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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藝術大道擺攤 警說無權管理 [列印本頁]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07:50
標題: 藝術大道擺攤 警說無權管理
藝術大道擺攤 警說無權管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reading/0,5251,110513x112010090900481,00.html
    * 2010-09-09
    * 中國時報
    * 【葉德正/北縣報導】

     北縣北大特區藝術大道,號稱是全國唯一的「無牆美術館」,建造完成之初,建商希望將此大道推向世界第十四大名街。但近兩個月,卻有民眾發現攤販入侵藝術大道,當街賣起肉粽與烤蕃薯,警方卻說無權管理。

     北大特區遠雄藝術大道位於北縣三峽台北大學正門口的學勤路上,長達一.二公里,是遠雄企業與鶯歌陶博館合作的戶外的「無牆美術館」,路旁隨處可見戶外公共藝術品與國外知名藝術家的創作。

     但有居民指出,最近一、兩個月,藝術大道與周遭道路開始出現流動攤販占用道路與停車格,當街叫賣早餐或小吃,藝術大道宛如菜市場,質疑警方未盡到取締責任。遠雄建設公共事務室劉純信也呼籲警方,加強公權力的行使,不要讓這條美麗的大道最後真的變成夜市。

     然而,三峽分局交通組謝宿林表示,藝術大道屬於社區私人開放空間,並非公有人行道,警方沒有權力取締攤商,他認為應該由社區居民自行加強管理。但他強調,若攤商來到周遭道路上,警方一定會依法取締,還給用路人行的權利。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07:55
1# 寧靜海

  沒想到大家最近在討論藝術大道的攤販問題,新聞就馬上報導出來了,我覺得很棒喔!希望記者多來「愛北大」,幫忙我們把公共議題拋出來,也有利爭取更多的協助與資源。

  不過這篇新聞也點出問題了,藝術大道屬於法規規範私人土地退縮的範圍,假設有攤販在藝術大道上營業,管理的權責應該是落在社區管委會,所以可能是因為這樣,警察只會勸導,不會開罰,也導致攤販有恃無恐,繼續我行我素。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想可能需要管委會出面,由管委會向警察舉發,這樣會比較有效。

  不過警察單位也不能卸責啊!除了藝術大道上的攤販外,大義路、大學路、學勤路還有許多違規在停車格甚至人行道上營業的攤車,這總該是警察的管理範圍了吧!但看起來,警方似乎不若他們說的,這麼主動積極啊!
作者: 道明寺司    時間: 2010-9-9 08:03
那這個更容易辦阿 ! 只要遠雄住戶施加壓力給社區主委 , 自然很快就能擺脫夜市之名了 .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08:07
那這個更容易辦阿 ! 只要遠雄住戶施加壓力給社區主委 , 自然很快就能擺脫夜市之名了 .
道明寺司 發表於 2010-9-9 08:03


  看起來是管委會應該要來處理,就像台北市社區騎樓,也是管委會直接貼出公告,禁止騎樓擺攤一樣。

  那現在藝術大道擺攤的位置,是屬於哪個社區的範圍呢?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08:15
那可能要請碧連天的住戶,就內部社區機制反映,要求管委會出面解決了。

例如社區住戶可以向管委會提案,然後管委會開會討論,再看後續怎麼處理... 不知道有沒有碧連天的住戶可以說明一下狀況,或是幫忙提醒的,不然攤販問題可能很難順利解決。
作者: kwl    時間: 2010-9-9 08:43
會不會 碧連天驅離後 阿婆換擺大學哈佛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08:46
再辦連屬阿.........
社區住戶畫押超過半數就是反對!
就可以直接後續處理阿不是?
亨亨 發表於 2010-9-9 08:37


  其實這種事情管委會決議就可以直接出面處理了,應該不需要辦連署,或是到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層次。

  而且我猜,基於大家都不希望自己家樓下門面質感破壞的心理因素,應該大多數人都會支持吧!(要擺可以,但不要擺在我家門口)

  但這要看碧連天住戶的想法... 假設碧連天住戶沒意見,旁人乾著急,也無濟於事。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08:48
會不會 碧連天驅離後 阿婆換擺大學哈佛
kwl 發表於 2010-9-9 08:43


  如果是這樣,接下來就變成大學哈佛的事情了,

  假設藝術大道這一排社區都有共識,也可以聯合出面處理,但即便一間一間社區出面管制,只要有恆心毅力,相信攤販問題還是可以獲得解決的。
作者: kennyc    時間: 2010-9-9 08:49
警察推責任也推得太瞎了吧,『藝術大道與周遭道路開始出現流動攤販占用道路與停車格』,難道『道路與停車格』不符合『若攤商來到周遭道路上,警方一定會依法取締,還給用路人行的權利。』裡的『周遭道路』嗎?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08:52
警察推責任也推得太瞎了吧,『藝術大道與周遭道路開始出現流動攤販占用道路與停車格』,難道『道路與停車格』不符合『若攤商來到周遭道路上,警方一定會依法取締,還給用路人行的權利。』裡的『周遭道路』嗎? ...
kennyc 發表於 2010-9-9 08:49


