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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地目已不再作為土地法定用途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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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baby
時間:
2012-5-9 21:22
標題:
地目已不再作為土地法定用途認定標準
地目已不再作為土地法定用途認定標準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01.05.09
土地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惟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不但與土地使用現況不符,且其性質亦與法定用途(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重複,為避免有關機關引用此種性質混淆及不正確之土地資料作為規範之依據,內政部已經採逐步漸進方式,廢止地目等則之銓定作業,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回歸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按其使用編定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目前僅都市計畫地區與非都市土地尚未完成編定地區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有關之變更登記尚受理外,其餘與前述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銓定不再辦理。地政局近一步表示,不同地目土地合併後,將不予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地政局提醒,因為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回歸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亦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利用及管制,地目現僅供參考,並未具實質意義。如民眾認為地目與現使用狀況不符,為保障權益,民眾可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辦塗銷地目,登記機關受理後將以地目欄空白方式處理。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承辦人曾民謙先生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02-29603456分機3225;或洽詢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曾民謙 電話:1999、(02)29603456-3225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2-5-9 21:35
據小弟了解89年起內政部已開始推動廢除詮定地目,新北市政府遲至今年才開始,未免也太晚了吧!
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五三七八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後之地目銓定原則.
作者:
change1221
時間:
2012-5-21 13:46
注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
土城過高速公路後就不在都市計畫範圍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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