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本案本局(板橋郵局)一直積極處理中,101年4月16日獲知該公司違約設攤即要求對方立即改善並於4月20日發函該公司限期回復原狀,又於4月24日續發函催告,惟該公司未予處理。
二、本局續於5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述明該公司未於文到7日內回復原狀,即依契約書內容終止合約,本局已函復該公司契約已終止請依規定將地上物拆遷完畢並返還土地,若該公司仍未配合,將提起訴訟強制拆除。
板橋郵局勞安科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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