  這分成兩個部份:

  1. 藝術大道:屬社區私有地,宜由社區管委會出面處理,或以管委會名義要求警方處理。
  2. 停車格、人行道、公共道路:屬於警察管轄範圍,民眾可以隨時檢舉要求警方取締,警察也應該主動巡邏稽查。

  所以警方其實沒說錯,但警察在這件事情上態度不夠積極,也是事實。
作者: 康康    時間: 2010-9-9 08:59
藝術大道擺攤 警說無權管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reading/0,5251,110513x112010090900481,00.html
    * 2010-09-09
    * 中國時報
    * 【葉德正/北縣報導】

     北縣北大特區藝術大道,號稱是全國唯 ...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9-9 07:50

"然而,三峽分局交通組謝宿林表示,藝術大道屬於社區私人開放空間,並非公有人行道,警方沒有權力取締攤商,他認為應該由社區居民自行加強管理。但他強調,若攤商來到周遭道路上,警方一定會依法取締,還給用路人行的權利。 "

上面警察大人回答的邏輯有點答怪怪的

私人開放空間他沒有權力取締那是不是代表我把車停上去他也不可以拖吊

那要請問他有很多未徵收的道路(產權也屬私人的)被劃紅線他可不可拖吊

那騎樓底下停放機車為啥會被拖吊騎樓還是屬私人專屬產權的一部分

既然已經是退縮供公眾通行的空間他不能管,居然要管委會自行處理

這點就要和縣太爺好好談一談了

如果是這位警察大人所說的處理方式的話

還有誰敢開放自己的權益讓公眾通行

整個台北縣建築線退縮都市計畫就被這位不知道階級的警察大人給否決了
作者: pocketman    時間: 2010-9-9 09:03
藝術大道假日如果有街頭藝人表演就太讚了,之前有一次有舉辦跳蚤市場感覺還不錯~可以做公益跟資源在利用。
作者: raymondkuo    時間: 2010-9-9 09:59
14# pocketman

可否請周邊人行道被攤販佔用的社區,
管委會向警察局報案,提出攤販侵權行為告訴
這樣警察總會受理了吧~

真是會推責任啊!那如果大家把車開上人行道,是不是也無權過問呢
作者: joy    時間: 2010-9-9 10:12
那為什麼藝術大道有立拖吊機車的警示牌呢?
表示警察可以進入私人土地拖吊車輛嗎?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10:42
那為什麼藝術大道有立拖吊機車的警示牌呢?
表示警察可以進入私人土地拖吊車輛嗎?
joy 發表於 2010-9-9 10:12


  我記得那是社區管委會去申請的,像這種禁止停車的警示牌,好像都要去申請才會設置,若有錯請指正。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0-9-9 10:56
既是「社區私人開放空間」,不知可否引用類似「非法入侵民宅」的條例驅離之
作者: joy    時間: 2010-9-9 10:59
假設是私人土地範圍被人亂停車,所有權人可以去申請警察來幫忙拖吊管理嗎?
應該是要上法院告民事侵佔,警察才不會管這麼多
就跟社區地下室被亂停車一樣,可以申請警察來拖吊嗎?
作者: 康康    時間: 2010-9-9 11:06
個人認為整件事好笑到一個爆

我想把那位警察大人的話留作記錄

哪天都計會開會審查開放空間的時候,把警察大人的回答當附件給縣府的官大人看看

要大家退縮留置人行步道,攤販卻無法取締或勸離

這到底是沒有橫向的溝通能力,還是法令不周全,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作者: joy    時間: 2010-9-9 11:17
應該也是這樣
縣府有答覆過:
學勤路遠雄藝術大道人行道如何使用為都市計畫法規定範疇,屬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權管範圍
作者: tpemartin    時間: 2010-9-9 11:18
感覺上若最後各社區不主動自發驅離,則未來流動攤販會直接攞在各大社區的牆外第一圈,以後只有自行車外側通道會無障礙。

真好,以後可以邊騎腳踏車邊逛大小攤販。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11:24
只有一個辦法,就是由地主告攤販侵占,並提出損害賠償,然後攤販來請求和解,切結承諾不在此地設攤云云
要告才有用,找警察是沒用的,警察頂多來勸導,警察走了又擺回來了
掠食者 發表於 2010-9-9 11:13


  可以告侵占喔?

