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標題:
人行道騎車被撞
[列印本頁]
作者:
jcjiang
時間:
2012-5-30 01:27
標題:
人行道騎車被撞
昨天上午九點半左右,騎車經過復興路大勇路口,看到一輛機車從人行道上騎過來(從北大恩主公車輛出入口騎向中油加油站),結果被一輛剛加好油要開出加油站的汽車撞倒,人在地上滾了一下後站了起來,隨即與汽車駕駛理論,還好汽車剛起步開得很慢,不然機車騎士就慘了。
之前就討論過這一段人行道上常常有人騎機車快速通行,一路從北大汽車出入口騎到學成路口,再繼續騎到北大宿舍區的機車停車場,往往造成行人莫大危險,這次換機車騎士出現危險了,呼籲這些騎士不要再這樣騎車了,以免害人害己。
作者:
小龍星
時間:
2012-5-30 07:28
貪圖方便害人害己
這只是北大周邊眾多交通違規中的一項
小時後敎的公民與道德已經不在大家的心中
取而代之的是違規的喊的比守法的大聲
守法的比違規的還弱勢
放眼下一代...我的感覺也是一樣會存在的
作者:
gygyggy1978
時間:
2012-5-30 08:52
現在的學生道德觀淪喪了~只貪圖自己方便,不會考慮到別人了,這就是現在教育失敗的地方.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2-5-30 09:06
好意思跟人家理論咧
我看他算是求仁得仁吧
作者:
samyu
時間:
2012-5-30 09:15
不需與違規的人理論,直接報警處理
作者:
alin
時間:
2012-5-30 09:19
現在這種人不是少數
昨天新聞不是有報導中和某單行道
有駕駛不但逆向行駛還臨停去買便當,導致後車無法通過
作者:
avatar2005
時間:
2012-5-30 09:31
很多啊~~我們北大社區也一堆,
有時假日和家人散步,走在人行道上常常碰到機車騎上來的問題,
大部分都是貪圖方便,真的蠻不應該的~~
作者:
胖豪
時間:
2012-5-30 09:52
alin 發表於 2012-5-30 09:19
現在這種人不是少數
昨天新聞不是有報導中和某單行道
新聞報導也說, 那部順向行駛車輛的駕駛也退了一段距離, 車上也下來了一個人幫忙指揮要讓那部逆向車通過, 但那為小姐竟然就臨停買便當去了, 不管其他人過的去過不去, 真是令人傻眼。最後還報警處理咧, 標準的"打人的, 喊救人"
在台灣執法不嚴, 罰責又輕, 所以要改善目前的交通亂象, 難!
作者:
yl1626
時間:
2012-5-30 11:22
執法不嚴就算了, 而且還是只打蒼蠅不打老虎交差了事!
作者:
amysun0205
時間:
2012-5-30 11:22
搬到三峽住了快6年了,經常覺得三峽好像沒有警察在管(只是說出個人想法應該不算毀謗吧!!)
尤其是文化路上的交通~經常看到有"隨意"或並排停車的景象,
造成開車經過或走路的行人都很不方便!!!
作者:
didy
時間:
2012-5-30 12:28
奇怪 違規的人還罵守法的人哩 真是莫名其妙
作者:
小咪
時間:
2012-5-30 12:53
didy 發表於 2012-5-30 12:28
奇怪 違規的人還罵守法的人哩 真是莫名其妙
對阿,真的是這樣.
作者:
俠客
時間:
2012-5-30 13:28
本帖最後由 俠客 於 2012-5-30 13:30 編輯
轉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9289
略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 您好: 您於101年4月10日致新北市政府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處理,查處情形說明如下:有關 您反映於本市樹林區大義路176號春城大砌社區、大學風呂、碧連天、大學京都等社區之退縮空間如何申請禁止車輛進入一事,
查上開社區之退縮空間係屬私人土地,非屬道路範圍,尚難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先為 您說明。.....依前揭規定,本案退縮空間之權責機關係本府工務局,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業以101年4月24日新北警樹交字第1014033715號函請該局查處逕復。另指陳機車違規行駛社區退縮空間外之人行道一事,本府交通局(承辦科室:交通管制工程科,承辦人:高曉蕾,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6873)及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承辦科室:經建課,承辦人:粱嘉宏,聯絡電話:02-26812106 分機2607)...所以該人行道可能屬私人土地,因為無法可罰,故大家超捷徑騎吧??........
但是該交通管制工程科可能不知,有關交通部路政司函轉臺端101年4月14日陳情案陳詢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建築退縮地」可否供車輛行駛一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賴振昇先生說明如下:
依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92.08.08.起發布實施)(以下稱本要點)第10條規定(略以):「為塑造優良之人行及公共空間,本計畫區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起(臨帶狀公園者,自帶狀公園境界線起)退縮設置綠軸……」。所陳「建築退縮地」
如屬退縮設置綠軸範圍,應作為人行及公共空間,不得供車輛行駛。
如上,又有第2套說詞,真難為行人安危與執法者了。
作者:
小保
時間:
2012-5-30 14:23
我連牽著腳踏車走在人行道上我都不好意思了,騎機車都不會不好意思喔
作者:
js22020
時間:
2012-5-31 11:15
已經有新判例了:老婦穿快車道被撞死,子女須賠肇事者
http://tw.news.yahoo.com/%E8%80% ... 0%85-183300609.html
違規在先者,當心了!
歡迎光臨 iBeta 愛北大論壇 (https://forum.ibeta.tw/)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