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有關您反映「台北大學特定區機關用地設置夜市」一案,本府答覆如下:
1. 依「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書」規定,該計畫範圍內劃設機關用地一處,包括警察局用地、郵政用地及電信用地,並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其中電信用地為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土地,於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價購取得。
2. 上開電信用地應為指定用途之使用,惟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得申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社會教育機構。(三)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四)電信機房及其他機電設施。(五)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六)托兒所、幼稚園。(七)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八)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九)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十)社會福利設施。(十一)資源回收站。(十二)廣告設施及服務。
3. 本府已函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電信用地已由其取得,依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擬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應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第4條之適用,且如上開說明,機關用地得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並應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
4. 若本案業者所稱之「園遊會」事實上為攤販臨時集中場性質,本府將依實況認定。
5. 有關污水管污水排放至水溝一案,於101年03月22日16時派員前往勘查時,該空地並無營業行為,於周界處巡查,未發現有異常廢污水排放至公共渠道之情事。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于智安
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496
北大有很多人是在用心建設的,我們都希望能創造出『雙贏』的效果,而不是只為抗議而抗議吧?!給我們個有方便也有人情味的北大社區吧!多協調,少攻擊,讓社區更圓滿,生活機能更強大,也讓我們不用再為民生問題而困惑,北大人會更佩服海大您的!愛你,愛我,更愛北大,何不先讓別人表現看看呢?倘若業者級數程度不夠,造成區內的亂像,那夜市自然而然也就無法在北大生存!
合法性與生活機能不必然是衝突的,我一直都站在「雙贏」的角度看待相關議題,若你經常看我的文章,應該可以理解我的想法,以上說明。
後來我常想到這件事
我是那種都沒搞清楚餐廳衛生合不合格 消防安不安全就會去吃吃看的人
有這樣積極去請求政府稽核的居民
其實間接地保護了我
我反而開始感謝了這樣的人
若該業者未經合法申請仍強行違規設置攤販集中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反本法(略以)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本府已函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電信用地已由其取得,依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擬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之規定,且如上開說明,機關用地得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並應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于智安
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496
海大:
還是麻煩你代替我們去找業者談談吧!了解他們的規劃和管理機制如何?這樣一來才能製造真正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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