  那可能真的得靠管委會主動出面提告,才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了。
作者: 沾醬    時間: 2010-9-9 11:32
本帖最後由 沾醬 於 2010-9-9 11:36 編輯

嗯,所以經過了這麼多篇的攤販討論,有結論了

藝術大道看到攤販--->請社區看到報警--->侵占或是非法入侵...--->警察來--->社區派員跟警察與攤販到警察局作筆錄--->後續程序
這樣似乎攤販也會怕跑法院而作罷

路邊的部分則是依照先前版友的想法

終於討論出最可行的方向了,感謝警察局、愛北大與各位版友

我還是繼續鄉愿
作者: joy    時間: 2010-9-9 11:34
如果是既成道路,那跟私人土地的管理方式又有所不同了
應該是可以請交通主管機關來處理的。
作者: midui    時間: 2010-9-9 11:38
這個嗎...

我也說過了...

至少要先確定他們違不違法...

那篇文章理大家都說違法說的理直氣壯...

總覺得一言堂的感覺...很強烈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11:51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9-9 11:58 編輯
這個嗎...
我也說過了...
至少要先確定他們違不違法...
那篇文章理大家都說違法說的理直氣壯...
總覺得一言堂的感覺...很強烈
midui 發表於 2010-9-9 11:38


  違法!確定違法!不用懷疑!
  我想之前相關的討論串我也說得很清楚囉!這不是一言堂的問題,而是確實違法,只是分成兩種情況:

  1. 在藝術大道擺攤:藝術大道部分屬私人土地範圍,除非獲得管委會/地主同意,不然一定違法!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沒經過你的同意,就在你家門口(或家裡面)做生意,這樣當然違法,不是嗎?只是必須由管委會出面,透過控告侵占等方式,要求攤販撤離。

  2. 在人行道/停車格/馬路上擺攤:這當然也是違法,民眾可以撥打110或1999直接檢舉,警方會前來取締並開單。

  所以這篇新聞並沒有改變什麼,擺攤一樣是違法的行為,只是誰該出面,經過這篇新聞揭露跟討論,更為清楚而已。

  所以現在要看... 碧連天的住戶?
作者: midui    時間: 2010-9-9 12:21
那....
如果是住戶擺攤?
算不算違法?
作者: change1221    時間: 2010-9-9 12:31
那....
如果是住戶擺攤?
算不算違法?
midui 發表於 2010-9-9 12:21



應該一樣吧

那地是共同持有
除非得到所有住戶同意
只要有一個不同意
還是得撤
應該是這樣吧..........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0-9-9 12:34
30# midui


這就像是我們四季及其他社區在私有土地放置廚餘垃圾桶一樣!<---再次強調,我個人也覺得不妥...但是就法理而言...民、刑法均未違法~

但是真要搞...主要還是違反行政相關法規~


至於藝術大道設攤問題...可以告侵占,但起訴要件有點難成立~

而警方的態度確實是消極...從大學路的攤販市集群(黃昏+夜市)來看,除了2家攤販開上司有土地外,其餘至少有5家以上是在公有道路上營業...
作者: js22020    時間: 2010-9-9 12:53
藝術大道並非完全屬於私人開放空間!
遠雄蓋的社區,只是把退縮的那18公尺開放出來,
連同臨馬路的花圃、現在的自行車道,整併打造成藝術大道,
所以臨馬路大約8公尺的範圍內(包含噴泉、自行車道),
都屬於警察有權開罰單的公共空間!
(要不然,馥園、璞園為什麼不肯照顧他們家前面臨馬路的草坪,任其荒廢?
  因為那是公家單位的管轄範圍。)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13:09
藝術大道並非完全屬於私人開放空間!
遠雄蓋的社區,只是把退縮的那18公尺開放出來,
連同臨馬路的花圃、現在的自行車道,整併打造成藝術大道,
所以臨馬路大約8公尺的範圍內(包含噴泉、自行車道),
都屬於警察有權開罰單的公共空間!
(要不然,馥園、璞園為什麼不肯照顧他們家前面臨馬路的草坪,任其荒廢?
  因為那是公家單位的管轄範圍。)
js22020 發表於 2010-9-9 12:53


  其實我的理解也是這樣,但就得看攤位到底擺在哪裡,如果是法定人行道範圍,應該屬於警方權責,可以開單取締,但若是在規定退縮空間擺攤,管委會就需要出面來制止,甚至要求警方驅離了。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9 13:13

就像是我們四季及其他社區在私有土地放置廚餘垃圾桶一樣!<---再次強調,我個人也覺得不妥...但是就法理而言...民、刑法均未違法~
但是真要搞...主要還是違反行政相關法規~
至於藝術大道設攤問題...可以告侵占,但起訴要件有點難成立~
而警方的態度確實是消極...從大學路的攤販市集群(黃昏+夜市)來看,除了2家攤販開上司有土地外,其餘至少有5家以上是在公有道路上營業...
蘿蔔特 發表於 2010-9-9 12:34


