每塊土地都搞爛才要收手嗎???)
作者: 北大貓    時間: 2012-6-1 12:49
真是太棒了 以後業者也不用租地
直接在藝術大道 大義路 兩邊擺起流動攤販就好了
作者: 北大貓    時間: 2012-6-1 12:52
evelyn0026 發表於 2012-6-1 09:16
所以夜市業者抱著我們不放囉

我們到底那裡好,讓他們賺到什麼錢

抱著北大特區的居民是其次 抱著台北大學的學生是主要的
作者: podzol    時間: 2012-6-1 15:28
老熊 發表於 2012-6-1 06:32
號召北大居民一起到市政府廣場擺攤做生意,看看會不會被趕走~

可能會遇到朱市長過來交關, 然後撫導你到市府大樓內商店街店面擺攤XD




歡迎光臨 iBeta 愛北大論壇 (https://forum.ibeta.tw/)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