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美食廣場」設置地點位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於機關用地上從事商業行為,已違反機關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本局業依101年4月30日召開之「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設置夜市相關問題研商會議」結論事項,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於101年5月2日函請違規人限期改善,並副知土地所有權人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如屆時未改善,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以裁處。
為儘速處理上開土地違規使用案件,本局於101年5月7日北及101年5月8日發函建議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積極輔導「北大美食廣場」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復於101年5月15日及5月22日召開相關研商會議,了解相關局處業管法令針對「北大美食廣場」違規營業有無裁罰規定,且仍建議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輔導業者遷移至合法地點經營。
「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緊鄰之私有土地(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63、63-1地號)疑似未經申請逕行整地設置停車場一案,本局業依樹林區公所查報,於101年5月25日函請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查明並持續監控,如有未經核准擅自營業情形,並請依法妥處;至涉及私自移植路樹及申請設置路外臨時停車場一節,本局業以101年5月29日北城開字第1011857193號函請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及交通局妥處逕復 臺端。
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63、63-1地號土地位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規定,不得作為攤販集中場使用,惟據樹林區公所表示,北大美食廣場似有於該等土地上擴大營業跡象,爰本局於101年5月25日函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密切注意;如有違規事實,請檢附稽查紀錄及現場照片供憑查處。
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第4條之適用,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且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北大美食廣場」如遷移至該特定區內停車場用地經營,將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本局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以裁處。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
賴振昇
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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