  之前針對這件事情寫陳情信,警方的答覆是他們有開單,而且有好幾件,所以我認為只要檢舉,警方還是會開單,開得多,墊高營業成本,攤販就可能另闢地點,這才是治本之道。

  另外,退縮綠軸空間擺放廚餘垃圾桶,或許法規上無法可罰,但跟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針對退縮綠軸提供行人使用的目的有所出入,另外,廚餘桶外洩的氣味,或滋生的衛生及環境問題,可能也會造成行人或鄰近住戶的干擾,這個部份可能會抵觸法規(我不確定,我是聯想到營業場所油煙噪音干擾住戶的問題),所以這個問題還是需要大家來思考解決之道。
作者: joy    時間: 2010-9-9 13:43
33# js22020
縣府的答覆如下:
學勤路遠雄藝術大道人行道空間自道路退縮約10M為公有設施範圍(由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其餘退縮空間為社區所有(由社區負責維護管理)。
所以臨路花圃、自行車道應該不是公有空間,不然造型蟾蜍跟噴泉怎不擺在我們家呢?
作者: 小王子    時間: 2010-9-9 14:04
忘了是王X源還是張X銘議員大人...

記得有幾位咱們選區的議員大人和警消的關係不錯ㄚ...咱們的這篇討論文如果送到他們那兒去,不知道在這將要選舉之際,是不是可以讓他們好好發揮一下所長?或著會不會又有另一番解釋?

....這樣算不算亂開槍?

樓下的蔡議員~除了兒五公園,這隔鄰的學勤路、大學路攤販問題應該也是很好發揮的喔!加油ㄚ~~~
作者: 華仔    時間: 2010-9-9 20:41
  之前針對這件事情寫陳情信,警方的答覆是他們有開單,而且有好幾件,所以我認為只要檢舉,警方還是會開單,開得多,墊高營業成本,攤販就可能另闢地點,這才是治本之道。

  另外,退縮綠軸空間擺放廚餘垃圾 ...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9-9 13:13

板大~其實很多攤販是不怕開單的.就我所知他們只要名下無財產.開在多張也不怕!!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0-9-10 00:11
35# 寧靜海


沒錯...設置廚餘垃圾桶本身並無不違法(刑民事)!<---就好比遠雄眾社區的公共藝術品、燈飾等之設置...該所有權社區得主張任何形式的變更(當然議決仍須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只是可能衍生的問題,多半都是違反行政法規~如縣府環保局、衛生局權責的相關行政命令或法規...或如北大商圈內的酒吧之營業行為,本身並無不法(有權開門到清晨),但卻恐有妨礙安寧等違規之虞~

所以如果將廚餘桶、垃圾桶當成裝置藝術般地設置在退縮的私有開放空間上,除非該社區內部有歧見,否則外部難以干預...如同路人、官員同樣無法干涉或要求遠雄眾社區在藝術大道上的燈火管制要徹夜明亮一樣(除非該社區內部有所主張)~

這也呼應小弟對於遠雄眾社區居民的感恩~您們確實為整個北大特區有著相當程度的奉獻(至少公電費),當然其他北大社區群的共同付出也功不可沒...只是少數社區並未落實開放空間的概念,學府路、國慶路上部份建案退縮的"公共空間"也沒真的讓行人利用到哪兒去!(還有許多社區同樣用各種形式來限制公共空間的利用率...如超大花圃、柵欄、圍籬等...)

以下小弟無預設立場,僅以依法論法之精神和大家分享:
回歸藝術大道攤販的問題...試問,仲介在藝術大道上擺桌、放廣告物、人型看板等商業宣傳的營業行為,有無違法?有無涉及侵占?有沒有人打電話去檢舉?社區管委會是否派員驅離?
攤販確實有礙藝術大道之觀瞻...只是,小弟想表達的是:攤販侵占會起訴的可能性應該是不大~
作者: js22020    時間: 2010-9-10 00:17
本帖最後由 js22020 於 2010-9-10 00:19 編輯
33# js22020
縣府的答覆如下:
學勤路遠雄藝術大道人行道空間自道路退縮約10M為公有設施範圍(由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其餘退縮空間為社區所有(由社區負責維護管理)。
所以臨路花圃、自行車道應該不是公有空間,不然造型蟾蜍跟噴泉怎不擺在我們家呢?
joy 發表於 2010-9-9 13:43

臨路花圃、自行車道、蟾蜍跟噴泉,
不就是落在「自道路退縮約10M為公有設施範圍 (由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嗎?!
閣下所引述的「縣府的答覆」,已經定義得非常清楚了。

