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前面的留言,感覺上問題的關鍵在於法令
公務人員就算要執法也要有法依據
然而修法亦不能為特定案件而修法~
要知道~好人壞人皆有不同的法令與權益保護
所以~建議朝問題的關鍵點走吧
修法~
lightcity 發表於 2012-5-2 14:47
請參這篇中華電信申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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