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r4 s) J' ?7 a& i2 G+ H4 B有鑑於此,本府特於去年(100年)以「不動產仲介業加盟總部與加盟店之法律關係」為主題,舉辦「100年度新北市消費者保護研討暨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與業界代表等共同研討,會議結論多數學者、專家均認為房仲業加盟總部必須與加盟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此部分有賴將來修法方得解決。本府基於消費資訊正確公開之必要性,而以100年12月15日北府法消字第1001832635號函,要求房仲業者應於定型化契約書上(包含要約書、斡旋書等一切須要消費者『簽名』之表單)清楚載明「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以使消費者瞭解房仲業加盟總部與加盟店之法律關係,本府要求房仲業加盟總部必須於100年12月31日前通知府轄房仲業加盟店於「顯著」方式公告「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將該文字加註於所有須要消費者「簽名」之契約上,以確保消費者知悉及選擇的權利。4 h" j! t, K4 g+ N+ k4 f1 F
' m0 h2 ^' @! f( F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公平及落實房仲業加盟店定型化契約加註「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字樣規定之實施,本府消保官特於4及5月份協同地政局於日前赴新莊、林口、三峽及新店等地區,針對轄區內32家房仲業加盟店現場進行調查。本次消保官調查發現主要缺失計有:不動產說明書未加註、契約僅加註各加盟店均為獨立經營之個體(法人或公司)、字體過小位置不明顯、買方支付服務費承諾書未加註,要約書、斡旋書及確認書未加註、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未加註等(如附表1、2)。 I. _! {2 T8 }6 F3 n; n, d O)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