學勤路號稱寬76M,就是把兩側各18M的退縮空間計算在內,
其實它只有40M,其中汽車道四線20M,兩側的「綠帶加人行道」各10M。
76M 學勤路 = 18M 社區退縮空間 + 10M 綠帶加人行道 + 20M 四線汽車道 + 10M 綠帶加人行道 + 18M 社區退縮空間
遠雄雖然認養了學勤路南側從大德路到大有路之間的這10M綠帶和人行道,
但正如縣府的答覆,這是公有設施範圍。
作者: mrlin830    時間: 2010-9-10 00:42
警察的說法好瞎  官方小皮球說法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0-9-10 00:51
警察的說法好瞎  官方小皮球說法
達 發表於 2010-9-10 00:42


這皮球可是會越踢越腫滴~
作者: y-tsai    時間: 2010-9-10 01:58
本帖最後由 y-tsai 於 2010-9-10 02:00 編輯

33# js22020
抱歉!
插話一下: 藝術大道上應該沒有所謂自行車道, 遠雄當初設計時在人行道上鋪設了自行車的圖案,
只是表示自行車可以騎上來,並非表示那就是自行車道, 藝術大道上是人車共用,但以行人路權為優先.
這是前一陣子問了樹林市公所給的回覆.
雖然知道樓友們可能這樣形容比較容易讓人了解,但不希望看的人誤以為真的有自行車道.

另外想問:為什麼碧連天社區人行道的擺攤是三峽分局來處理,而不是樹林分局呢?

三峽分局跟三峽鎮公所好像比較不積極,
先前問有關藝術大道用路權的問題,樹林市公所會給比較清楚的說明,三峽鎮公所只說那是縣府相關單位規劃,
跟他們無關,他們不清楚之類的!
另外有次在學勤路跟大德路交叉口的人行道上(就是前一陣子有攤車賣臭豆腐的地方,根據上述討論那應該還屬於公有範圍),
X慶的仲介業者擺了桌,放了椅,就地設攤!
個人認為北大特區什麼店沒有,就是仲介最多,覺得仲介做生意擺攤不應該氾濫到人行道上.
請三峽分局來處理,前來的警員居然說該處沒人擺攤,
我說:不是有仲介擺攤位嗎? 對方回說: 喔! 你是說他們~~我知道了! 就掛斷電話...
咦~難道只有賣吃的跟用的才叫擺攤?
作者: joy    時間: 2010-9-10 10:51
40# js22020
我的意思是如果自道路退縮的10M是政府管理的人行道範圍,為何允許遠雄自劃自行車道(行人優先)、蟾蜍跟噴泉呢?所以這臨路的10M範圍雖供公眾使用但是卻不是政府管理而是遠雄等各建商負責的,愛擺蟾蜍、青蛙沒人管得著,才會讓攤販也想要來擺
至於其他建案退縮空間被圍起來不供公眾使用已違反寧大說的土地管制要點,至於縣府會如何處置就不清楚了。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10 10:54
40# js22020
我的意思是如果自道路退縮的10M是政府管理的人行道範圍,為何允許遠雄自劃自行車道(行人優先)、蟾蜍跟噴泉呢?所以這臨路的10M範圍雖供公眾使用但是卻不是政府管理而是遠雄等各建商負責的,愛擺蟾蜍、 ...
joy 發表於 2010-9-10 10:51


  縣府可能是讓遠雄作統一規劃設計,所以規劃跟製作是遠雄,但後續管轄權應該在縣府,我的理解是這樣,有錯請指正。
作者: joy    時間: 2010-9-10 11:13
如果後續的管轄權在縣府,我覺得蟾蜍跟自行車道都規劃錯誤,能否請政府把臨路的設施都拆除改劃專用的自行車道(行人禁入)及專用坡道,這樣可以嗎?因為現今的管理已經危及行人及自行車的安全了。
作者: 沾醬    時間: 2010-9-10 11:19
社区主委也會怕跑法院而作罷   
大胖豬 發表於 2010-9-10 09:32



其實我本來也想這樣寫
但是,也許很多主委跟祕書很在乎這個,會派專人陪跑,哈哈

我還是繼續做我的鄉愿
因為我常常在回想,我也常常違法,例如摩托車去聖展夜市停汽車停車格、摩托車違規右轉...要是被檢舉,我可能要去掉很多小朋友
看來下輩子要下地獄了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10 11:51
如果後續的管轄權在縣府,我覺得蟾蜍跟自行車道都規劃錯誤,能否請政府把臨路的設施都拆除改劃專用的自行車道(行人禁入)及專用坡道,這樣可以嗎?因為現今的管理已經危及行人及自行車的安全了。 ...
joy 發表於 2010-9-10 11:13


  縣府會踢回去給遠雄,或是說目前預算不夠,這是我可以預期的答覆... 另外現有的設計是不是讓大家都不滿,我們居民內部可能也要先做個基本調查,以免提出反被其他居民反對,那就麻煩了。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0-9-10 12:27
希望大家能"理性"、"客觀"地來討論...才能有機會集思廣益出有效率/效果的解決之道~
當然如果只是要純情緒性地宣洩不滿,也挺好滴...

