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發給幸福夜市限期改善的函文及市府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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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繳6萬元,就可以經營6個月
小豬媽媽 發表於 2012-4-18 12:11
[quote]這個案件從這個方向處理感覺有點奇怪,個人認為為什麼不是由中華電信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來處理呢?
承租人已經違反租約,而且在中華電信發函限期改善後仍繼續營業,中華電信應該可以基於這個違反租約的事實解除租約,然後寄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否則視為廢棄物處理,如此一來,就算承租人不拆地上物,中華電信也可以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把土地用圍籬圍起來不讓人進出,這樣就沒有夜市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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