我的見解是:(讓大家更客觀地了解窘境)

1.退縮的開放空間...是政府獎勵建商的行政條例...建設完工驗收後,該付出的有付出、該獎勵的有獎勵,結案!<--應該沒有爭議性

2.退縮開放空間的產權為私有,也沒有爭議性!所以管理維護(含相關設備之變更、修繕、養護以及使用)之權與責亦即落在所有權人身上...管理委員會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執行單位,並法人人格,所以相關的管理維護之權責為管理委員會!而法律上的主張應由主任委員為之,但得由代理人(總幹事或稱主任)代勞~
也就是說如果我能自由享受藝術大道上的氛圍和燈火(遠雄居民付的電費),一旦跌倒受傷而可歸咎於相關設施之不良管理維護時...要告的對象是該社區主委!<---無奈~

3.若要提告侵占(無論是公訴或自訴)、無故侵入住宅罪(也就是擅闖民宅)...應該都難成立!
因為既然是開放空間,就不是"住宅"(住宅是不分所有權...即使房子是您的,只要是我在使用的私領域,房東都無權無故侵入)~
侵占的要件就更難成立...行人穿越該私有開放空間只是暫時通行而沒有佔有它對吧?!攤販除非設立固定物否則有損毀、佔有等行為嗎?!...就連寵物在藝術大道上排泄...公家單位(警察、環保局...)能向飼主開單嗎?!<---有興趣的人可以去問問~

4.警察真的無權可管嗎?<---肯定是推託之詞!端看大學路上公有路邊攤販群時常被開罰單的陣仗,便可理解警察有權管理只是開單效果不彰而已~

小弟建議:
1.積極的有效管理:很多人已經提到的理想,如市集、跳蚤市場、街頭藝人...等需要更完善的配套措施之作為...留待大家集思廣益、從長計議~

2.消極的驅趕勸離:
管委會首要做出議決(日後有訴訟依據),擬訂退縮開放空間的管理維護及使用的管理辦法,責成物業管理公司依所要求派員驅趕勸離違規(退縮開放空間的管理維護及使用的管理辦法)的人事物...可以開立違規勸導單與照相以佐證並存查~<---又是社區要花相關成本...
請里長、主委、有力人士向轄區派出所(樹林、三峽分局)申請設立各定點巡邏箱,要求定時定點簽到時順便勸離違規人員...必要時得於巡邏箱旁放些"相關規定"的文宣傳單以利提示違規者
至於擺攤的發生地若是在公有車道上或人行道(與退縮私有開放空間緊鄰但不相同),得勞煩警察杯杯有效率(頻率高一些)+有效果(放水少一些)地作為吧~

3.司法手段...小弟目前仍不忍以訴訟對抗小販,請其他賢人賜教吧!

PS.其實這藝術大道的爭議...我在購屋前便深思熟慮過...原諒小弟自私地只想享受藝術卻不願跳入藝術管理的漩渦中~
所以我才一再地肯定遠雄眾居民(非老趙)為北大特區的付出...老趙的付出是一時且有對價關係,所有權人的付出是永遠滴~
作者: js22020    時間: 2010-9-10 12:36
52# 蘿蔔特

完全贊同您的見解和建議。
作者: js22020    時間: 2010-9-10 12:52
岔題一下:
關於少數社區並未落實私有開放空間的問題,
例如上北大、麗園、雙囍、敦園等等早期的建案,
都是台北縣政府「一區兩制」的後遺症,
亦即,北大特區早期低密度開發的時代,縣政府是允許私有開放空間可設置圍牆的,
所以這些社區並未違規。
這就像台北市很多老舊公寓的頂樓加蓋,不算違建,不會被拆除;
要不要拆,為市容景觀做出一些貢獻,端看住戶的善意。
(這個老問題,在愛北大的其他主題已經討論過。)
作者: joy    時間: 2010-9-10 13:03
台北大學社區都市計畫跟土地管制要點有改過嗎?
為什麼是一區兩制?
遠雄在人行道擺的那些青蛙、銅像是違建嗎
愛擺什麼都隨高興的
很多社區都把垃圾桶放外面又有什麼不可以呢?
也可以請擺攤收規費
反正政府都不管著了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0-9-10 13:17
好問題~

1.青蛙、銅像不是擺在公有人行道上吧?!...應該是退縮私有的開放空間(不只是人行、腳踏車、汽機車也能行<---遠雄幾個建案在學勤路車輛出入口的"通道"也不是公有道路)
2.只要社區內部無歧見,退縮的開放空間愛擺拉圾桶本身的行為沒有不可以<---是"丟"垃圾及環境汙染的問題
3.在自有土地上擺攤收規費...要注意~社區如無申請該營業項目(可開立發票),最好是用"清潔費"名義開立收據<---有檢舉時,稅捐單位會稽查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10 13:29
岔題一下:
關於少數社區並未落實私有開放空間的問題,
例如上北大、麗園、雙囍、敦園等等早期的建案,
都是台北縣政府「一區兩制」的後遺症,
亦即,北大特區早期低密度開發的時代,縣政府是允許私有開放空間可設置圍牆的,
所以這些社區並未違規。
這就像台北市很多老舊公寓的頂樓加蓋,不算違建,不會被拆除;
要不要拆,為市容景觀做出一些貢獻,端看住戶的善意。
(這個老問題,在愛北大的其他主題已經討論過。)
js22020 發表於 2010-9-10 12:52


  說沒有違規是有問題的,因為縣府已經將這些社區圍牆或警衛室等列為違建,只是排序後面,尚未拆除而已。

  我想違建就是違規,還是希望這些社區可以主動拆除,並做整體規劃,像學府路的上北大,我個人就覺得很可惜,因為如果退縮綠軸可以開放出來,整條學府路林蔭大道,是一點也不輸給學勤路的藝術大道。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10 13:30
台北大學社區都市計畫跟土地管制要點有改過嗎?
為什麼是一區兩制?
遠雄在人行道擺的那些青蛙、銅像是違建嗎
愛擺什麼都隨高興的
很多社區都把垃圾桶放外面又有什麼不可以呢?
也可以請擺攤收規費
反正政府都不管著了
joy 發表於 2010-9-10 13:03


  那應該不是違建,因為那是遠雄整體設計規劃的,如果沒有政府點頭,遠雄也不敢花這麼多錢去做違建吧!
作者: joy    時間: 2010-9-10 13:36
違建的定義原來是政府點頭就不算違建
嚴格講應該是對照使用執照及圖說,有沒有私自變更使用及增建
作者: 小王子    時間: 2010-9-10 13:39
52# 蘿蔔特


蘿蔔特大...

這第2點還真是無奈個沒完沒了了...

最後那段話...小弟真的是佩服再佩服!俺買房全憑一個爽字ㄚ~~~您果然是遠慮!佩服!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9-10 13:52
違建的定義原來是政府點頭就不算違建
嚴格講應該是對照使用執照及圖說,有沒有私自變更使用及增建
joy 發表於 2010-9-10 13:36


  我想不是這樣,而是要回到當初都市計畫審議的時候,是不是遠雄跟縣府就有決議規劃現在所謂的「藝術大道」。

  如果藝術大道是後來遠雄自己私自設計興建的,那應屬違建,因為跟當初的圖說及建照不符。

  至於學勤路或學府路某些社區,因為圍牆或警衛室等,都是社區或建商自己後來另加設置的,跟當初不同,所以被縣府列為違建,不能一概而論。
作者: joy    時間: 2010-9-10 14:02
拓荒闢路應該都要有設計圖及審查,不可能用決議的就算數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0-9-10 15:50
60# 小王子


小弟才佩服您勒~

我逛了一整年的北大物件、死了無數腦細胞...結果還不跟您"爽"字一個樣~
咱倆效果一樣,您的效率才真的高呀!

不過我買的單價似乎也跟預售時差異不算很大...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0-9-10 16:04
62# joy


何未違建?

又,雜項使用執照為何?

固定物與非固定物的界定??

違建...違章建築,違反相關章法的建築物...建築物屬於固定物...小弟當主委的園區裡,有人搬了貨櫃屋到園區畸零地空地去賣檳榔~該如何是好?

行文工務局報拆?...貨櫃屋非屬固定物,不是違建啦~
後來當然是要總幹事去申請地界重新測量界址...如果佔有人不來私了(搬遷或回饋),侵占便能成立!<---為何要說"回饋"?...嘿嘿~自知理虧怕被稅務稽核,更不敢訂定"租約"...噓!在愛北大應該隱惡揚善~不能亂教壞他人...

---------------------

大胖豬!
肉粽在哪兒買啦???
小弟已經輕聲細語地請教多回了耶~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0-9-10 16:16
哈哈 那以後誰還敢在遠雄當委員啊 ?  萬一選上主委,無故挨告多倒楣啊!
大胖豬 發表於 2010-9-10 15:22


不會無故被告啦~

而且多半只是民事...因公被告而敗訴管委會應該會出錢!<---除非是自己帥氣地公然侮辱or傷害、毀損人身財物...
是要擔心刑事啦...許多公共安全的意外事件(傷害、過失致死),可歸咎於管委會(無法人人格)之責,當然主委是被起訴的第一候選人!

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真的修得不夠周延,只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也沒有其他配套法規的協同支援...唉~
試問,哪一家的社區管理費是真的用法人名義開戶的???<---很多人都以為戶名是"XX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管委會有申請稅籍編號就以為管理委員會是法人~
社區在銀行開的戶頭,都不是法人戶,都和代表人(負責人)得自然人帳戶徵信相連結滴~
有點離題了~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0-9-10 23:15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0-9-10 23:16 編輯

67# 亨亨


不算很懂...只是比一般人多上過幾次庭~

久折肱而成良醫!

我不太熟短消息...常常沒有看到PM、更沒能及時回~

不然就塗改當事人的資訊以避免爭議...開版讓大家一起討論吧!(我也不是專業人士)
作者: 小王子    時間: 2010-9-10 23:30
64# 蘿蔔特

生平無大志....爽就好!哈!

是說咱們社區預售時是幾多錢ㄚ?俺買的時候50甲都快撤了,銷售人員說是剩最後8戶,俺就立馬衝下去了!

銷售人員一直說保證低價....然後就裝模作樣簽了張保秘書之類的....

話說回來...蔡議員,這攤販問題也需要您關心喔~~~加油!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0-9-10 23:56
70# 小王子


被您搞得偶又有點心慌意亂了~

其實仲介的嘴肯定是花綠綠的...只是我儘量催眠自我,一切就信其真便能快樂呀~

我去年4月是買125K/P...有人說最低曾到過110K,我回:自住沒差<---至今仍自我催眠中...寧可信其無!
前幾個月聽說有145K成交~套房區不也有開價170K/P

您勒?保密條款的保密年限失效了沒?...我耳朵洗乾淨了~
作者: 蘿蔔特    時間: 2010-9-10 23:58
69# 亨亨


如果真的不方便...發個短消息給我,不過要先留言通知我有短消息喔~
作者: 北大王    時間: 2010-9-11 09:18
我在碧連天也有看見有阿婆在擺攤賣菜!之後被警方趕走,可是隔天又來了= =!
作者: 鬱金香    時間: 2010-9-11 12:04
  違法!確定違法!不用懷疑!
  我想之前相關的討論串我也說得很清楚囉!這不是一言堂的問題,而是確實違法,只是分成兩種情況:

  1. 在藝術大道擺攤:藝術大道部分屬私人土地範圍,除非獲得管委會/地主 ...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9-9 11:51



我還看過 哲理對面的人行道上(佳園路)  晾衣服呢
作者: js22020    時間: 2010-9-11 23:54
本帖最後由 js22020 於 2010-9-11 23:59 編輯
台北大學社區都市計畫跟土地管制要點有改過嗎?
為什麼是一區兩制?
joy 發表於 2010-9-10 13:03


(1)台北縣政府辦理「變更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案)」,大幅放寬容積率管制,於2003年8月8日起發布實施。
(2)我曾聽到中北大的主委(現任內政部參事、曾任營建署副署長)說過,「一區兩制」是由於2003年8月8日實施的修正案所導致的,法律不追訴既往。
(3)我猜,縣政府2009年答覆說會拆除上北大等社區的圍牆,很可能是緩兵之計,原因有可能是不願承認這個修正案導致的一區兩制問題。否則,這麼明顯的「違建」為何排序在後頭?而逸園是新建案,今年初拆掉大門圍牆後,仍用植栽當圍籬,依然不是開放空間,「有透空,人可以鑽得過」是不是就是縣府對於「開放空間」的標準了?
作者: 小王子    時間: 2010-9-12 10:53
71# 蘿蔔特

俺沒搞您ㄚ~~~~

保密條款...反正也不在俺手上,不管它了!哈!

俺買的是122K / P,記得銷售人員是位很年輕亮麗的陪陪小姐....
作者: 猴子威    時間: 2010-9-12 11:51
一起不買。就會知難而退囉..
作者: 猴子威    時間: 2010-9-12 12:05
風呂旁停車格上停的腳踏車!也很煩..
作者: y-tsai    時間: 2010-9-13 00:36
先說明:本人非碧連天的管委會成員,
如果以下回應有誤,還請更有立場發言的人指正!

據了解,
碧連天的住戶已經有人反應網上討論的此議題,
目前得到的回應(非正式回應,但應該是管委成員之一回應的):
之前已請物管進行驅離跟檢舉,但防不勝防,
目前已告知保全人員,一經發現即刻進行驅離及報警!

如果大家看到有攤販在該社區的人行道上擺攤,
應該可以告知社區大門的保全,請他們處理!

若警衛或物管不積極處理,那...還是po上網告知,
我想會有住戶再反應回社區的.
作者: joy    時間: 2010-9-13 09:29
「變更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案)」





作者: joy    時間: 2010-9-13 09:37
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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